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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手机配件,终难逃法律制裁 ——西宁中院一审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01-30 15:01:56|209|起点商标网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1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长期在西宁市城东区某手机广场手机经销店内销售假冒“OPPO”、“VIVO”、“华为”、“苹果”手机配件。其中,“OPPO”牌的R15适配器546个、通用耳机100个、通用套充294个、通用数据线261个、R15套盒65个、通用蓝牙耳机12个,共计1278个;“VIVO”牌的通用耳机197个、通用套盒360个、通用数据线630个、通用适配器320个、X21套盒380个、通用蓝牙耳机12个,共计 1899个;“华为”牌的P30数据线329个、P9数据线156个、P9套盒357个、通用耳机114个、P30快充套盒115个、通用适配器130个,共计1201个;“苹果”牌六代耳机25个、四代数据线595个、五代数据线70个、通用适配器150个,共计840个,上述手机配件共计5218个。经相关公司鉴定,确认被告人许某某对外销售的“OPPO”牌手机配件、“VIVO”牌手机配件、“HUAWEI”牌手机配件、“苹果”牌手机配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许某某在经营期间销售假冒“OPPO”、“VIVO”、“华为”、“苹果”等四种品牌的手机配件的销售金额达107856元,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 54519.5元,合计涉案金额为16237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已销售商品金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许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认罪认罚,缴纳罚金,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许某某假冒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OPPO”、“VIVO”、“华为”、“苹果”注册商标系我国知名手机品牌,在手机销售市场占有很大的份额,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人许某某,知假贩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依法加强对企业商标权的保护,能够为知名品牌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为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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