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可以在其作品中使用商标的程度
2021-01-30 18:01:57|148|起点商标网
司法比荷卢法院(“ BCJ ”),从比荷卢三国的最高法院法官组成的国际法庭,就有关比荷卢的应用问题的规则条约,例如,比荷卢经济联盟公约知识产权(“ BCIP ”) 。最近,它对艺术中驰名商标的使用发表了有趣的判断。
引起转介到BCJ的纠纷
众所周知,唐培里侬(DomPérignon)是著名的商标,由?悦轩尼诗香槟服务公司(“ MHCS ”)拥有,并在全世界范围内用于香槟的生产和分销。
比利时艺术家塞德里克·皮尔斯(Cedric Peers)将自己的风格描述为“ 当代,玩点画派和波普艺术 ”,创作并出售带有著名的唐培里侬(DomPérignon)商标的绘画和服装。
MHCS认为,这些绘画和服装构成了其商标的侵权,因此开始向布鲁塞尔商业法院提起诉讼。
布鲁塞尔商业法院在平衡商标法和表达自由权(特别是艺术自由)方面负有艰巨的责任。
如果很容易谴责在服装上使用商标,布鲁塞尔商业法院认为,DomPérignon商标在绘画中使用的目的是“ 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BCIP第2.20(2)(d)条禁止这种使用,“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会不正当利用或损害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自己强调)。
为了对此案做出裁决,布鲁塞尔商业法院认为BCJ的意见必不可少。因此,它询问了后者(i)表达自由和艺术自由是否可以构成商标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是,则(ii)在评估这些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时应考虑哪些标准?商标权。
缺乏有关知识产权平衡和言论自由的法律指导
关于这个问题的法理学很少。比荷卢经济联盟中有一个有争议但领先的判断。2011年,海牙地方法院裁定言论自由为由,并裁定由娜迪亚·普莱斯纳(Nadia Plesner)创作并展示一个年轻的非洲男孩抱着奇瓦瓦州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手提袋的艺术品“ 简单生活 ”(Simple Living)并未侵犯路易威登的注册设计权。
对于本案结果至关重要的是艺术家想要传播的信息。奇瓦瓦和路易威登的提包指的是帕丽斯·希尔顿,当时在媒体上到处可见,而同一家媒体几乎没有关注诸如达尔富尔大屠杀等危机。因此,艺术家认为:“ 既然只穿名牌包和丑陋的狗,无所事事足以使你登上杂志封面,那么对于那些确实值得关注的人来说,也许值得一试。”
BCJ的指导
BCJ在相当简洁的裁定中认为,“ 正当理由 ” 概念也出现在BCIP中已实施的欧洲指令2015/2436中。因此,应咨询欧洲法院在此方面提供的指导。BCJ提到C-65 / 12 Leidseplein Beheer诉Red Bull案的判决,其中ECJ指出,“ 正当理由 ”也可能与使用类似符号的第三方的主观利益有关。随后,BCJ提到了指令(EU)2015/2436的独奏27,其中指出:
“ 第三方出于艺术表达目的而使用商标的行为,只要符合工业和商业事务的诚实做法,就应视为公平。此外,该指令的应用方式应确保充分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结论是,如果艺术表达是创造性设计过程的原始结果,而不是旨在损害商标或商业目的,则艺术自由是除区分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商标或类似标志使用的应有原因。该商标的所有者。
批评意见
不幸的是,BCJ并未就布鲁塞尔商事法院要求的考虑到利益平衡的标准发布更精确的指南。例如,后者询问是否应考虑该表达具有商业性质或目的的程度,或者该表达在社会上相关或参与社会辩论的程度。
海牙地方法院在关于“简单生活”艺术品的裁定中非常重视这种情况,该裁定旨在指出西方社会存在的问题。
就布鲁塞尔而言,情况似乎有所不同。作者似乎创作了大量相似的画作,一次又一次地引用了著名的商标,例如DomPérignon。
布鲁塞尔商业法院将决定这种使用是否属于商业事务的诚实做法。当所谓的艺术作品被大量生产并仅仅代表商标商标时,人们确实可以质疑艺术表达的存在,这应该是创意设计过程的原始结果。
希望法官会足够严格,这样在画布上复制商标就不会太容易被标记为艺术品。
引起转介到BCJ的纠纷
众所周知,唐培里侬(DomPérignon)是著名的商标,由?悦轩尼诗香槟服务公司(“ MHCS ”)拥有,并在全世界范围内用于香槟的生产和分销。
比利时艺术家塞德里克·皮尔斯(Cedric Peers)将自己的风格描述为“ 当代,玩点画派和波普艺术 ”,创作并出售带有著名的唐培里侬(DomPérignon)商标的绘画和服装。
MHCS认为,这些绘画和服装构成了其商标的侵权,因此开始向布鲁塞尔商业法院提起诉讼。
布鲁塞尔商业法院在平衡商标法和表达自由权(特别是艺术自由)方面负有艰巨的责任。
如果很容易谴责在服装上使用商标,布鲁塞尔商业法院认为,DomPérignon商标在绘画中使用的目的是“ 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BCIP第2.20(2)(d)条禁止这种使用,“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会不正当利用或损害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自己强调)。
为了对此案做出裁决,布鲁塞尔商业法院认为BCJ的意见必不可少。因此,它询问了后者(i)表达自由和艺术自由是否可以构成商标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是,则(ii)在评估这些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时应考虑哪些标准?商标权。
缺乏有关知识产权平衡和言论自由的法律指导
关于这个问题的法理学很少。比荷卢经济联盟中有一个有争议但领先的判断。2011年,海牙地方法院裁定言论自由为由,并裁定由娜迪亚·普莱斯纳(Nadia Plesner)创作并展示一个年轻的非洲男孩抱着奇瓦瓦州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手提袋的艺术品“ 简单生活 ”(Simple Living)并未侵犯路易威登的注册设计权。
对于本案结果至关重要的是艺术家想要传播的信息。奇瓦瓦和路易威登的提包指的是帕丽斯·希尔顿,当时在媒体上到处可见,而同一家媒体几乎没有关注诸如达尔富尔大屠杀等危机。因此,艺术家认为:“ 既然只穿名牌包和丑陋的狗,无所事事足以使你登上杂志封面,那么对于那些确实值得关注的人来说,也许值得一试。”
BCJ的指导
BCJ在相当简洁的裁定中认为,“ 正当理由 ” 概念也出现在BCIP中已实施的欧洲指令2015/2436中。因此,应咨询欧洲法院在此方面提供的指导。BCJ提到C-65 / 12 Leidseplein Beheer诉Red Bull案的判决,其中ECJ指出,“ 正当理由 ”也可能与使用类似符号的第三方的主观利益有关。随后,BCJ提到了指令(EU)2015/2436的独奏27,其中指出:
“ 第三方出于艺术表达目的而使用商标的行为,只要符合工业和商业事务的诚实做法,就应视为公平。此外,该指令的应用方式应确保充分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结论是,如果艺术表达是创造性设计过程的原始结果,而不是旨在损害商标或商业目的,则艺术自由是除区分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商标或类似标志使用的应有原因。该商标的所有者。
批评意见
不幸的是,BCJ并未就布鲁塞尔商事法院要求的考虑到利益平衡的标准发布更精确的指南。例如,后者询问是否应考虑该表达具有商业性质或目的的程度,或者该表达在社会上相关或参与社会辩论的程度。
海牙地方法院在关于“简单生活”艺术品的裁定中非常重视这种情况,该裁定旨在指出西方社会存在的问题。
就布鲁塞尔而言,情况似乎有所不同。作者似乎创作了大量相似的画作,一次又一次地引用了著名的商标,例如DomPérignon。
布鲁塞尔商业法院将决定这种使用是否属于商业事务的诚实做法。当所谓的艺术作品被大量生产并仅仅代表商标商标时,人们确实可以质疑艺术表达的存在,这应该是创意设计过程的原始结果。
希望法官会足够严格,这样在画布上复制商标就不会太容易被标记为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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