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纠纷
2021-01-30 20:01:20|198|起点商标网
地理标志将商品标识为来自某个地区或地区,在该地区或地区,商品的给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基本上可归因于所指示地点的自然或人文特征。但是,如果某个标志在其原产国被认可为地理标志,是否足以在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在中国获得保护?
事实
2011年1月10日,福建龙王贸易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申请,要求对第33类商品(即葡萄酒和威士忌)注册商标 9037930(“Romanée-Conti”的中文音译)。该申请被核准注册于1月21日2012年八月2016原产地和质量(INAO)国立提起无效请求的罗曼尼·康帝商标与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现在国家的一部分IP管理)。2017年1月10日,争议商标已转让给第三方吴立平。
TRAB决定
TRAB认为,Romanée-Conti是法国认可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尚未在中国注册为地理标志。此外,商评委认为,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未证明罗曼尼·孔蒂和罗曼尼·康帝已形成排他的对应关系。因此,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 2001年商标法》第16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INAO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TRAB的决定提出了质疑。法院认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
Romanée-Conti所指示的地区具有鲜明的自然和人文特色,因此该名称是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和
Romanée-Conti与罗曼尼·康帝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因此,罗曼尼·康帝也应受到保护,作为葡萄酒的地理标志。法院裁定,由于有争议的商标包含汉字罗曼尼·康帝,并且与地理标志Romanée-Conti有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它违反了商标法第16条第1款。
上诉
TRAB和吴立平都对北京高等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决,认为在葡萄酒和与葡萄酒密切相关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可能会误导公众。
在无效程序和上诉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重申了这样的论点,因为罗曼尼·孔蒂尚未在中国注册为地理标志,因此无法获得保护。实际上,在《 2017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是否对地理标志给予直接保护一直存在争议,这是中国尚待承认的一项公民权利。国家最近的立法进展推动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CIVC诉Sheng Yan Yi Mei(2015)一案中,认定《商标法》第16条是在中国援引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或集体商标。但是,除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之外,法规并未排除地理标志的保护。确定法律保护是否合理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适当保护的关键在于,该指示是否事实上已经发挥了作用。相关公众中的来源标识符。地理标志是否已在中国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认证商标不是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关于尚未在中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北京高等法院关于授予和确认商标权利的行政案件裁定指南》第13.4条规定,在其原产国优先保护地理标志的原则将在中国感到荣幸。法院规定,如果外国当事人声称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16.1条,并且该商标不应被注册或被宣告无效,则该当事方必须提供证明其名称下的地理标志受原籍国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提交的《法国共和军杂志》的两篇文章裁定,法国承认罗曼尼·孔蒂为原产地名称根据1936年9月11日的一项法令。法院在官方公报上对该地区的葡萄酒标准进行了审查(包括产品的颜色和类型,各种农作物的产地和产地,所有葡萄品种,加工,制造,酿造,包装和储存过程以及与原产地的联系),以及Romanée-Conti的地理区域及其自然和人文特色。两种情况的法院通过考虑中国公众如何看待地理标志的证据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特别是,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裁决,并根据以下裁定撤销了TRAB裁决:“尽管Romanée-Conti 在中国尚未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但《商标法》并未考虑该注册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前提”。法院指出,这一决定符合中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后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
评论
地理标志是《民法通则》第123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之一。尽管注册不是援引保护的先决条件,但注册可以帮助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挑战侵权者。完善的IP产品组合不仅是自我保护的盾牌,而且还是主动防御的王牌。
事实
2011年1月10日,福建龙王贸易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申请,要求对第33类商品(即葡萄酒和威士忌)注册商标 9037930(“Romanée-Conti”的中文音译)。该申请被核准注册于1月21日2012年八月2016原产地和质量(INAO)国立提起无效请求的罗曼尼·康帝商标与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现在国家的一部分IP管理)。2017年1月10日,争议商标已转让给第三方吴立平。
TRAB决定
TRAB认为,Romanée-Conti是法国认可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尚未在中国注册为地理标志。此外,商评委认为,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未证明罗曼尼·孔蒂和罗曼尼·康帝已形成排他的对应关系。因此,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 2001年商标法》第16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INAO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TRAB的决定提出了质疑。法院认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
Romanée-Conti所指示的地区具有鲜明的自然和人文特色,因此该名称是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和
Romanée-Conti与罗曼尼·康帝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因此,罗曼尼·康帝也应受到保护,作为葡萄酒的地理标志。法院裁定,由于有争议的商标包含汉字罗曼尼·康帝,并且与地理标志Romanée-Conti有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它违反了商标法第16条第1款。
上诉
TRAB和吴立平都对北京高等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决,认为在葡萄酒和与葡萄酒密切相关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可能会误导公众。
在无效程序和上诉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重申了这样的论点,因为罗曼尼·孔蒂尚未在中国注册为地理标志,因此无法获得保护。实际上,在《 2017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是否对地理标志给予直接保护一直存在争议,这是中国尚待承认的一项公民权利。国家最近的立法进展推动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CIVC诉Sheng Yan Yi Mei(2015)一案中,认定《商标法》第16条是在中国援引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或集体商标。但是,除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之外,法规并未排除地理标志的保护。确定法律保护是否合理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适当保护的关键在于,该指示是否事实上已经发挥了作用。相关公众中的来源标识符。地理标志是否已在中国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认证商标不是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关于尚未在中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北京高等法院关于授予和确认商标权利的行政案件裁定指南》第13.4条规定,在其原产国优先保护地理标志的原则将在中国感到荣幸。法院规定,如果外国当事人声称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16.1条,并且该商标不应被注册或被宣告无效,则该当事方必须提供证明其名称下的地理标志受原籍国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提交的《法国共和军杂志》的两篇文章裁定,法国承认罗曼尼·孔蒂为原产地名称根据1936年9月11日的一项法令。法院在官方公报上对该地区的葡萄酒标准进行了审查(包括产品的颜色和类型,各种农作物的产地和产地,所有葡萄品种,加工,制造,酿造,包装和储存过程以及与原产地的联系),以及Romanée-Conti的地理区域及其自然和人文特色。两种情况的法院通过考虑中国公众如何看待地理标志的证据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特别是,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裁决,并根据以下裁定撤销了TRAB裁决:“尽管Romanée-Conti 在中国尚未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但《商标法》并未考虑该注册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前提”。法院指出,这一决定符合中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后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
评论
地理标志是《民法通则》第123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之一。尽管注册不是援引保护的先决条件,但注册可以帮助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挑战侵权者。完善的IP产品组合不仅是自我保护的盾牌,而且还是主动防御的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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