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法院在有争议的裁决中给予相对弱势商标的保护
2021-01-30 20:01:07|265|起点商标网
背景
2014年,被告人在第5、9、29、30、31和32类中申请注册商标 AF?YETLED?YET(可以翻译为“健康饮食,食欲旺盛”)。
原告是第31类的AF?YET商标(英文为“ health,appetite”)的所有者,反对AF?YETLED?YET的注册,认为“ diyet”(英语中的“ diet”)一词缺乏相关商品的独特性,带有被告商标的商品可以被视为原告商品的饮食版本。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URKPATENT)驳回了异议。原告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TURKPATENT的决定,并使第31类中的AF?YETLED?YET商标无效。
决定
在法院案件中,原告重复了异议程序中提出的论点。被告辩称,自2009年以来(自2009年出版一本标题相同的书以来)就一直在使用AF?YETLED?YET商标,并且它还为AF?YETLED?YET(尽管类别不同)持有了另一个商标注册,可追溯至2009年;因此,它的商标不会与原告的商标混淆。
此外,被告辩称,AF?YET在有关商品上没有特色,是一个弱项;因此,其AF?YETLED?YET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有足够的区别。
初审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的案件,裁定当事方的商标令人困惑地相似,并且两者均涵盖
31类商品。因此,商标之间可能会有混淆。
继被告上诉之后,地方法院确认了初审裁决的合法性。
在进一步上诉后,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双方商标之间可能存在混淆。由于上诉法院的裁决,该案已完成,判决具有约束力。
评论
可以说,原告的商标 AF?YET具有很低的独特性,并且对于第31类中的相关商品而言是弱的。通常,弱商标的所有者必须容忍类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即使对弱势商标进行很小的更改也足以消除令人困惑的相似性和混淆的可能性。在本案中,尽管被告的AF?YETLED?YET商标与原告的较早商标有很大不同,但所有三个级别的法院都忽略了这一事实,并决定接受原告的案子。
该判决也令人质疑,因为被告在商标注册之前五年多出版了一本名为Afiyetle Diyet的书,并且还持有AF?YETLED?YET的不同类别的注册,距今已有五年之久。因此,人们可能会认为,在相关消费者眼中没有混淆或联想的实际风险。但是,忽略了混淆的可能性是基于相对理由拒绝的单独条件的事实。
这些决定表明,没有针对弱势商标的既定方法,并且每种情况都应根据其自身的事实进行分析,因为每种商标在其真实性,设计,要求保护的商品/服务的属性,目标等方面均具有独特的特征。消费者和要求保护的商品/服务的独特性。只有综合评估了所有这些相互依赖的要素之后才能做出决定。
2014年,被告人在第5、9、29、30、31和32类中申请注册商标 AF?YETLED?YET(可以翻译为“健康饮食,食欲旺盛”)。
原告是第31类的AF?YET商标(英文为“ health,appetite”)的所有者,反对AF?YETLED?YET的注册,认为“ diyet”(英语中的“ diet”)一词缺乏相关商品的独特性,带有被告商标的商品可以被视为原告商品的饮食版本。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URKPATENT)驳回了异议。原告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TURKPATENT的决定,并使第31类中的AF?YETLED?YET商标无效。
决定
在法院案件中,原告重复了异议程序中提出的论点。被告辩称,自2009年以来(自2009年出版一本标题相同的书以来)就一直在使用AF?YETLED?YET商标,并且它还为AF?YETLED?YET(尽管类别不同)持有了另一个商标注册,可追溯至2009年;因此,它的商标不会与原告的商标混淆。
此外,被告辩称,AF?YET在有关商品上没有特色,是一个弱项;因此,其AF?YETLED?YET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有足够的区别。
初审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的案件,裁定当事方的商标令人困惑地相似,并且两者均涵盖
31类商品。因此,商标之间可能会有混淆。
继被告上诉之后,地方法院确认了初审裁决的合法性。
在进一步上诉后,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双方商标之间可能存在混淆。由于上诉法院的裁决,该案已完成,判决具有约束力。
评论
可以说,原告的商标 AF?YET具有很低的独特性,并且对于第31类中的相关商品而言是弱的。通常,弱商标的所有者必须容忍类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即使对弱势商标进行很小的更改也足以消除令人困惑的相似性和混淆的可能性。在本案中,尽管被告的AF?YETLED?YET商标与原告的较早商标有很大不同,但所有三个级别的法院都忽略了这一事实,并决定接受原告的案子。
该判决也令人质疑,因为被告在商标注册之前五年多出版了一本名为Afiyetle Diyet的书,并且还持有AF?YETLED?YET的不同类别的注册,距今已有五年之久。因此,人们可能会认为,在相关消费者眼中没有混淆或联想的实际风险。但是,忽略了混淆的可能性是基于相对理由拒绝的单独条件的事实。
这些决定表明,没有针对弱势商标的既定方法,并且每种情况都应根据其自身的事实进行分析,因为每种商标在其真实性,设计,要求保护的商品/服务的属性,目标等方面均具有独特的特征。消费者和要求保护的商品/服务的独特性。只有综合评估了所有这些相互依赖的要素之后才能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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