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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印第安人的注册和保护范围有限

2021-01-30 13:01:18|217|起点商标网
hon'ble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在2019年2月4日对印度Tea Board与ITC Ltd.案[1]的判决中裁定:“ 寻求根据法院提起的索赔进行救济。原告似乎已根据《地理标志法》第26(4)条的规定被禁止,也就是说,原告提出的此类索赔在五年期满后均无法受理。 原告有权证明所涉及的茶具有上述名称“ DARJEELING”或徽标的标记,保证是100%大吉岭茶,其起源于西孟加拉邦大吉岭区的87个茶园,并且具有某些感官上的感觉质量和特征,并且不能以被告人大吉岭休息室的名义对被告提供的服务主张任何其他所有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以认证商标的有限权益行使其权力来验证由被告提供的服务被告在其休息室名为“ Darjeeling Lounge”,并且没有证件可以证明是假冒。并裁定该诉讼轻描淡写,并向原告施加了10万印度卢比的费用。”

事实

原告针对注册地理标志的侵权提出诉讼,指控被告错误和非法地试图将商标注册为“ Darjeeling Lounge”,该公司在该酒店经营该酒店,作为五星级酒店Sonar Bangla的休闲休息室。被告提供加尔各答提供食品和各种饮料,包括大吉岭茶在内的各种酒精和非酒精饮料。原告要求拥有其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 DARJEELING”和“ DARJEELING”徽标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撤回其商标申请。

被告人祈祷,诉讼依据《 1999年地理标志法》第2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法受到禁止且无法维持,并且未发生侵犯商标或冒充他人的行为,并且原告未对其他法人团体采取行动也使用“ DARJEELING”一词

意见书

原告声称,使用“大吉岭休息室”这个名称表示被告出售的商品起源于大吉岭,构成不正当竞争和/或冒犯了已注册的地理标志权,从而使被告误导和混淆了人们他们出售的饮料源自大吉岭的地理区域。但是,出售的商品并非来自大吉岭。

原告祈祷,应限制被告人使用,进行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大吉岭休息室”名称或任何其他在语音或结构上相似或与注册地理标志“ DARJEELING”相同或具有欺骗性,以任何方式和/或假冒或企图假冒其业务或服务,从而抹黑大吉岭的名声,以原告名义使用名称和徽标茶作为地理标志。

原告依靠Dharampal Satyapal Ltd.诉。Suneel Kumar Rajput [2]提出,被告不愿意就原告商标是否具有鲜明特征这一问题进行辩论。Futher还依赖Industria De Diseno Textile SaVs。东方美食列兵。有限公司和Ors。[3]指出,当Chennai在2007年《商标杂志》上发布被告的商标申请时,原告立即提出了异议申请,这是已解决的法律,如果诉讼持续存在或诉讼是在多个日期产生的,首先出于限制目的考虑这种诉讼因由。

还依靠辉瑞产品公司。原告Rajesh Chopra [4]辩称,可以免除闩锁或默许以免除永久性禁令,并且有一致的司法判例,以防万一被告人在知道自己侵犯了原告权利的情况下进行欺诈行为。即使原告在对被告采取行动方面有过分的拖延,也不会否认禁制令的解除。

法院的观察和裁决

洪布尔高级法院指出,原告已根据1958年《商标和商标法》第VIII章获得了认证商标注册[5],未根据商标法第18和23条获得注册商标, 1999年。根据1958年《商标和商品商标法》签发的认证商标已扩展至商品,而非服务范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对任何标有“ DARJEELING”名称的茶进行认证或徽标,以确保100%大吉岭茶源自87茶园,并且不能主张被告提供的服务具有任何所有权。

这第26(1)(A)6货物(注册与保护)法案的地理标志,1999年保护此日期和第26(4)前善意取得的商标7货物的地理标志(注册及《 1999年保护(保护)法》禁止对超过5年的商标提起侵权诉讼,以使侵权者不知道侵权者对任何类似商标的使用或注册。

洪布尔法院指出,1999年的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于2003年9月15日生效,因此,被告于2003年1月1日成立了该公司,并根据该商标使用了服务商标。自那时以来,加尔各答ITC酒店的“ DARJEELING LOUNGE”名称就不能说构成任何侵权,因为被告人休息室的业务专门提供与商品和提货无关的茶点服务,而作为原告人仅授予的权利与茶有关的大吉岭一词的注册。

大吉岭的另一个词不是商标,原告的假冒指控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作为佐证,因此,法院裁定,《 1999年地理标志法》不适用于“大吉岭休息室”。而且被告使用该商标“DARJEELING LOUNGE”为标榜的商标该刊刊登无论从原告商标相似性为好。

洪布尔法院已观察到,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的全部目的是为商品生产者增加经济繁荣,并促进具有印度地理原产地商品的出口,以及这样的原告不是“大吉岭”这个名称的最终用户,也不是茶的销售商,被告将其商品和服务转嫁给公众毫无疑问。并认为没有在原告中一丝不苟地提出欺诈或不诚实的细节,就不会出现对错误使用的指控,也不会构成欺诈或不诚实的使用。

结论

on堡法院通过ob令已经正确指出了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的立法机关和宗旨,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根据该法对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文字”的专有权的保护是除非索赔得到书面证明,并且对印度人和/或任何印度公司或其他公司法人在印度境内开展业务的范围有限,以针对印度境内的任何其他印度人和/或任何其他公司法人提起诉讼,则索赔范围仅限于索赔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的范围是基于欺骗证据和对商品声誉的损害而造成的,从而以普遍误导人们的理由导致业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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