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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假冒注册商标案发一年十五万元找人顶罪

2021-01-30 12:01:33|185|起点商标网
来源:晋江新闻网

9月24日讯 近日,晋江法院审结一起涉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案件,对被告人施某甲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7个月不等。

据了解,2018年11月以来,被告单位某服饰公司在其老板即被告人施某甲的经营管理下,未经授权在晋江市金井镇加工生产由被告人施某乙提供原材料并下单的假冒“斐乐”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2019年1月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生产车间,扣押假冒“斐乐”品牌注册商标的上衣394件,裤子314件,经鉴定,假冒服装价值237978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为逃脱刑责,欲找人顶罪,后经被告人施某丙(此前因涉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介绍,结识愿意顶包的被告人王某,并向王某许诺“刑拘1天1500元,缓刑1年3万元,判实刑1年15万元”的价码作为报酬,并事先支付2万元给被告人王某,让王某冒充加工厂的老板进行顶包。此后,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多次向王某传授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并让王某出面给工人发工资及伪造厂房租赁合同等材料,制造王某是加工厂老板的假象。准备就绪后,施某甲带王某去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并按事先合谋的说辞进行顶包。

漏洞百出,顶包被识破

被告人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对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等人没有传授的问题,回答漏洞百出,对厂房租金如何支付、开加工厂的资金来源、假冒服装的款式等,或沉默不答,或支支吾吾,或无法自圆其说,其顶包行为随即被公安机关识破。

数罪并罚,难买后悔药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服饰公司、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还结伙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某明知对方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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