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1-01-30 21:01:02|274|起点商标网
来源:闪电新闻
今年以来,潍坊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潍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作用,紧盯重点市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围绕服务和保障民生,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办结各类案件2503起,同比增长28.03%;案件总值1483万元,同比增长45.73%;罚没款2162万元,同比增长10.34%。
十个典型案例:
1、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月8日,根据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议吊销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所附《刑事判决书》,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在加工风味散装鲅鱼、银鱼(面条鱼)产品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吊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佃明、直接责任人神相玲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安丘市吉顺副食品门市部未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9年11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安丘市吉顺副食品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果汁饮料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涉案果汁饮料生产日期打码系伪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4元,罚款10万元。
3、高密市门秀云门诊部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案
2020年4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高密市门秀云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桑枝、益母草、威灵仙等中药饮片共计79种,购进时未索取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发票、供货单位资质、药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依法扣押中药饮片41kg,没收违法所得8333.65元,罚款28516.8元。
4、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昌乐鲁康店未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19年11月21日,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环节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第一轮第二批第三方暗访情况的通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昌乐鲁康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吡哌酸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业整顿15日,罚款1万元。
5、高密市明晟轮胎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工、销售轮胎案
2019年12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对高密市明晟轮胎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轮胎注册商标持有人同意,擅自将注册商标改标进行销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轮胎125条、硫化机1台、打磨机3台、硫化模板1套(3组),罚款30万元。
6、潍坊万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案
2020年2月6日,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潍坊万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没收广告费用1.5万元,罚款1.5万元。
7、潍坊荣福堂卫生制品有限公司伪造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用以推销普通防护口罩案
2020年2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荣福堂卫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伪造的检验报告用以推销产品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10.08万元。
8、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案
2020年2月14日,根据潍坊市12345承办单,昌邑市市场监管局对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非居民蒸汽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罚款200万元。
9、山东东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东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4.5万元。
10、山东同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澳洲大串和骨肉相连串案
2020年3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同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的澳洲大串和骨肉相连串经潍坊市计量测试所现场净含量计量检验,净含量均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罚款3万元。
今年以来,潍坊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潍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作用,紧盯重点市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围绕服务和保障民生,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办结各类案件2503起,同比增长28.03%;案件总值1483万元,同比增长45.73%;罚没款2162万元,同比增长10.34%。
十个典型案例:
1、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月8日,根据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议吊销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所附《刑事判决书》,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在加工风味散装鲅鱼、银鱼(面条鱼)产品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吊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佃明、直接责任人神相玲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安丘市吉顺副食品门市部未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9年11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安丘市吉顺副食品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果汁饮料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涉案果汁饮料生产日期打码系伪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4元,罚款10万元。
3、高密市门秀云门诊部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案
2020年4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高密市门秀云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桑枝、益母草、威灵仙等中药饮片共计79种,购进时未索取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发票、供货单位资质、药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依法扣押中药饮片41kg,没收违法所得8333.65元,罚款28516.8元。
4、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昌乐鲁康店未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19年11月21日,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环节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第一轮第二批第三方暗访情况的通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昌乐鲁康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吡哌酸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业整顿15日,罚款1万元。
5、高密市明晟轮胎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工、销售轮胎案
2019年12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对高密市明晟轮胎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轮胎注册商标持有人同意,擅自将注册商标改标进行销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轮胎125条、硫化机1台、打磨机3台、硫化模板1套(3组),罚款30万元。
6、潍坊万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案
2020年2月6日,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潍坊万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没收广告费用1.5万元,罚款1.5万元。
7、潍坊荣福堂卫生制品有限公司伪造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用以推销普通防护口罩案
2020年2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荣福堂卫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伪造的检验报告用以推销产品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10.08万元。
8、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案
2020年2月14日,根据潍坊市12345承办单,昌邑市市场监管局对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非居民蒸汽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罚款200万元。
9、山东东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东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4.5万元。
10、山东同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澳洲大串和骨肉相连串案
2020年3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同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的澳洲大串和骨肉相连串经潍坊市计量测试所现场净含量计量检验,净含量均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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