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集体管理和版权补偿制度
2021-01-30 13:01:02|313|起点商标网
行业协会集体管理或版权集体管理是指依据版权人的授权,由特定的行业协会对版权进行集体管理和许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中大量的版权后具备规模效应,可以有效降低个人维权以及用户谋求授权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版权人和用户的共同利益。单个版权人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得以行使那些原本不能有效行使的权利,被许可人也因此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取所需作品的授权许可。
这实际上涉及本书第八章探讨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首先要成立一个或数个由版权人组成的行业协会。这个组织性前提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存在。比如在音乐版权领域,我国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音乐版权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面对网络上音乐盗版和非法下载的盛行,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和许可被认为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有价值的制度。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许可使用人通过网络传播技术合法地下载音乐等资源,但是要定期地向该组织缴纳许可费。这个费用可以是很小的,比如有人提议在美国可以是五美元每月。
这样一个收取一揽子许可(blanket license)费用的制度是国外学者首先提出的,它最初是应对商业广播领域的版权侵权问题而提出的一种制度设计。通过对商业广播领域最初使用一揽子许可费用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的回顾和考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网络传播技术环境下一揽子许可的可适用性。〔3〕在商业广播电台技术刚刚开始的时候,广播电台也被视为是大规模的盗版行为,就像现在我们对待网上“点对点”私人传播技术的主流观点一样。当时,一般认为版权所有人有权利对广播的每一次使用进行许可和收费。“美国广播电台、作家和出版商协会”(ASCAP)开始收取小金额的一揽子许可费用,通过交纳这笔费用后,人们就可以使用属于该协会会员的作品。起初这种制度的实现并不顺利,电台利用播放音乐唱片获得了巨大的广告收入,但不愿意给ASCAP支付许可费。ASCAP游说国会,制定了新的法律强迫电台交钱,这一做法延续至今仍然存在。
如果在网络传播和下载领域引入版权集体管理和许可制度,用户就可以自由地在网络上通过网络传播和下载技术共享文件,而不必担心有人会起诉他。同时,创作者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在这种制度下,并不需要法律的剧烈变革,只需要在实践操作上将版权许可和补偿的方式进行革新。在网络传播和下载技术领域引入版权集体管理和集体许可制度可以改变目前音乐、电影等文件在“点对点”等网络私人传播中被交流下载但版权人却无法得到补偿的现状。当然,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如何确定许可费、如何收取许可费、如何公正地向版权所有人分配许可费用这些进一步的具体问题都需要妥善设计。比如从逻辑上说,有名气的艺术家的作品应该比没名气的艺术家的作品得到更多的补偿。
这样的版权集体管理和许可制度明显是有利于各方利益的。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个许可费用如何收取,这实际上也有很多种可供选择的模式。比如这种费用可以计算在宽带使用费里面,如果用户交纳了这个费用,他使用的宽带就可以使用网络传播和私人下载软件,如果用户没有交纳这个费用,他使用的宽带就不能使用网络传播和私人下载软件。或者这个许可费用可以计算在下载软件的价格之内。如果这个费用可以合理和方便地得以解决,国家和政府就没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大幅度的修改。
建立版权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效的管理,通过授权许可证,完成版权管理机构从成本中心到利润中心的转移,可以团结版权人共同维护自身的利益。〔1〕版权集体管理和许可制度具有积极的功能,但也有一些消极的方面。最关键的是这个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版权所有人的自愿参与,有赖于版权所有人放弃个人诉讼,把版权管理和许可事项授权给相关组织。在目前的环境下,要使所有的版权所有人联合起来成立或加入这么一个组织是一项比较困难的任务。另外,这种制度依赖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但这个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形成垄断或产生腐败行为〔2〕,这一点在本书相关章节已经进行了比较透彻的分析。虽然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存在着这些缺陷,但这个制度的运转总比目前任凭网上私人传播与下载任意进行并且导致大量的侵权诉讼这样一种尴尬局面为好。
这实际上涉及本书第八章探讨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首先要成立一个或数个由版权人组成的行业协会。这个组织性前提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存在。比如在音乐版权领域,我国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音乐版权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面对网络上音乐盗版和非法下载的盛行,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和许可被认为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有价值的制度。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许可使用人通过网络传播技术合法地下载音乐等资源,但是要定期地向该组织缴纳许可费。这个费用可以是很小的,比如有人提议在美国可以是五美元每月。
这样一个收取一揽子许可(blanket license)费用的制度是国外学者首先提出的,它最初是应对商业广播领域的版权侵权问题而提出的一种制度设计。通过对商业广播领域最初使用一揽子许可费用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的回顾和考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网络传播技术环境下一揽子许可的可适用性。〔3〕在商业广播电台技术刚刚开始的时候,广播电台也被视为是大规模的盗版行为,就像现在我们对待网上“点对点”私人传播技术的主流观点一样。当时,一般认为版权所有人有权利对广播的每一次使用进行许可和收费。“美国广播电台、作家和出版商协会”(ASCAP)开始收取小金额的一揽子许可费用,通过交纳这笔费用后,人们就可以使用属于该协会会员的作品。起初这种制度的实现并不顺利,电台利用播放音乐唱片获得了巨大的广告收入,但不愿意给ASCAP支付许可费。ASCAP游说国会,制定了新的法律强迫电台交钱,这一做法延续至今仍然存在。
如果在网络传播和下载领域引入版权集体管理和许可制度,用户就可以自由地在网络上通过网络传播和下载技术共享文件,而不必担心有人会起诉他。同时,创作者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在这种制度下,并不需要法律的剧烈变革,只需要在实践操作上将版权许可和补偿的方式进行革新。在网络传播和下载技术领域引入版权集体管理和集体许可制度可以改变目前音乐、电影等文件在“点对点”等网络私人传播中被交流下载但版权人却无法得到补偿的现状。当然,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如何确定许可费、如何收取许可费、如何公正地向版权所有人分配许可费用这些进一步的具体问题都需要妥善设计。比如从逻辑上说,有名气的艺术家的作品应该比没名气的艺术家的作品得到更多的补偿。
这样的版权集体管理和许可制度明显是有利于各方利益的。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个许可费用如何收取,这实际上也有很多种可供选择的模式。比如这种费用可以计算在宽带使用费里面,如果用户交纳了这个费用,他使用的宽带就可以使用网络传播和私人下载软件,如果用户没有交纳这个费用,他使用的宽带就不能使用网络传播和私人下载软件。或者这个许可费用可以计算在下载软件的价格之内。如果这个费用可以合理和方便地得以解决,国家和政府就没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大幅度的修改。
建立版权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效的管理,通过授权许可证,完成版权管理机构从成本中心到利润中心的转移,可以团结版权人共同维护自身的利益。〔1〕版权集体管理和许可制度具有积极的功能,但也有一些消极的方面。最关键的是这个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版权所有人的自愿参与,有赖于版权所有人放弃个人诉讼,把版权管理和许可事项授权给相关组织。在目前的环境下,要使所有的版权所有人联合起来成立或加入这么一个组织是一项比较困难的任务。另外,这种制度依赖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但这个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形成垄断或产生腐败行为〔2〕,这一点在本书相关章节已经进行了比较透彻的分析。虽然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存在着这些缺陷,但这个制度的运转总比目前任凭网上私人传播与下载任意进行并且导致大量的侵权诉讼这样一种尴尬局面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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