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被代言”,商标“搭便车”为何屡禁不止
2021-01-30 21:01:39|162|起点商标网
来源:海峡知识产权
随着线上电商模式到来,直播俨然成为了当下最火爆的销售模式。李佳琦作为当下最火的直播艺人之一,拥有着巨大流量,难免会被一些不良商家觊觎,甚至做出违法行为钻空子。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针对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做出一审判决。
两个“美腕”,消费者需仔细辨分
年初,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腕上海公司)向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腕杭州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美腕上海公不称:原告美腕上海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是一家新零售整合营销服务商、淘宝体系中的知名美妆机构,知名美妆博主李佳琦为原告旗下的签约达人,在业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佳琦全球严选”为原告与李佳琦共同设立的公司所经营的淘宝店铺,系公众所熟知的李佳琦淘宝店铺。
李佳琦粉丝发现,被告冒用原告以及李佳琦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带有“李佳琦全球严选”自加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包装上使用李佳琦的姓名、肖像,在产品包装上注明被告为上述侵权产品的“电商运营中心及委托商”。经原告了解,被告的销售途径有微商及线下超市等多种方式,被告并在其微博账户上发布上述侵权产品,现产品截图已删除。
涉案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美腕”作为企业名称,并冒用原告及原告签约达人李佳琦的名义,谋取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商业利益。原告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为网红电商和品牌营销服务的公司,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所使用的“美腕”、“美ONE”标识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为行业用户所知悉,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意义;李佳琦作为原告旗下当红达人,同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明知“美腕”以及李佳琦的商业价值,恶意使用“美腕”在杭州注册公司,并以李佳琦名义命名所销售的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约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电商销售行业的经营实体,其企业字号“美腕”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具有个性和识别度的关键要素。被告和原告具有竞争关系,其未获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原告和被告存在某种联系,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主观意图。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美腕”字样、停止使用“美腕”字样生产、宣传、销售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请,合法有据。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随着线上电商模式到来,直播俨然成为了当下最火爆的销售模式。李佳琦作为当下最火的直播艺人之一,拥有着巨大流量,难免会被一些不良商家觊觎,甚至做出违法行为钻空子。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针对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做出一审判决。
两个“美腕”,消费者需仔细辨分
年初,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腕上海公司)向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腕杭州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美腕上海公不称:原告美腕上海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是一家新零售整合营销服务商、淘宝体系中的知名美妆机构,知名美妆博主李佳琦为原告旗下的签约达人,在业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佳琦全球严选”为原告与李佳琦共同设立的公司所经营的淘宝店铺,系公众所熟知的李佳琦淘宝店铺。
李佳琦粉丝发现,被告冒用原告以及李佳琦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带有“李佳琦全球严选”自加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包装上使用李佳琦的姓名、肖像,在产品包装上注明被告为上述侵权产品的“电商运营中心及委托商”。经原告了解,被告的销售途径有微商及线下超市等多种方式,被告并在其微博账户上发布上述侵权产品,现产品截图已删除。
涉案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美腕”作为企业名称,并冒用原告及原告签约达人李佳琦的名义,谋取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商业利益。原告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为网红电商和品牌营销服务的公司,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所使用的“美腕”、“美ONE”标识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为行业用户所知悉,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意义;李佳琦作为原告旗下当红达人,同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明知“美腕”以及李佳琦的商业价值,恶意使用“美腕”在杭州注册公司,并以李佳琦名义命名所销售的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约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电商销售行业的经营实体,其企业字号“美腕”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具有个性和识别度的关键要素。被告和原告具有竞争关系,其未获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原告和被告存在某种联系,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主观意图。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美腕”字样、停止使用“美腕”字样生产、宣传、销售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请,合法有据。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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