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形状概念的简介
2021-01-30 11:01:56|287|起点商标网
本月,我将讨论一系列涉及商标形状和相关功能原理的欧洲案例。本篇文章绝对不包含任何分析,仅用于奠定本系列其余部分的基础。
在您决定基于欧洲血统而放弃本系列文章之前,请允许我提醒您,就此而言,印度法规与欧洲法规非常相似。由于法规之间的相似性,只要在印度法院提出此类问题,就可以很好地使用提出的论点。
该系列不仅提供了与形状相关的商标的更深刻的见解,而且还启发了读者有关商标法的一般概念。
下面列出的是相关规定,供热心读者比较。
此时,我们需要做的只是粗略地看一下这四个法规,并注意印度的规定与欧洲的规定非常相似。
商标法,1999(印度法规)
“……
(zb)“商标”是指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并且能够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商标,并且可以包括商品的形状,其包装和颜色组合;
…
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1)商标-
(a)没有任何鲜明的特征,也就是说,不能区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
(b)仅由可在贸易中起到标志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地理原产地或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或商品其他特征的标志或标记组成或服务;
(c)仅由以当前语言或善意和公认的惯例惯例惯用的标记或标记组成,不得注册:
但如果商标在使用前已因使用商标而具有显着特征或为驰名商标,则不得拒绝商标注册。
…
(3)商标如仅由以下内容组成,则不得注册为商标:
(a)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物形状;
(b)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状;
(c)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
198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指令89/104 / EEC(欧洲法规)
“……
第二条
商标可以由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任何符号组成,特别是包括个人名称,设计,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的文字在内的词,但前提是这种符号能够区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从其他事业的保证。
第三条
以下内容不得被注册,或者如果被注册将被宣布无效:
(a)不能构成商标的标志;
(b)没有任何鲜明特征的商标;
(c)仅由标志或标记组成的商标,这些标志或标记可以在贸易中用于指明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地域或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
(d)仅由以当前语言或善意和公认的惯例习惯使用的标志或标识组成的商标;
(e)仅由以下组成的标志:
–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
–为取得技术成果所必需的货物形状,
–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
如果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日之前和在其被使用之后已经被商标注册,则根据第1(b),(c)或(d)款,商标不得被拒绝注册或宣布无效。获得了鲜明的个性。任何成员国还可以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在注册申请日期之后或注册日期之后获得鲜明特征的情况。
…'
1993年12月20日第(EC)40/94号理事会条例(欧洲法规)
“……
以下内容不得注册:
…
(e)仅由以下组成的标志:
(i)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要么
(ii)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状;要么
(iii)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
2008年10月22日第2008/95 / EC号指令(欧洲法规)
第三条
“ 1.下列物品不得注册,或如被注册,应被宣布无效:
…
(e)仅由以下组成的标志:
(i)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
(ii)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状;
(iii)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
这些都是本系列中我将要处理的所有法规。
关于这些法规,我们将更深入。在介绍性文章中展示它们的意义仅是让我们注意到,这些规定极其相似,并且随后的分析(即将发表的文章)对我们印第安人具有巨大的理论意义。
形状商标简介
在本系列文章的过程中,当我们遍历商标法中稍有粘性和复杂的领域时,将有助于对形状商标的性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形状标记并非天生具有特色。
请允许我解释一下...
通常,消费者不依靠产品的形状来识别附属企业。固有标记包括徽标,文字标记等,消费者通常会使用它们来确定产品的来源。因此,为了将形状商标注册为商标,寻求注册的企业必须表现出获得的独特性。
一旦证明存在获得的独特性,即可将形状商标视为履行商标的职责。但是请注意,尽管发挥了商标的作用,但由于功能限制,商标仍可以被拒绝注册(将在以后的帖子中进一步讨论)。
在您决定基于欧洲血统而放弃本系列文章之前,请允许我提醒您,就此而言,印度法规与欧洲法规非常相似。由于法规之间的相似性,只要在印度法院提出此类问题,就可以很好地使用提出的论点。
该系列不仅提供了与形状相关的商标的更深刻的见解,而且还启发了读者有关商标法的一般概念。
下面列出的是相关规定,供热心读者比较。
此时,我们需要做的只是粗略地看一下这四个法规,并注意印度的规定与欧洲的规定非常相似。
商标法,1999(印度法规)
“……
(zb)“商标”是指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并且能够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商标,并且可以包括商品的形状,其包装和颜色组合;
…
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1)商标-
(a)没有任何鲜明的特征,也就是说,不能区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
(b)仅由可在贸易中起到标志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地理原产地或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或商品其他特征的标志或标记组成或服务;
(c)仅由以当前语言或善意和公认的惯例惯例惯用的标记或标记组成,不得注册:
但如果商标在使用前已因使用商标而具有显着特征或为驰名商标,则不得拒绝商标注册。
…
(3)商标如仅由以下内容组成,则不得注册为商标:
(a)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物形状;
(b)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状;
(c)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
198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指令89/104 / EEC(欧洲法规)
“……
第二条
商标可以由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任何符号组成,特别是包括个人名称,设计,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的文字在内的词,但前提是这种符号能够区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从其他事业的保证。
第三条
以下内容不得被注册,或者如果被注册将被宣布无效:
(a)不能构成商标的标志;
(b)没有任何鲜明特征的商标;
(c)仅由标志或标记组成的商标,这些标志或标记可以在贸易中用于指明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地域或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
(d)仅由以当前语言或善意和公认的惯例习惯使用的标志或标识组成的商标;
(e)仅由以下组成的标志:
–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
–为取得技术成果所必需的货物形状,
–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
如果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日之前和在其被使用之后已经被商标注册,则根据第1(b),(c)或(d)款,商标不得被拒绝注册或宣布无效。获得了鲜明的个性。任何成员国还可以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在注册申请日期之后或注册日期之后获得鲜明特征的情况。
…'
1993年12月20日第(EC)40/94号理事会条例(欧洲法规)
“……
以下内容不得注册:
…
(e)仅由以下组成的标志:
(i)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要么
(ii)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状;要么
(iii)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
2008年10月22日第2008/95 / EC号指令(欧洲法规)
第三条
“ 1.下列物品不得注册,或如被注册,应被宣布无效:
…
(e)仅由以下组成的标志:
(i)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
(ii)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状;
(iii)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
这些都是本系列中我将要处理的所有法规。
关于这些法规,我们将更深入。在介绍性文章中展示它们的意义仅是让我们注意到,这些规定极其相似,并且随后的分析(即将发表的文章)对我们印第安人具有巨大的理论意义。
形状商标简介
在本系列文章的过程中,当我们遍历商标法中稍有粘性和复杂的领域时,将有助于对形状商标的性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形状标记并非天生具有特色。
请允许我解释一下...
通常,消费者不依靠产品的形状来识别附属企业。固有标记包括徽标,文字标记等,消费者通常会使用它们来确定产品的来源。因此,为了将形状商标注册为商标,寻求注册的企业必须表现出获得的独特性。
一旦证明存在获得的独特性,即可将形状商标视为履行商标的职责。但是请注意,尽管发挥了商标的作用,但由于功能限制,商标仍可以被拒绝注册(将在以后的帖子中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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