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为贵诉小站教育不正当竞争,法院二审判决侵权成立
2021-01-30 18:01:42|170|起点商标网
来源:知识产权资讯
近日,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为贵)诉星飞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而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业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被告,系小站教育网站的共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有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三被告需在小站教育网站首页公开刊登声明,为学为贵消除影响,并赔偿学为贵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
据悉,成立于2012年的学为贵是一家主要从事雅思、托福、国内考试、青少儿英语培训的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分校,同时拥有自己的在线教育网校及多款APP。
学为贵称,刘洪波为学为贵创始人,其出版的雅思培训教材在教育培训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在搜索引擎搜索与“刘洪波”等相关的雅思课程关键词时,链接指向小站教育网站,且该网站向公众提供学为贵刘洪波及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
学为贵认为,三被告因该等行为构成对学为贵的不正当竞争,遂将三被告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8万余元,并在小站教育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对于上述指控,三被告辩称,其经营模式与学为贵的经营模式并不相同,故不存在竞争关系,其并未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小站教育相关网站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三被告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刘洪波、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获取竞争优势,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据此,海淀法院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学为贵不正当竞争,并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海淀法院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理应在各自领域自主经营、开展公平竞争。三上诉人(即原审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网站,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与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上是利用用户对“贵学”品牌的认知,将本欲了解“贵学雅思”等相关信息的用户分流至其经营的网站,从而攫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同时,三上诉人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教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不正当地利用学为贵的市场成果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为,三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行为存在正当理由或有合法依据,主观上难谓善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诉主张。据此,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为贵)诉星飞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而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业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被告,系小站教育网站的共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有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三被告需在小站教育网站首页公开刊登声明,为学为贵消除影响,并赔偿学为贵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
据悉,成立于2012年的学为贵是一家主要从事雅思、托福、国内考试、青少儿英语培训的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分校,同时拥有自己的在线教育网校及多款APP。
学为贵称,刘洪波为学为贵创始人,其出版的雅思培训教材在教育培训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在搜索引擎搜索与“刘洪波”等相关的雅思课程关键词时,链接指向小站教育网站,且该网站向公众提供学为贵刘洪波及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
学为贵认为,三被告因该等行为构成对学为贵的不正当竞争,遂将三被告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8万余元,并在小站教育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对于上述指控,三被告辩称,其经营模式与学为贵的经营模式并不相同,故不存在竞争关系,其并未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小站教育相关网站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三被告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刘洪波、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获取竞争优势,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据此,海淀法院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学为贵不正当竞争,并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海淀法院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理应在各自领域自主经营、开展公平竞争。三上诉人(即原审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网站,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与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上是利用用户对“贵学”品牌的认知,将本欲了解“贵学雅思”等相关信息的用户分流至其经营的网站,从而攫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同时,三上诉人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教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不正当地利用学为贵的市场成果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为,三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行为存在正当理由或有合法依据,主观上难谓善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诉主张。据此,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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