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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焦点:在二审程序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案情,合议庭提出以下4个辩论焦点:1)商评委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2)湖北稻花香在商标争议审查阶段,是否明确提出义乌稻花香注册商标侵
(二)上诉人明确提出的“一审第三人恶意注册商标,侵害上诉人商号权”的主张被一审判决刻意“漏判”争议商标中含有的“稻花香”一词与上诉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稻花香”完全相同,而上诉人
(三)一审判决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稻花香”商标与争议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这一点,一审第三人也无异议,如果,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也相同或类似,则争议商标依法将被撤销。但是,
2002年5月7日,浙江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宝饭、方便米线等食品。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早在1992年就开始使
(四)争议商标属于一审第三人恶意抢注的违法商标,依法应予撤销1992年,上诉人就以“稻花香”为字号成立湖北三峡稻花香酒厂,后组建为稻花香集团,下属公司均以“稻花香”为字号并注册
华河山¥168.67万
首森¥12700.00
L&X¥44900.00
禹福堂¥23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