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姬陵宫酒店在印度的第一个建筑物获得商标
2021-01-30 11:01:48|190|起点商标网
6 月19 日,印度酒店有限公司(IHCL)为泰姬陵宫酒店(Taj Mahal Palace Hotel)获得了商标,这使其成为印度第一座获得商标的建筑物的独特优势。虽然新闻报道将此称为“图像标记”,但这是印度第一次使用(如果我错了,请纠正我)。IHCL高级副总法律顾问Rajendra Misra解释了此举背后的理由- “ 看看这处房产,您就会知道它是泰姬陵。我们甚至不需要那里的招牌……这就是商标的确切含义。”
我感谢Shrabani提请我注意申请号。该商标已根据第43类注册,其商标申请号为3386351。该商标已针对上方泰姬陵宫和塔楼翼的外观进行了注册-用于“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临时住宿”。
新闻报道表明,迄今为止,纽约的帝国大厦,巴黎的埃菲尔铁塔和悉尼歌剧院是唯一获得这种认可的建筑物。我不确定那是真的,因为似乎还有许多其他建筑物都已注册商标或禁止摄影。据我所知,这些禁令是由于这些建筑物的国内版权法的局限性造成的。Andrew T. Spence着有一篇有趣的文章,我遇到了一个非常详细的无法拍照的建筑物和结构清单。
根据1999年商标法授予的权利
阿”商标”,是指能够被标记图形表示并且其是能够从他人的区分的商品或一个人的服务的,并且可以包括产品的形状,其包装和颜色组合。正如Devika 所讨论的那样,尽管该法案中未明确提及,但商标已被授予非常规商标,例如声音和气味商标。同样,如果建筑物满足图形表示的双重测试,并具有作为来源指示的功能,则没有理由不应该对其进行保护。
第28条列出了授予商标的权利:特别是在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并在侵权时获得救济。此外,这些权利受商标注册时规定的任何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商业外观保护
新闻报道中提到的图像标记到底是什么?据我了解,这可能是对结构的源识别使用的垄断。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它与商业外观保护有关。一个商业外观的概念是什么,我们已经涵盖在过去的博客; 并保护可以扩展到产品功能的商品外观以及销售该商品的服装。该法通过在“商标”的定义中包含“包装”来提供这种保护。这是否会扩展到建筑物,仍有待商.。
在1972年的RPC案中,Hoffman-la Roche&Co.诉DDSA Pharmaceuticals案被裁定,“ 某种特定商品获得原产地声明与其附加特定名称一样多”。同样地,泰姬陵建筑的使用方式应以其被识别为酒店而不是地标的方式进行使用-这就是商标的所在。In Two Pesos,Inc.诉Taco Cabana,Inc ,美国一家法院裁定,由于被告抄袭了上诉人餐厅的设计和内饰,因此被判商标侵权。在类似的案例中- 法拉利SPA Esercizio Fabriche汽车公司Corse诉Roberts, 法院认为,复制汽车的外观和外观即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指示
在1988年的一宗“ 摇滚名人堂诉Gentile Productions ”案中(此案可在此处找到),一名摄影师因出售海报上带有商标商标的博物馆而被告上法庭。美国第六法院裁定,尽管商标“可能被主张防止建造令人困惑的类似建筑物”,但摄影师不太可能“对博物馆的名称或建筑物设计使用侵权商标”。法院继续裁定,“当我们在Gentile的海报上查看照片时,我们并不容易将博物馆建筑的设计视为来源或赞助的标志。我们所看到的是一张通达的,知名的公共地标的照片。”
该法令规定具有商标资格的第二个条件是它应能够区分商品/服务与其他商品/服务。换句话说,它应该作为商品/服务来源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建筑物的外观用作“侵权商标使用”或表明酒店提供的优质服务(从而利用IHCL积累的商誉和声誉)–那么它将可能构成侵权。
区别的主要重点在于确定建筑物是否被用作主要主题。如果所使用建筑物的相似性与建筑物有关,例如泰姬陵宫酒店,而不是其作为公共地标的角色,那么IHCL将会发生商标侵权案。然后,使用来源/主要主题参数的指示符,就可以得出这样的论点:可以未经许可使用左边的图片,而可以防止右边的图片。
担心的原因?
公共遗产权
WTO研究中心的Devika Agarwal 在Firstpost主题上写了一篇很棒的文章 -她认为注册令人担忧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它甚至以任何方式限制了建筑物的偶然使用;第二,使用与孟买市同义的建筑物形象的权利应归属于公众,而不是私人实体。可能与此相反的论点是,仅在“商标意义上”或类似酒店的情况下使用商标将受到限制。
与版权法冲突?
Shashank Mangal为我们写了一篇关于版权和建筑的客座文章- 在此处阅读。简而言之,版权法将建筑物的建筑设计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版权法》第13条明确规定,对于建筑作品,版权仅应具有艺术性,并且不得扩展至建造过程或方法。因此,建筑物应成为版权的主题吗?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一个更紧迫的问题就是它是否应该获得双重保护作为商标。有关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重叠的讨论,请参见Profs的这本书。Neil Wilkoff和Shamnad Basheer。
“全景自由”是一个版权法术语,允许在艺术品/建筑仍受版权保护的情况下进行摄影。我们已经在我们的博客包括在本这里。在这方面,《版权法》还规定了侵犯版权的重要例外条款-第52条第(s)款规定:“ 建筑作品的绘画,素描,雕刻或照片的制作或出版,或建筑”是允许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种例外情况不允许制造建筑物的雕塑。因此,尽管我们可以将建筑物的版权限制为其建筑设计,但根据版权法对建筑物进行拍照的许可是否会与商标持有人的版权冲突?专有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因此禁止摄影吗?这回避了在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的必要,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侵权诉讼。
必要条件/限制
虽然我无法访问商标申请,并且不知道商标是否有任何条件/限制,但我认为为商标的使用制定一些条件符合公共利益。通常,这些条件可防止商标所有者主张对不相关商标的垄断。以类似的方式,也许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IHCL强制执行其商标的条件:1.建筑物是创建的相似/拍摄的照片的主要主题,2.这种使用具有商业性质。可以考虑其他例外情况,例如城市景观,也许出于政府和旅游目的。
那么,此举对建筑物的任何副本(2D或3D形式)意味着什么?中午的文章是第一个获得IHCL对此事发表评论的文章。他们声明,IHCL愿意接受“讨论授予许可……以防有人希望在工作中使用这些图像的讨论”。但是,理想情况下,是否需要获得许可证取决于使用的性质。如果以酒店的身份对建筑物进行拍照/使用,或者以商标的名义对建筑物进行拍照并因此侵犯了商标–可以肯定地说,只有在那时才需要许可证。要考虑的另一点是,商标注册所保证的权利仅限于相似产品之间发生混淆的情况,除非根据第29条第(4)款授予该商标众所周知的地位/所有权。通常不应该禁止使用模型/照片,因为该商标已经按照第43类进行了注册,仅限于使用图像提供饮食服务;和临时住宿。
我感谢Shrabani提请我注意申请号。该商标已根据第43类注册,其商标申请号为3386351。该商标已针对上方泰姬陵宫和塔楼翼的外观进行了注册-用于“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临时住宿”。
新闻报道表明,迄今为止,纽约的帝国大厦,巴黎的埃菲尔铁塔和悉尼歌剧院是唯一获得这种认可的建筑物。我不确定那是真的,因为似乎还有许多其他建筑物都已注册商标或禁止摄影。据我所知,这些禁令是由于这些建筑物的国内版权法的局限性造成的。Andrew T. Spence着有一篇有趣的文章,我遇到了一个非常详细的无法拍照的建筑物和结构清单。
根据1999年商标法授予的权利
阿”商标”,是指能够被标记图形表示并且其是能够从他人的区分的商品或一个人的服务的,并且可以包括产品的形状,其包装和颜色组合。正如Devika 所讨论的那样,尽管该法案中未明确提及,但商标已被授予非常规商标,例如声音和气味商标。同样,如果建筑物满足图形表示的双重测试,并具有作为来源指示的功能,则没有理由不应该对其进行保护。
第28条列出了授予商标的权利:特别是在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并在侵权时获得救济。此外,这些权利受商标注册时规定的任何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商业外观保护
新闻报道中提到的图像标记到底是什么?据我了解,这可能是对结构的源识别使用的垄断。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它与商业外观保护有关。一个商业外观的概念是什么,我们已经涵盖在过去的博客; 并保护可以扩展到产品功能的商品外观以及销售该商品的服装。该法通过在“商标”的定义中包含“包装”来提供这种保护。这是否会扩展到建筑物,仍有待商.。
在1972年的RPC案中,Hoffman-la Roche&Co.诉DDSA Pharmaceuticals案被裁定,“ 某种特定商品获得原产地声明与其附加特定名称一样多”。同样地,泰姬陵建筑的使用方式应以其被识别为酒店而不是地标的方式进行使用-这就是商标的所在。In Two Pesos,Inc.诉Taco Cabana,Inc ,美国一家法院裁定,由于被告抄袭了上诉人餐厅的设计和内饰,因此被判商标侵权。在类似的案例中- 法拉利SPA Esercizio Fabriche汽车公司Corse诉Roberts, 法院认为,复制汽车的外观和外观即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指示
在1988年的一宗“ 摇滚名人堂诉Gentile Productions ”案中(此案可在此处找到),一名摄影师因出售海报上带有商标商标的博物馆而被告上法庭。美国第六法院裁定,尽管商标“可能被主张防止建造令人困惑的类似建筑物”,但摄影师不太可能“对博物馆的名称或建筑物设计使用侵权商标”。法院继续裁定,“当我们在Gentile的海报上查看照片时,我们并不容易将博物馆建筑的设计视为来源或赞助的标志。我们所看到的是一张通达的,知名的公共地标的照片。”
该法令规定具有商标资格的第二个条件是它应能够区分商品/服务与其他商品/服务。换句话说,它应该作为商品/服务来源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建筑物的外观用作“侵权商标使用”或表明酒店提供的优质服务(从而利用IHCL积累的商誉和声誉)–那么它将可能构成侵权。
区别的主要重点在于确定建筑物是否被用作主要主题。如果所使用建筑物的相似性与建筑物有关,例如泰姬陵宫酒店,而不是其作为公共地标的角色,那么IHCL将会发生商标侵权案。然后,使用来源/主要主题参数的指示符,就可以得出这样的论点:可以未经许可使用左边的图片,而可以防止右边的图片。
担心的原因?
公共遗产权
WTO研究中心的Devika Agarwal 在Firstpost主题上写了一篇很棒的文章 -她认为注册令人担忧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它甚至以任何方式限制了建筑物的偶然使用;第二,使用与孟买市同义的建筑物形象的权利应归属于公众,而不是私人实体。可能与此相反的论点是,仅在“商标意义上”或类似酒店的情况下使用商标将受到限制。
与版权法冲突?
Shashank Mangal为我们写了一篇关于版权和建筑的客座文章- 在此处阅读。简而言之,版权法将建筑物的建筑设计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版权法》第13条明确规定,对于建筑作品,版权仅应具有艺术性,并且不得扩展至建造过程或方法。因此,建筑物应成为版权的主题吗?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一个更紧迫的问题就是它是否应该获得双重保护作为商标。有关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重叠的讨论,请参见Profs的这本书。Neil Wilkoff和Shamnad Basheer。
“全景自由”是一个版权法术语,允许在艺术品/建筑仍受版权保护的情况下进行摄影。我们已经在我们的博客包括在本这里。在这方面,《版权法》还规定了侵犯版权的重要例外条款-第52条第(s)款规定:“ 建筑作品的绘画,素描,雕刻或照片的制作或出版,或建筑”是允许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种例外情况不允许制造建筑物的雕塑。因此,尽管我们可以将建筑物的版权限制为其建筑设计,但根据版权法对建筑物进行拍照的许可是否会与商标持有人的版权冲突?专有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因此禁止摄影吗?这回避了在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的必要,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侵权诉讼。
必要条件/限制
虽然我无法访问商标申请,并且不知道商标是否有任何条件/限制,但我认为为商标的使用制定一些条件符合公共利益。通常,这些条件可防止商标所有者主张对不相关商标的垄断。以类似的方式,也许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IHCL强制执行其商标的条件:1.建筑物是创建的相似/拍摄的照片的主要主题,2.这种使用具有商业性质。可以考虑其他例外情况,例如城市景观,也许出于政府和旅游目的。
那么,此举对建筑物的任何副本(2D或3D形式)意味着什么?中午的文章是第一个获得IHCL对此事发表评论的文章。他们声明,IHCL愿意接受“讨论授予许可……以防有人希望在工作中使用这些图像的讨论”。但是,理想情况下,是否需要获得许可证取决于使用的性质。如果以酒店的身份对建筑物进行拍照/使用,或者以商标的名义对建筑物进行拍照并因此侵犯了商标–可以肯定地说,只有在那时才需要许可证。要考虑的另一点是,商标注册所保证的权利仅限于相似产品之间发生混淆的情况,除非根据第29条第(4)款授予该商标众所周知的地位/所有权。通常不应该禁止使用模型/照片,因为该商标已经按照第43类进行了注册,仅限于使用图像提供饮食服务;和临时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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