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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地名可能具有内在的独特性

2021-01-30 18:01:17|250|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仅由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的描述组成的商标就被视为缺乏固有的独特性,因此不得注册。商标的主要功能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理名称是指地球上某个地理区域的名称,包括人为的地理分区(例如国家,省,县,城市和街道)以及自然地形(例如海洋) ,河流,湖泊,山脉和沙漠。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地名时,给客户的印象通常仅限于地理区域与商品和服务之间的联系。这些名称用于指示产品的制造,生产和设计位置。营业地点;或提供服务的地方,但它们并不是区分其来源的指标。

但是,如果地理名称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关联,并且消费者不相信地名,位置,以及商品或服务。最高行政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在第2019-Pan-566号决定中指出,该商标涉及“ SAN FRANCISCO”。商标的字典查询表示“旧金山”是英文的地名。但是,“旧金山”和申请人正在申请的商品“可移动类型,可印刷移动类型或用于可移动印刷的模具”似乎没有任何关系。此外,消费者不会将旧金山视为制造产品的所在地或提供产品服务的地点,因此,商标具有内在的独特性。最高行政法院还指出,应根据消费者对每种产品的印象来确定地理名称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的问题。地理名称与某种产品之间的单纯关联不应导致突然得出结论,即其他种类产品的地理名称也具有关联并且没有固有的独特性。此外,即使商标已在国外注册,地名是否与产品相关联并可以在台湾注册的问题仍应基于台湾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 受制于领土原则。

如果某个地理名称并非固有地具有独特性,但相关消费者在市场上使用它来表明并区分该产品的来源后将其视为申请人产品的商标,则该地理名称可能已获得独特性并可能获得注册批准。为了证明该地名具有独特性,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例如该地名与使用该地名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竞争对手对该名称的使用,申请人的使用。和实际的贸易情况。对每个案件的实际交易市场的有关事实的全面审查和判断,应由审慎地进行。商标权。在每种情况下,申请人如何说服商标审查员地理名称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关联,或者其产品已获得独特性仍然是值得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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