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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订单中商标侵权的毫无根据的威胁导致被告无法启动单方诉讼

2021-01-30 11:01:06|199|起点商标网
在Kokanratna Holiday Resorts vs. Millennium&Copthorne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最近通过一项命令,要求被告事先向原告发出书面书面通知,要求提前7天通知原告,涉及针对他们与“ Hotel Millennium”商标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公园'。Kathawala大法官单方面通过的命令因此阻止被告提起单方面诉讼以要求对原告进行临时救济。

背景与决策

原告是一家位于马哈拉施特拉邦的酒店,而被告是一家跨国酒店公司,尽管它在印度还没有酒店。原告是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142条与法院接触的,该条禁止对注册商标持有人进行无端法律诉讼。原告的主张是,被告通过一系列信函威胁要起诉原告,因为他们使用了“千禧公园酒店”商标。

从表面上看,原告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使用该商标,并担心被告可能在印度境内的任何地方针对该商标提起法律诉讼,因为该商标也用于其网站的域名中。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原告向孟买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在对原告的裁决中,法院认为,与原告商标的有效性有关的表面证据,以及一系列威胁被告采取法律行动的信函,都已足够。卡斯瓦拉法官在命令中还指出,向原告提供此项救济不会对被告造成太大伤害。鉴于双方之间的沟通已经进行了6年,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设剥夺被告人的迅速解除单方面命令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第142节的范围:讨论

我研究了两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142条规定的范围内将面临何种法律诉讼威胁?

法院根据第142条可以给予何种救济?

1999年商标法第142条规定:

“ 142。法律诉讼的毫无根据的威胁-

(1)任何人以通函,广告或其他方式威胁某人以侵犯该商标的行动或程序,而该商标已由第一个提及的人注册或声称已被注册,或与其他人与提起诉讼一样,受害的人,无论提出威胁的人是商标的注册所有人还是注册用户,均可以对上述人提起诉讼,并可以取得宣告威胁的声明。是不合理的,并禁止继续威胁,并可以追回他所承受的损害赔偿(如有),除非首先提到的人使法院信纳该商标已注册,并且诉讼受到威胁的行为构成或侵犯(如果构成)商标,则构成侵权。

(2)如果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或根据第52条第(1)款行事的尽职调查的注册用户启动并提起针对受到威胁的人的诉讼,则前一个小节不适用商标侵权。

(3)本条任何规定均不会使法律执业者或注册商标代理人对其以客户的名义以其专业身份所作的作为,负有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的责任。

(4)根据第(1)款提起的诉讼,不得在地方法院以下的任何法院提起。”

第142条规定的范围是哪种法律程序?

第142条规定了针对“侵犯商标[…]的诉讼或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毫无根据的威胁的补救措施。因此,威胁的范围是有限的。尽管它显然包括商标侵权诉讼,但在冒充诉讼方面的清晰度较差。

但是,例如Dolphin Laboratories Pvt。Ltd.诉Kaptab Pharmaceuticals 和Lakshmi PVC Products诉Lakshmi Polymers案,法院裁定“其他类似诉讼”一词中包含假冒行为,因此,根据第142节,可以裁定由该行为构成的威胁。 P. Narayanan辩称,“其他类似诉讼”也将包括刑事诉讼,因为第142条旨在保护企业免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诉讼。

根据第142条授予的救济

第142条明确规定,在存在毫无根据的威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获得一份声明,声明该威胁是不合理的,禁止进一步威胁,并追回由于这些威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这些补救措施似乎是详尽无遗地列出的,表明该规定不保证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但是,在本案中,已经通过了一项命令,有效地禁止了被告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发起单方面诉讼。这显然超出了第142条的范围。这也与该条款的现有判例相抵触,该条款一贯拒绝通过一项禁止被告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的命令,尽管发现威胁是毫无根据的。

在海豚实验室(上述)中,被告人以使用有关商标销售药品为由,对药物制造商提出了法律诉讼。原告寻求的救济之一是禁止被告提起假冒诉讼的禁制令。法院着重否认了这一救济,并进一步裁定,在限制一个人提出不正当威胁的同时,法院也无权限制他将此事提交法院并在该法院煽动其权利。根据法院的说法,这并不是该条款(1958年《商品和商品商标法》第120条)的意图,显然是该条款第2小节所阐明的。

禁止被告获得单方面临时救济,显然剥夺了他们在法庭上煽动其权利的重要模式。虽然与关联的危险前单方面订单是众所周知的(高亮显示在博客这里,这里和这里),它不会是失职,要注意的是单方面的广告,临时 浮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补救措施,可以及时干预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事项。因此,该命令显然与现有判例不符,该判例坚决拒绝提供救济,以禁止被告通过侵权诉讼以外的其他方式寻求法律补救。

此事仍属偏见,但有趣的是,看看此特定命令是否受到被告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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