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在异议裁决上诉中首次适用《瓦维洛夫审查标准》
2021-01-30 16:01:35|248|起点商标网
2020年3月12日,联邦法院的凯恩(Jane)法官在Pentastar Transportation Ltd诉FCA US LLC案中首次将新的Vavilov复审标准应用于商标异议委员会的裁决上诉中。请在此处阅读有关Vavilov决定的先前评论。
申请人在联邦法院辩称,商标注册官(商标异议委员会)未能适当考虑关键的异议证据,从而使异议决定的结论不合逻辑,并且注册官未能解释作出结论的原因。书记官长除其他外认为,申请人没有承担其举证责任,以表明被诉人没有使用该商标的真正意图。
关于复审标准,法院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在瓦维洛夫(Vavilov)确立了合理性是行政决定复审的推定标准,但是当授权人规定了法定上诉权时,推定被驳回。适用上诉复审标准的情况。《商标法》第56 条规定了异议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的法定权利。法院认为,为实现议会在该法中表达的意图,鉴于瓦维洛夫,应根据上诉审查标准对书记官长的决定进行审查。
凯恩(Kane)法官指出,上诉复审标准是在Housen v Nikolaisen中确立的,该标准要求对于事实问题以及法律和法律问题不可解脱的事实与法律混合的问题,适用的标准应是可触及的且不可推翻错误,这也适用于事实推断。法律问题(包括法定解释和决策者的权限范围)以正确性标准为准。法院指出,它必须对书记官长的理由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从考虑理由(包括决策者面前的记录)开始,从整体上考虑该裁决,以确定是否存在所谓的错误。
凯恩(Kane)法官指出,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可控性错误是高度推崇的审查标准,其中“可控性”表示明显的错误,“可控性”意味着它影响了案件的结果。因此,显而易见的,最重要的错误必须从根本上影响案件的结果。
考虑到适用于可触及且压倒一切的审查标准的高度敬意,申请人提出了对书记官长的理由和要求书记官长的记录进行高度审查的理由。凯恩法官不同意这一观点,他注意到联邦上诉法院已确认上诉法院的作用不是对要赋予证据的权重进行二次猜测。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申请人似乎在争辩不同的结果,理由是他们认为证据的权衡应该不同。
法院还注意到,联邦上诉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得益于可反驳的推定,他们推定并考虑了提交给他们的所有材料。此外,虽然上诉法院考虑了明显和重大错误的提交,通常侧重于一审法院的理由,但应在上下文中加以考虑,并根据一审法院的证据记录来解释其原因。及其提交的意见。即使理由可能未提及某些具体内容,证据记录和背景也可能有助于阐明一审法院为何这样做,或者确认未在理由中提及的事项属于法院的考虑范围,因此已得到适当考虑。
法院的结论是,书记官长没有发现被告有意按照该法案使用商标的想法。书记官长的决定维持不变,上诉被驳回。
申请人在联邦法院辩称,商标注册官(商标异议委员会)未能适当考虑关键的异议证据,从而使异议决定的结论不合逻辑,并且注册官未能解释作出结论的原因。书记官长除其他外认为,申请人没有承担其举证责任,以表明被诉人没有使用该商标的真正意图。
关于复审标准,法院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在瓦维洛夫(Vavilov)确立了合理性是行政决定复审的推定标准,但是当授权人规定了法定上诉权时,推定被驳回。适用上诉复审标准的情况。《商标法》第56 条规定了异议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的法定权利。法院认为,为实现议会在该法中表达的意图,鉴于瓦维洛夫,应根据上诉审查标准对书记官长的决定进行审查。
凯恩(Kane)法官指出,上诉复审标准是在Housen v Nikolaisen中确立的,该标准要求对于事实问题以及法律和法律问题不可解脱的事实与法律混合的问题,适用的标准应是可触及的且不可推翻错误,这也适用于事实推断。法律问题(包括法定解释和决策者的权限范围)以正确性标准为准。法院指出,它必须对书记官长的理由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从考虑理由(包括决策者面前的记录)开始,从整体上考虑该裁决,以确定是否存在所谓的错误。
凯恩(Kane)法官指出,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可控性错误是高度推崇的审查标准,其中“可控性”表示明显的错误,“可控性”意味着它影响了案件的结果。因此,显而易见的,最重要的错误必须从根本上影响案件的结果。
考虑到适用于可触及且压倒一切的审查标准的高度敬意,申请人提出了对书记官长的理由和要求书记官长的记录进行高度审查的理由。凯恩法官不同意这一观点,他注意到联邦上诉法院已确认上诉法院的作用不是对要赋予证据的权重进行二次猜测。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申请人似乎在争辩不同的结果,理由是他们认为证据的权衡应该不同。
法院还注意到,联邦上诉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得益于可反驳的推定,他们推定并考虑了提交给他们的所有材料。此外,虽然上诉法院考虑了明显和重大错误的提交,通常侧重于一审法院的理由,但应在上下文中加以考虑,并根据一审法院的证据记录来解释其原因。及其提交的意见。即使理由可能未提及某些具体内容,证据记录和背景也可能有助于阐明一审法院为何这样做,或者确认未在理由中提及的事项属于法院的考虑范围,因此已得到适当考虑。
法院的结论是,书记官长没有发现被告有意按照该法案使用商标的想法。书记官长的决定维持不变,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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