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数字图书馆争端案和解协议设立的
2021-01-30 14:01:33|333|起点商标网
2008年10月28日,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争端双方提出和解协议,其核心内容是设立一个新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即图书版权登记处(Book Rights Registry),它将成为版权人和谷歌之间的桥梁,处理谈判、授权许可、利益分配等事务。该和解协议最令人关注之处是其是否会制造出新的垄断机会?其所创设的图书版权登记处有无可能变为一个垄断机构?谷歌是否会借此和解协议成为图书搜索市场的垄断者?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本节将集中分析该案和解协议中相关条款,并对其从反垄断法角度进行评估。笔者认为和解协议的本质是降低数字图书馆的交易成本,这一成本的降低远高于潜在的反垄断成本。针对数字图书馆发展中可能形成的垄断问题,笔者提出应加强对图书扫描和搜索领域的反垄断监控,数字图书馆反垄断监控中应注意消费者保护,我国应加快扶持和发展数字图书馆民族产业。
谷歌数字图书馆争端及其和解协议已引起我国各界广泛关注。如前文所述,作为数字图书馆,其首要问题当然是版权问题。关于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也早已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关注,并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1〕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主要聚焦于探讨谷歌数字图书馆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也是谷歌数字图书馆案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应该说,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给版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版权法是否应当变革以适应这一有利于人类文化传播的新计划的发展呢?这是各国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在版权法未作出变革之前,谷歌就有必要取得版权人的许可,之后方可进行图书的扫描、复制,以便将之提供到其电子书数据库中供用户搜索阅读。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英文直译为谷歌图书搜索(Google Book Search),其实质上是要建立一个数字图书馆,因此我国一般称之为谷歌数字图书馆,更严格地说是“搜索性数字图书馆”。〔2〕2004年12月14日,谷歌宣布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将世界上最大的五个图书馆的收藏进行扫描和数字化,使其能够被搜索。如本书第七章所述,这个数字图书馆计划具体涉及两个行为:(1)谷歌将书籍全文复制进入它的搜索数据库;(2)在用户搜索询问的情况下,谷歌将保存的文本中的一些句子提供给搜索者。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可进一步分为两个项目:一是合作商项目(Partner Program),该计划直接从出版社获取书籍或其电子版;二是图书馆合作项目(Library Project),该计划大规模地扫描来自大学和公众图书馆收藏的图书,起初谷歌所扫描的书籍大部分都由这些大学和公众图书馆所提供,但未取得出版商、作者的许可。无论是来自哪一个合作项目,谷歌将图书扫描结果放入其巨大的电子书搜索索引。用户只要输入一个关键词,谷歌将显示一列含有此关键词的图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显示书籍内容。
2008年10月28日,在经历了三年之久的诉讼之后,谷歌与作为原告的出版商、作者达成和解协议,谷歌出资约1.25亿美元了结这起图书版权诉讼,该和解协议需要得到法院批准。2010年12月,谷歌和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提交了一份修订版和解协议,该协议仍将允许谷歌在网上发行数百万种数字图书,但缩减了该协议覆盖的图书数量。根据该和解协议,谷歌并不承认其版权侵权责任,并且,谷歌图书搜索计划仍将继续,但其更明显地将采取商业化模式,并与出版社、作者达成了利益分享安排。提议的和解方案甚为复杂,但其关键问题却很简单。首先,谷歌为其过去扫描、检索、显示图书向集团诉讼起诉方一次性支付大约1.25亿美元,集团诉讼起诉方不再追究其责任;实际上,谷歌一直未承认其有侵权责任。其次,谷歌将建立电子书数据库,主要面向机构用户,同时面向个人用户。第三,谷歌同意出资的1.25亿美元中的3450万美元将用来设立图书版权登记处。〔1〕一个全新的机构——图书版权登记处将会负责协调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各方关系。〔2〕这是一个基于版权人利益服务的图书版权登记处。登记处有权代表版权人利益进行非独占性授权。〔3〕登记处将在谷歌和版权人之间起到桥梁作用。谷歌把其在美国从事电子书相关所有收益的63%支付给这一登记处或集体管理机构,再由登记处转发给作者、出版商。另一方面,它也将向谷歌转达图书版权人关于其图书在何种程度上被浏览的意愿。
2011年3月22日,纽约南区的美国联邦区域法院的法官拒绝批准此份修改后的和解协议。〔4〕法官认为这份和解协议在版权方面、反垄断方面、隐私权方面、国际和外国法方面均存在缺陷和问题,因此认为和解协议没有满足公平、充足和合理的要求。〔5〕谷歌数字图书馆不仅涉及版权问题,还涉及反垄断问题,法官拒绝和解协议的理由之一也是谷歌数字图书馆和解协议还存在反垄断威胁。笔者在本节中也将提供关于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及的反垄断问题的学理分析。
谷歌数字图书馆争端及其和解协议已引起我国各界广泛关注。如前文所述,作为数字图书馆,其首要问题当然是版权问题。关于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也早已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关注,并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1〕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主要聚焦于探讨谷歌数字图书馆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也是谷歌数字图书馆案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应该说,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给版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版权法是否应当变革以适应这一有利于人类文化传播的新计划的发展呢?这是各国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在版权法未作出变革之前,谷歌就有必要取得版权人的许可,之后方可进行图书的扫描、复制,以便将之提供到其电子书数据库中供用户搜索阅读。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英文直译为谷歌图书搜索(Google Book Search),其实质上是要建立一个数字图书馆,因此我国一般称之为谷歌数字图书馆,更严格地说是“搜索性数字图书馆”。〔2〕2004年12月14日,谷歌宣布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将世界上最大的五个图书馆的收藏进行扫描和数字化,使其能够被搜索。如本书第七章所述,这个数字图书馆计划具体涉及两个行为:(1)谷歌将书籍全文复制进入它的搜索数据库;(2)在用户搜索询问的情况下,谷歌将保存的文本中的一些句子提供给搜索者。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可进一步分为两个项目:一是合作商项目(Partner Program),该计划直接从出版社获取书籍或其电子版;二是图书馆合作项目(Library Project),该计划大规模地扫描来自大学和公众图书馆收藏的图书,起初谷歌所扫描的书籍大部分都由这些大学和公众图书馆所提供,但未取得出版商、作者的许可。无论是来自哪一个合作项目,谷歌将图书扫描结果放入其巨大的电子书搜索索引。用户只要输入一个关键词,谷歌将显示一列含有此关键词的图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显示书籍内容。
2008年10月28日,在经历了三年之久的诉讼之后,谷歌与作为原告的出版商、作者达成和解协议,谷歌出资约1.25亿美元了结这起图书版权诉讼,该和解协议需要得到法院批准。2010年12月,谷歌和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提交了一份修订版和解协议,该协议仍将允许谷歌在网上发行数百万种数字图书,但缩减了该协议覆盖的图书数量。根据该和解协议,谷歌并不承认其版权侵权责任,并且,谷歌图书搜索计划仍将继续,但其更明显地将采取商业化模式,并与出版社、作者达成了利益分享安排。提议的和解方案甚为复杂,但其关键问题却很简单。首先,谷歌为其过去扫描、检索、显示图书向集团诉讼起诉方一次性支付大约1.25亿美元,集团诉讼起诉方不再追究其责任;实际上,谷歌一直未承认其有侵权责任。其次,谷歌将建立电子书数据库,主要面向机构用户,同时面向个人用户。第三,谷歌同意出资的1.25亿美元中的3450万美元将用来设立图书版权登记处。〔1〕一个全新的机构——图书版权登记处将会负责协调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各方关系。〔2〕这是一个基于版权人利益服务的图书版权登记处。登记处有权代表版权人利益进行非独占性授权。〔3〕登记处将在谷歌和版权人之间起到桥梁作用。谷歌把其在美国从事电子书相关所有收益的63%支付给这一登记处或集体管理机构,再由登记处转发给作者、出版商。另一方面,它也将向谷歌转达图书版权人关于其图书在何种程度上被浏览的意愿。
2011年3月22日,纽约南区的美国联邦区域法院的法官拒绝批准此份修改后的和解协议。〔4〕法官认为这份和解协议在版权方面、反垄断方面、隐私权方面、国际和外国法方面均存在缺陷和问题,因此认为和解协议没有满足公平、充足和合理的要求。〔5〕谷歌数字图书馆不仅涉及版权问题,还涉及反垄断问题,法官拒绝和解协议的理由之一也是谷歌数字图书馆和解协议还存在反垄断威胁。笔者在本节中也将提供关于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及的反垄断问题的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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