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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法律治理的两个面向恶意抢注法律规制之铃须向注册制这“系铃人”求解。总结了商标抢注与注册制直接相关的事实、制度和价值基础,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应当从事实和价值两个方面着手,亦
而在偏向“先申请原则”的注册制下,“先占”的制度功能是在具体的“申请注册”行为所圈定的场景下阻碍抢注者获权,是对注册取得模式的纠偏,而非单独设置商标权取得条件,因此无需特地降低
论证只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设立上述禁止权,需要以下几块“拼图”: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保护的充分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保护的合理性,且商标法反之;特定情形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未经使用
《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与第3条后段共同组成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体系,但其法律后果被区分为“不予注册”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规则体系的内在规约性看,规制恶意抢注行为
利用逻辑结构分析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的规则体系,首先将构成要件的相同与差异特征罗列如下表1。其次,明确该规则体系的目的。规范目的的作用是决定规范保护对象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和限度,(
第二,是否“跨类”(不相同或近似)不影响恶意抢注违法性的判断。(有观点认为应区分为“一般驰名商标”与“高度驰名商标”,前者给予防止“跨类混淆”的特殊保护,后者给予反淡化保护。参
区分商标抢注与恶意抢注商标抢注之“抢”,指的是一种时间上的客观先后关系,即注册申请早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时晚于未注册商标形成的时点。此时商标权取得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将独占
前文讨论《商标法》第13条时提出,存在合并规定权利取得与权利保护规则的可能,这正是《巴黎公约》规定的方式。(《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第(一)项规定的反对注册与第(二)项规定的反对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年版,第39页:雷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载《法学研究》20
第15条第1款:公约义务的适当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该条款的权威释义明言,当前《商标法》第15条第1款采用“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法律后果是为了履行《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