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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持有人可以要求取消域名注册以保护专有权利

2021-01-30 13:01:07|254|起点商标网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在线空间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增多。最常见的情况是,商标所有者识别出域名的存在,该域名使用的名称与混淆点类似,类似于其自己的商标。这侵犯了所有者的专有权,并干扰了其商品的促销。

但是,权利持有者从注册服务商处请求了有关域名用户的信息后,可能会遇到不准确的联系信息,例如用户的电话号码和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者有权要求注册服务商启动管理员识别程序。根据“ .ru”和“.pФ”域名中的域名注册规则(以下简称“域名注册规则”)第2.5段,“用户(管理员)有义务向注册商提供可靠的信息以《规则》和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并及时将其提供的信息变更通知注册服务商,并应要求向注册服务商提供证明文件。”

根据第9.3.7节。域名注册规则”,“如果管理员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满足信息和文件请求,则域名的授权将停止,管理员发送的与域名相关的申请(包括续订申请)直到请求完成”(强调)。

此外,按照第9.3.8节的规定。在规则中,“如果用于识别管理员的信息不可靠,则注册服务商有权在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给管理员的通知发送请求之前立即终止委派 ”(强调)。

“域名委托”是有关域名及其对应的DNS服务器的信息在TLD DNS服务器上的放置和存储,这是域名功能在万维网上起作用的前提。但是,委派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将站点从数字空间中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该站点继续运行,并且权利持有人本身无法注册域名并将其用作推广其商品的手段。因此,权利人的专有权继续受到侵犯。

因此,终止授权并不是权利人的最终目标,因为域名不会被取消。但是,已迈出了第一步。注册商(通常是托管服务提供商)已被告知违规情况。由第8.1段指导。根据《域名注册规则》的规定,注册服务商有权取消域名注册,如果拒绝注册,则权利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注册服务商或托管服务提供商绳之以法。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在在线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如果信息中介人知道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受到侵犯,并且未采取措施制止这种侵犯,则应承担责任。因此,权利人可以诉诸法院。但这是保护专有权的基础吗?

《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规定:

尤其是通过以本守则规定的方式提出要求,来保护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

... 2)在镇压侵犯权利或对其构成威胁的行为时,-对该行为的实施者或为其进行必要准备的人,以及可能阻止该行为的其他人。

因此,权利人既可以向犯下非法行为的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任何其他可以阻止这种行为的人(例如域名注册商)提出要求。这意味着,权利持有者可以通过向注册服务商或托管提供者提出索赔来选择保护其专有权的方法。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说法,“连同保护权利持有人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2条所列的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的方法,其他保护这些权利的方法可能是旨在抑制侵犯权利的行为,或造成侵犯权利的威胁,其中可能包括取消域名注册。法院的裁决继续指出:“取消域名注册的要求是保护侵犯权利的一种特殊方法。” (2013年6月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第445/13号决议,2013年3月13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第VAS-445 / 13号决议。)

这些规则使注册服务商有权制止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行为,包括终止授权和取消域名。

如上所述,《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2)项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实施违法行为或打算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方,还适用于能够制止这些行为的其他当事方(例如, ,即域名注册商或托管服务提供商)。

因此,似乎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域名注册商阻止域名的授权,或者在域名不存在的情况下停止域名专有权的诉讼,以制止侵犯专有权的行为。提供有关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虚假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这可能与考虑域名注册商无关,而在于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并且此类措施可以应用于域名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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