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品牌的程序和策略:巴拿马
2021-01-30 20:01:13|201|起点商标网
对于标志作为商标用于医药产品,它必须满足的独特需求所阐述商标法律的,可以被认为是商标的迹象。这样,可以区分贸易中的产品或服务的任何符号,单词或其组合(包括单词,图形符号,字母,数字和颜色的组合,三维(3D)形状,声音,口味和气味)都可以构成一个商标在巴拿马的商标法律。
相关的国家和国际监管机构和要求
在巴拿马,与药品有关的商标事项受《商标法》(1996年5月10日第35号法律)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由第23/1997号法律作为国家法律制定)的管辖。
商标法第91条(1-20)列出了拒绝商标申请的绝对和相对依据。就药品商标而言,最相关的拒绝理由是以下标志:
第91条第20款–构成技术或科学名称,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国际通用名称和指示治疗作用的符号;
第91条第2款–构成产品通常或通用名称的描述性标志和表达;
第91条第3款–在产品的性质,组成或性质上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标志;
第91条第(9)款-与以他人名义使用,已知,注册或进行注册程序的另一种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以区分相同或相似的货物,但这些标志之间的相似性或同一性可能使这些货物或其来源引起混乱;
第91条第10款–与旨在识别任何产品的巴拿马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与旨在识别同一商品的巴拿马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使用驰名商标;和
第91(14)条-缺乏独创性的3D形状,以及商品的通常和普通形状,或由其性质或工业功能决定的形状。
与国际非专利名称混淆
商标法第91条第20款禁止对构成或包含WHO推荐的国际通用名称的商标(即国际非专有名称(INNs))进行注册。因此,商标局将拒绝所有完全由国际非专利名称构成或包含国际非专利成分作为其要素之一的药品商标注册申请。包含国际非专利名称的商标也可能因为具有描述性或通用性而被拒绝使用(商标法第91条第2款),因为它们是指药物的活性成分。
但是,《商标法》并不禁止注册与国际非专利名称相似的商标。因此,在对与国际非专利名称基本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巴拿马的知识产权法院并没有基于与国际非专利商标相似的理由拒绝申请。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仍以误导为由驳回了由与国际非专利名称基本相似的词语组成的商标的注册(当没有证据表明被对立商标识别的药物在其商标中具有组成相关的有效成分),并违反公共秩序,因为将其用作商标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困惑,从而危害公共健康(Sanofi-Aventis诉Quimfa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A,第54/2009号决议,第一司法区第八民事巡回法院)。
阻碍采用国际非专利名称作为商标的另一个因素是第1/2001号法律第30条所制定的禁止在巴拿马规范药品进口和分销的规定。第30条规定,为了获得卫生注册(合法分配所有药品),不得将INN或可能与INN混淆的术语作为注册商标。因此,如果识别出带有该禁令范围内的商标的药物,将不会进行卫生注册,并且该产品将无法在该国合法销售。
非传统商标
巴拿马的商标法承认非传统商标的保护和注册。
商标法第90条规定,下列标志可以构成商标:
3D形状和全息图;
声音
气味和口味。
然而,运动标志被明确排除在外商标的保护根据第91(15)商标法律,这表明,动画或改变(移动)面额,图像或3D形状,虽然可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药品商标,产品的3D形状(例如,平板电脑的形状)是商标局认可的一种非传统商标。
平行进口和重新包装
尽管《商标法》并未如此提及“平行进口”或“权利穷竭”,但第100条却考虑了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行使其权利的情况。
根据第10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能阻止第三方从事与拥有人,其被许可人或为此目的授权的另一人已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进入市场的带有合法标记的商品有关的商业行为。该商标,前提是与它们直接接触的那些商品和容器或包装没有经过任何修改或变更。
上述情况等同于平行进口,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其包装或容器未作任何更改或修改,巴拿马就允许平行进口。
但是,《卫生法》(2001年1月10日第1号法律)第76条规范了在巴拿马引入和分配药品的规定,规定卫生部对药品的卫生注册可以用于其进口和分配。由请求并获得卫生注册的当事方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只要该产品与卫生注册所涵盖的产品相同,则意味着:
与注册产品具有相同的名称,配方,药物形式,剂量和组成(相同的赋形剂);
与注册产品来自同一实验室和/或制造公司,并且来自同一国家/地区;
由商标或专利所有者或由所有者授权的人合法制造的;和
根据提交的用于卫生注册的文件,符合产品的所有规格。
根据第76条的规定,即使《商标法》允许平行进口,也有可能因为不符合在注册商标之前注册的产品规格而在巴拿马合法销售打算运往其他地区的药品。卫生部的注册并覆盖。例如,用于另一地区的药品可能不符合在卫生部注册的药品的标签和包装规格。
重新包装只能由获得卫生部许可的公司授权进行,并且只能与液体,半固体或粉末形式的药品结合使用,以按照较大的容器重新包装为较小的容器根据最新的《卫生条例》第548条(第40/2019号行政法令)。
防伪与执法
边境措施
海关当局有权检查和扣押正在接受海关程序的商品,无论其最终目的地是什么,都可能违反巴拿马的知识产权法。这意味着即使在途货物也可以被检查和扣押。
可以对侵权嫌疑商品进行检查和扣押:
依职权 ; 和
在利害关系方(商标所有人)提出要求时提出。
依职权程序
在此程序下,商标所有人和商品收货人都必须被扣押。
一旦商标已通知拥有者,它必须要求产品样本权以确定它们是否是假冒或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者有权对商品交易提出异议。异议必须在收到样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该商标所有者必须提交一份债券,以保证可以维持作为羁押的结果,潜在损失。要确定保证金数额,当局必须对扣押的货物进行评估,保证金最高可达评估的50%。但是,通常由当局确定一小部分作为保证金数额,以避免产生繁重的款项。
权利人退出时
此程序要求向海关提交正式的退出声明。除退约外,商标所有人还必须发布保证金以保证潜在的损害。该保证金最初定为2,000美元,如果对被扣押物品的评估结果导致保证金金额高于初始保证金,则必须增加该保证金。
上述两个行政程序以损害赔偿金的提交结束。此后,案件被移交给知识产权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以启动相应的刑事调查。
刑事法院有权在适当时候下令没收和销毁所扣押的货物。
刑事起诉
公共检察官有权从任何来源获悉可能实施该犯罪的行为,根据职权采取刑事行动,以假冒或仿制商标。
2003年成立了一个具有国家管辖权的专门的知识产权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起诉在该国任何地方实施的所有知识产权犯罪。
《刑法》第268条规定:“假冒,更改或模仿商标,商品名称或口号的,将处以4至6年的监禁。任何对商品进行商业化,流通,进出口的商品,或者商品在该国过境或提供带有假冒,更改或模仿商标的服务的,均应处以相同的罚款。”
如果假冒或仿冒商标涉及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产品,则罚款将增加六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因此,产品(即假冒药品)的性质构成了严重的情况。
其他处罚包括:
相当于两倍的赔偿金或遗产抚恤金的罚款;和
曾经犯罪的法人实体并从中受益:
暂停营业执照或注册,期限不超过五年;
处以不低于5,000美元的罚款,但不得超过损害赔偿金或遗产抚恤金的两倍;和
与国家签订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民事执法
权利持有者有权要求赔偿由于商标伪造或通过民事诉讼而遭受的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自商标侵权的最后一次发生以来,针对商标假冒或侵权的民事诉讼规定的时效期限为六年。
民事处罚
民事处罚包括:
对在科隆自由区经营的公司处以10,000美元至200,000美元的罚款,处以相当于公司每月业务活动25%的罚款,但不少于75,000美元;
在三个月内暂停经商或开发行业的权利;
暂停至少三个月的时间或取消在科隆自由区的经营许可;
扣押和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制造中使用的设备;和
商标所有人所遭受损害的金钱赔偿。
广告
在巴拿马,处方药只能广告给卫生专业人员。只能向公众宣传非处方药。
广告药品的法律框架包括:
巴拿马政治宪法;
《药品和其他人类健康产品法》(2001年1月10日第1号法律);
第45号法律(2007年10月31日),其中规定了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竞争的规则;
第13号法律(2008年1月24日);
第230号行政命令(2008年5月6日);
第13号法律(2008年12月24日);
第46号行政命令(2009年6月23日):
第95号法令(2019年5月14日),对第1号法律进行了规范; 和
第0523号决议(2019年2月21日),该决议批准了广告和宣传委员会的内部条例,并制定了批准广告和宣传的程序。
巴拿马《政治宪法》规定,确保人民的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其中包括保护公众免受可能具有欺骗性或有害于健康的广告和宣传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颁布了第13号法(2008),禁止在卫生,预防和治疗性药物,用于卫生或药用的药物和产品,旨在欺骗或剥削公众的化妆品和美容产品方面进行广告或宣传,无论如何对健康有害。
卫生部公共卫生总局(GDPH)负责批准有关卫生,预防和治疗药物,用于卫生或药用的药物和产品,化妆品和美容产品的广告或宣传。它的决定基于其咨询机构广告和宣传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第0523(2019)号决议规定了GDPH批准与卫生,预防和治疗性药物,卫生或医疗用途的药物和产品,化妆品和美容有关的任何产品,材料,设备或服务的广告所遵循的程序与任何可能通过任何通讯方式传播的人的身心健康有关或可能影响其健康的产品。
广告材料的批准有效期为一年。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广告遭受任何形式的修改,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修改,都必须再次提交广告以供批准。如果怀疑或确定该广告包含欺骗性或剥削性的元素,或使该人群的健康处于危险之中,则GDPH可能会暂时或最终中止先前批准的广告。
通用替代
一旦相应药品的法律保护期满,就可以在巴拿马进行药品的通用替代。
除卫生部国家药事与药品管理局(NDPD)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产品清单外,必须证明仿制药具有生物等效性。
对于包含以下成分作为活性成分的产品,必须证明其在体内的治疗等效性:丙戊酸及其盐;卡马西平; 碳酸锂; 卡维地洛,环孢菌素; 硫酸氯吡格雷 地高辛; 依法韦仑; 依维莫司; 苯妥英施虐狂;甲磺酸伊马替尼; 拉莫三嗪; 左旋多巴+卡比多巴; 左甲状腺素钠; 罗匹那韦+利托那韦; 霉酚酸酯 麦考酚酸钠;西罗莫司; 他克莫司; 维拉帕米; 盐酸盐; 和华法林钠。
公立和私人药房必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可互换药品清单。药剂师被授权提供通用替代品。需要严格监督和主治医生明确授权的药物将被排除在通用替代行为之外。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有关非专利药物的使用,并以非专利名称开具处方,但可以在括号中注明商业名称。
相关的国家和国际监管机构和要求
在巴拿马,与药品有关的商标事项受《商标法》(1996年5月10日第35号法律)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由第23/1997号法律作为国家法律制定)的管辖。
商标法第91条(1-20)列出了拒绝商标申请的绝对和相对依据。就药品商标而言,最相关的拒绝理由是以下标志:
第91条第20款–构成技术或科学名称,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国际通用名称和指示治疗作用的符号;
第91条第2款–构成产品通常或通用名称的描述性标志和表达;
第91条第3款–在产品的性质,组成或性质上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标志;
第91条第(9)款-与以他人名义使用,已知,注册或进行注册程序的另一种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以区分相同或相似的货物,但这些标志之间的相似性或同一性可能使这些货物或其来源引起混乱;
第91条第10款–与旨在识别任何产品的巴拿马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与旨在识别同一商品的巴拿马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使用驰名商标;和
第91(14)条-缺乏独创性的3D形状,以及商品的通常和普通形状,或由其性质或工业功能决定的形状。
与国际非专利名称混淆
商标法第91条第20款禁止对构成或包含WHO推荐的国际通用名称的商标(即国际非专有名称(INNs))进行注册。因此,商标局将拒绝所有完全由国际非专利名称构成或包含国际非专利成分作为其要素之一的药品商标注册申请。包含国际非专利名称的商标也可能因为具有描述性或通用性而被拒绝使用(商标法第91条第2款),因为它们是指药物的活性成分。
但是,《商标法》并不禁止注册与国际非专利名称相似的商标。因此,在对与国际非专利名称基本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巴拿马的知识产权法院并没有基于与国际非专利商标相似的理由拒绝申请。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仍以误导为由驳回了由与国际非专利名称基本相似的词语组成的商标的注册(当没有证据表明被对立商标识别的药物在其商标中具有组成相关的有效成分),并违反公共秩序,因为将其用作商标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困惑,从而危害公共健康(Sanofi-Aventis诉Quimfa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A,第54/2009号决议,第一司法区第八民事巡回法院)。
阻碍采用国际非专利名称作为商标的另一个因素是第1/2001号法律第30条所制定的禁止在巴拿马规范药品进口和分销的规定。第30条规定,为了获得卫生注册(合法分配所有药品),不得将INN或可能与INN混淆的术语作为注册商标。因此,如果识别出带有该禁令范围内的商标的药物,将不会进行卫生注册,并且该产品将无法在该国合法销售。
非传统商标
巴拿马的商标法承认非传统商标的保护和注册。
商标法第90条规定,下列标志可以构成商标:
3D形状和全息图;
声音
气味和口味。
然而,运动标志被明确排除在外商标的保护根据第91(15)商标法律,这表明,动画或改变(移动)面额,图像或3D形状,虽然可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药品商标,产品的3D形状(例如,平板电脑的形状)是商标局认可的一种非传统商标。
平行进口和重新包装
尽管《商标法》并未如此提及“平行进口”或“权利穷竭”,但第100条却考虑了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行使其权利的情况。
根据第10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能阻止第三方从事与拥有人,其被许可人或为此目的授权的另一人已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进入市场的带有合法标记的商品有关的商业行为。该商标,前提是与它们直接接触的那些商品和容器或包装没有经过任何修改或变更。
上述情况等同于平行进口,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其包装或容器未作任何更改或修改,巴拿马就允许平行进口。
但是,《卫生法》(2001年1月10日第1号法律)第76条规范了在巴拿马引入和分配药品的规定,规定卫生部对药品的卫生注册可以用于其进口和分配。由请求并获得卫生注册的当事方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只要该产品与卫生注册所涵盖的产品相同,则意味着:
与注册产品具有相同的名称,配方,药物形式,剂量和组成(相同的赋形剂);
与注册产品来自同一实验室和/或制造公司,并且来自同一国家/地区;
由商标或专利所有者或由所有者授权的人合法制造的;和
根据提交的用于卫生注册的文件,符合产品的所有规格。
根据第76条的规定,即使《商标法》允许平行进口,也有可能因为不符合在注册商标之前注册的产品规格而在巴拿马合法销售打算运往其他地区的药品。卫生部的注册并覆盖。例如,用于另一地区的药品可能不符合在卫生部注册的药品的标签和包装规格。
重新包装只能由获得卫生部许可的公司授权进行,并且只能与液体,半固体或粉末形式的药品结合使用,以按照较大的容器重新包装为较小的容器根据最新的《卫生条例》第548条(第40/2019号行政法令)。
防伪与执法
边境措施
海关当局有权检查和扣押正在接受海关程序的商品,无论其最终目的地是什么,都可能违反巴拿马的知识产权法。这意味着即使在途货物也可以被检查和扣押。
可以对侵权嫌疑商品进行检查和扣押:
依职权 ; 和
在利害关系方(商标所有人)提出要求时提出。
依职权程序
在此程序下,商标所有人和商品收货人都必须被扣押。
一旦商标已通知拥有者,它必须要求产品样本权以确定它们是否是假冒或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者有权对商品交易提出异议。异议必须在收到样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该商标所有者必须提交一份债券,以保证可以维持作为羁押的结果,潜在损失。要确定保证金数额,当局必须对扣押的货物进行评估,保证金最高可达评估的50%。但是,通常由当局确定一小部分作为保证金数额,以避免产生繁重的款项。
权利人退出时
此程序要求向海关提交正式的退出声明。除退约外,商标所有人还必须发布保证金以保证潜在的损害。该保证金最初定为2,000美元,如果对被扣押物品的评估结果导致保证金金额高于初始保证金,则必须增加该保证金。
上述两个行政程序以损害赔偿金的提交结束。此后,案件被移交给知识产权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以启动相应的刑事调查。
刑事法院有权在适当时候下令没收和销毁所扣押的货物。
刑事起诉
公共检察官有权从任何来源获悉可能实施该犯罪的行为,根据职权采取刑事行动,以假冒或仿制商标。
2003年成立了一个具有国家管辖权的专门的知识产权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起诉在该国任何地方实施的所有知识产权犯罪。
《刑法》第268条规定:“假冒,更改或模仿商标,商品名称或口号的,将处以4至6年的监禁。任何对商品进行商业化,流通,进出口的商品,或者商品在该国过境或提供带有假冒,更改或模仿商标的服务的,均应处以相同的罚款。”
如果假冒或仿冒商标涉及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产品,则罚款将增加六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因此,产品(即假冒药品)的性质构成了严重的情况。
其他处罚包括:
相当于两倍的赔偿金或遗产抚恤金的罚款;和
曾经犯罪的法人实体并从中受益:
暂停营业执照或注册,期限不超过五年;
处以不低于5,000美元的罚款,但不得超过损害赔偿金或遗产抚恤金的两倍;和
与国家签订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民事执法
权利持有者有权要求赔偿由于商标伪造或通过民事诉讼而遭受的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自商标侵权的最后一次发生以来,针对商标假冒或侵权的民事诉讼规定的时效期限为六年。
民事处罚
民事处罚包括:
对在科隆自由区经营的公司处以10,000美元至200,000美元的罚款,处以相当于公司每月业务活动25%的罚款,但不少于75,000美元;
在三个月内暂停经商或开发行业的权利;
暂停至少三个月的时间或取消在科隆自由区的经营许可;
扣押和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制造中使用的设备;和
商标所有人所遭受损害的金钱赔偿。
广告
在巴拿马,处方药只能广告给卫生专业人员。只能向公众宣传非处方药。
广告药品的法律框架包括:
巴拿马政治宪法;
《药品和其他人类健康产品法》(2001年1月10日第1号法律);
第45号法律(2007年10月31日),其中规定了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竞争的规则;
第13号法律(2008年1月24日);
第230号行政命令(2008年5月6日);
第13号法律(2008年12月24日);
第46号行政命令(2009年6月23日):
第95号法令(2019年5月14日),对第1号法律进行了规范; 和
第0523号决议(2019年2月21日),该决议批准了广告和宣传委员会的内部条例,并制定了批准广告和宣传的程序。
巴拿马《政治宪法》规定,确保人民的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其中包括保护公众免受可能具有欺骗性或有害于健康的广告和宣传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颁布了第13号法(2008),禁止在卫生,预防和治疗性药物,用于卫生或药用的药物和产品,旨在欺骗或剥削公众的化妆品和美容产品方面进行广告或宣传,无论如何对健康有害。
卫生部公共卫生总局(GDPH)负责批准有关卫生,预防和治疗药物,用于卫生或药用的药物和产品,化妆品和美容产品的广告或宣传。它的决定基于其咨询机构广告和宣传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第0523(2019)号决议规定了GDPH批准与卫生,预防和治疗性药物,卫生或医疗用途的药物和产品,化妆品和美容有关的任何产品,材料,设备或服务的广告所遵循的程序与任何可能通过任何通讯方式传播的人的身心健康有关或可能影响其健康的产品。
广告材料的批准有效期为一年。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广告遭受任何形式的修改,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修改,都必须再次提交广告以供批准。如果怀疑或确定该广告包含欺骗性或剥削性的元素,或使该人群的健康处于危险之中,则GDPH可能会暂时或最终中止先前批准的广告。
通用替代
一旦相应药品的法律保护期满,就可以在巴拿马进行药品的通用替代。
除卫生部国家药事与药品管理局(NDPD)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产品清单外,必须证明仿制药具有生物等效性。
对于包含以下成分作为活性成分的产品,必须证明其在体内的治疗等效性:丙戊酸及其盐;卡马西平; 碳酸锂; 卡维地洛,环孢菌素; 硫酸氯吡格雷 地高辛; 依法韦仑; 依维莫司; 苯妥英施虐狂;甲磺酸伊马替尼; 拉莫三嗪; 左旋多巴+卡比多巴; 左甲状腺素钠; 罗匹那韦+利托那韦; 霉酚酸酯 麦考酚酸钠;西罗莫司; 他克莫司; 维拉帕米; 盐酸盐; 和华法林钠。
公立和私人药房必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可互换药品清单。药剂师被授权提供通用替代品。需要严格监督和主治医生明确授权的药物将被排除在通用替代行为之外。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有关非专利药物的使用,并以非专利名称开具处方,但可以在括号中注明商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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