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标法》是否允许对商标进行不同受让人许可
2021-01-30 12:01:33|160|起点商标网
上个月,我写了一篇博客,介绍了根据印度版权法进行次许可的可行性。在此博客文章中,我将研究1999年印度商标法(“ TM法”)是否允许商标再许可的问题。在涉及IP许可的公司交易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是被许可人坚持必须在协议中规定其“再许可权”商标。我认为,《商标法》不允许这样做。我的原因在下面讨论。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中有关此讨论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2(1)(r)条
就注册商标而言,“许可使用”是指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商标:
(i)商标的注册用户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
(a)在交易过程中与他有联系;和
(b)暂时保持该商标的注册;和
(c)他已注册为注册用户;和
(d)符合注册用户注册所受的任何条件或限制;要么
(ii)由注册所有人及注册使用者以外的人就货品或服务─
(a)在交易过程中与他有联系;和
(b)暂时保持该商标的注册;和
(c)经该注册所有人的书面协议同意;和
(d)符合该用户所受商标注册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第48(2)条
出于第47条的目的或实质使用目的的任何其他目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应视为由其所有人使用,并且不应被视为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
第49(1)条
49.-(1)建议将某人注册为商标的注册用户时,注册所有人和建议的注册用户应以规定的方式共同向注册服务商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每项此类申请均应伴随-
(a)注册所有人与建议的注册用户之间就商标的许可使用订立的书面协议或其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和
(b)由注册拥有人或获注册官信纳以代他行事的人所作的誓章,─
(i)提供注册所有人与拟议的注册用户之间现有或提议的关系的细节,包括表明所有人对他们的关系将授予的许可使用程度的控制程度及其是否是其期限的细节提议的注册用户应为唯一的注册用户,或者对可以向其提出注册为注册用户申请的人有其他限制;
(ii)说明拟进行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iii)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许可使用的方式或地点或任何其他事项的条件或限制(如有);
(iv)说明允许的使用期限是一段时间还是没有期限,如果是期限,则说明其期限,以及
(c)书记官长要求或规定的进一步文件或其他证据。
第54节
本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予商标注册用户任何可转让或可转让的商标使用权。
与此讨论相关的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TM法案的前身,即1958年的商业和商品商标法(“ TMM法案 ”)未在允许的权限范围内提供(参见第48和49节)未记录的许可证。用。
印度法律不允许商标再许可
通过阅读以上各节,我得出的结论是,《商标法》没有规定分许可。我的详细原因如下:
a)《商标法》第2(1)(r)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两种许可或“许可使用”。第一种是商标的“注册用户”,即是由被许可人,其名称已在商标注册处注册。第二种是未经记录的或普通法的被许可人,经所有人通过书面协议同意,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阅读第49(1)(a)条,第2(1)(r)(i)条(记录的许可证)和第2(1)(r)(ii)(c)条(未记录的许可证)后,表明商标许可证所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写给被许可人。第2(1)(r)或49条在任何地方均未考虑被许可人进一步许可此类权利。
b)根据《商标法》第49条向商标注册局记录被许可人为“注册用户”的要求之一是誓章,其中,商标所有人尤其应提供该学位的证明。所有人对许可使用的控制权。由于《 TMM法》的规定(包括上述引证的规定)没有设想裸照许可的情况,因此对所有人来说,重要的是要证明所有人在任何许可中均进行了质量控制。由于该法案的条款设想由所有人(而不是被许可人)进行质量控制,因此在印度情况下无法进行分许可。Rob Mathys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诉Synthes AG Chur的德里高等法院分庭法官认为《 TMM法案》的目的是防止商标贩运,并且鉴于该法案中“许可使用”的局限性和限制性含义,将分许可证持有人的用户接受为所有人的用户似乎是不合理的商标。法院的意见表明,印度商标法未设想再许可。根据《商标法》,同样的原则将适用,现在,在允许使用的范围内,甚至包括普通法/未记录的许可。
c)《商标法》第54条规定,商标的注册用户不得转让或转让使用权。因此,被许可人进一步许可或转让权利的权利受到限制。
d)根据《商标法》第48(2)条,被许可人许可使用商标被商标所有人视为根据商标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用于任何目的的材料。本部分的语言不推测分许可证持有人的任何使用。
在我关于版权再许可的帖子中,我得出的结论是,根据1957年《版权法》的“专有被许可人”有可能进一步对许可的权利进行再许可,只要许可人在协议。但是,与《版权法》不同,《商标法》或其前身《 TMM法》没有设想“排他性许可”。即使协议允许被许可人进一步再许可使用该商标,这也将是违反TM法案的协议,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强制执行。
根据我的研究和查询,似乎印度可能是少数几个商标持有人无法进一步许可商标的国家。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中有关此讨论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2(1)(r)条
就注册商标而言,“许可使用”是指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商标:
(i)商标的注册用户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
(a)在交易过程中与他有联系;和
(b)暂时保持该商标的注册;和
(c)他已注册为注册用户;和
(d)符合注册用户注册所受的任何条件或限制;要么
(ii)由注册所有人及注册使用者以外的人就货品或服务─
(a)在交易过程中与他有联系;和
(b)暂时保持该商标的注册;和
(c)经该注册所有人的书面协议同意;和
(d)符合该用户所受商标注册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第48(2)条
出于第47条的目的或实质使用目的的任何其他目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应视为由其所有人使用,并且不应被视为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
第49(1)条
49.-(1)建议将某人注册为商标的注册用户时,注册所有人和建议的注册用户应以规定的方式共同向注册服务商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每项此类申请均应伴随-
(a)注册所有人与建议的注册用户之间就商标的许可使用订立的书面协议或其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和
(b)由注册拥有人或获注册官信纳以代他行事的人所作的誓章,─
(i)提供注册所有人与拟议的注册用户之间现有或提议的关系的细节,包括表明所有人对他们的关系将授予的许可使用程度的控制程度及其是否是其期限的细节提议的注册用户应为唯一的注册用户,或者对可以向其提出注册为注册用户申请的人有其他限制;
(ii)说明拟进行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iii)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许可使用的方式或地点或任何其他事项的条件或限制(如有);
(iv)说明允许的使用期限是一段时间还是没有期限,如果是期限,则说明其期限,以及
(c)书记官长要求或规定的进一步文件或其他证据。
第54节
本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予商标注册用户任何可转让或可转让的商标使用权。
与此讨论相关的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TM法案的前身,即1958年的商业和商品商标法(“ TMM法案 ”)未在允许的权限范围内提供(参见第48和49节)未记录的许可证。用。
印度法律不允许商标再许可
通过阅读以上各节,我得出的结论是,《商标法》没有规定分许可。我的详细原因如下:
a)《商标法》第2(1)(r)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两种许可或“许可使用”。第一种是商标的“注册用户”,即是由被许可人,其名称已在商标注册处注册。第二种是未经记录的或普通法的被许可人,经所有人通过书面协议同意,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阅读第49(1)(a)条,第2(1)(r)(i)条(记录的许可证)和第2(1)(r)(ii)(c)条(未记录的许可证)后,表明商标许可证所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写给被许可人。第2(1)(r)或49条在任何地方均未考虑被许可人进一步许可此类权利。
b)根据《商标法》第49条向商标注册局记录被许可人为“注册用户”的要求之一是誓章,其中,商标所有人尤其应提供该学位的证明。所有人对许可使用的控制权。由于《 TMM法》的规定(包括上述引证的规定)没有设想裸照许可的情况,因此对所有人来说,重要的是要证明所有人在任何许可中均进行了质量控制。由于该法案的条款设想由所有人(而不是被许可人)进行质量控制,因此在印度情况下无法进行分许可。Rob Mathys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诉Synthes AG Chur的德里高等法院分庭法官认为《 TMM法案》的目的是防止商标贩运,并且鉴于该法案中“许可使用”的局限性和限制性含义,将分许可证持有人的用户接受为所有人的用户似乎是不合理的商标。法院的意见表明,印度商标法未设想再许可。根据《商标法》,同样的原则将适用,现在,在允许使用的范围内,甚至包括普通法/未记录的许可。
c)《商标法》第54条规定,商标的注册用户不得转让或转让使用权。因此,被许可人进一步许可或转让权利的权利受到限制。
d)根据《商标法》第48(2)条,被许可人许可使用商标被商标所有人视为根据商标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用于任何目的的材料。本部分的语言不推测分许可证持有人的任何使用。
在我关于版权再许可的帖子中,我得出的结论是,根据1957年《版权法》的“专有被许可人”有可能进一步对许可的权利进行再许可,只要许可人在协议。但是,与《版权法》不同,《商标法》或其前身《 TMM法》没有设想“排他性许可”。即使协议允许被许可人进一步再许可使用该商标,这也将是违反TM法案的协议,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强制执行。
根据我的研究和查询,似乎印度可能是少数几个商标持有人无法进一步许可商标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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