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贴:对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征税(第二部分)
2021-01-29 16:01:47|225|起点商标网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研究了马哈拉施特拉邦采取的独特立场,即什么构成了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我曾经辩称,孟买HC的立场模糊了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转移之间的界限,可能使许可协议暴露于不适当的增值税中。
在这篇文章中,我建议总体上研究对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征收间接税的性质。我认为,目前对此类交易征收的增值税和服务税双重征税是违宪的。
增值税
根据《宪法》附表VII清单II的第54项,征收任何类型的营业税(包括增值税)的权力归属州政府。征收营业税所需的应课税事件是所有权在商品上的转移,即商品的销售。但是,艺术。宪法第366(29A)条规定,如果再发生6起事件,则属于合法小说。这些被理解为“视为销售”。
在这些事件中,与我们目的最相关的事件是第(d)条中指定的事件。366(29A)。内容为:
“(29A)的商品买卖税包括
…
(d)为以任何目的(不论是否在指定时期内)以现金,递延付款或其他有价值的代价使用任何商品的权利的转让而征收的税款;”
从上述条款的字面解释来看,很显然,它涵盖了所有使用权的转让,无论该转让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部分的或全部的。因此,只要IP等于“商品”,使用任何IP的权利的转让即构成销售。
关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的问题不再是完整的。在TCS诉安得拉邦(此处)案中,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对商品的定义是根据《1930年的《宪法》第366(12)条和《商品销售法》第2(3)条的范围足够广泛,可以包括无形/无形财产。自然地,这包括知识产权。
因此,由于IP相当于商品,而使用权的转让也构成应税事件,因此在此类交易中征收增值税是无可争辩的。
服务税
当使用服务税制度考虑交易时,有关使用权转让的真正争议就产生了。在引入1994年《金融法案》 2012年修正案之前,普遍采用“肯定清单”制度,即,只有那些属于第65(105)条规定的“应纳税服务”定义下的服务才需缴纳服务税。但是,在转移到否定清单系统之后,第65B(44)条中的“服务”现在意味着“ 某人为他人考虑而进行的任何活动 ”。这个定义的泛泛性受到一些例外的限制,其中最相关的例外是任何艺术意义上的销售。不包括366(29A)。从表面上看,这是为了确保中心不会侵犯列表II的条目54。
但是,这种立宪的尝试是短暂的。S. 66E(c)宣布暂时性的知识产权转让为服务。这显然属于艺术的范围。366(29A)(d)涵盖所有转让;转移不必是永久的或其他方式
试图调和S.66E(c)和S.65B(44)之间差异的一种方法是和谐地解释它们。然后,除临时转移外的所有转移都将被理解为“出售”并排除在外。但是,在艺术语言中有故意的普遍性。366(29)(d),这使这一提议难以接受。议会在起草第(d)条中的意图显然是要带来尽可能多的转让。
按照目前的情况,任何临时使用权的转让(例如,为期25年的版权转让)都应作为“服务”征税。由于增值税同样有应缴税额,因此知识产权持有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在一项交易中要缴纳双重税。
在我看来,这根本上违反了附表七中所设想的计划。一旦各州被赋予第54条项下的销售税的唯一权力,并且一旦国会专门修改了Art。366(29A)增加“销售”的范围,他们试图以此方式征收服务税实在是太荒唐了。条目97的剩余权力不赋予国会侵占名单II的权力。这样的理解会发现,在过去的SC的决策支持BSNL诉印度工会(这里和这里),和梦想家创意诉销售税专员(这里)。标准委对这种双重征税的普遍不赞成在后者(即Imagic Creative)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明确指出服务税和增值税应相互排斥。
最后一点,重要的是要指出,间接税方面理论的判例(将一项可分割交易的两个方面分别作为服务和销售征税)在使用权转让的背景下可能不适用。 。例如,如果是建筑合同,则可以将交易分为各自的服务(建筑物的建造)和销售(将水泥,砖头等材料的所有权从建造者转让给买方)元素。服务税仅在服务方面征收;同样,仅对销售方面征收营业税。但是,在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情况下,这种划分是不可能的。整个交易只有一个方面。
总之,通过1994年《金融法》第66E(c)条对使用权转移征收服务税,除征收增值税外,无疑是违宪的。看到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受到挑战将非常有趣。
在这篇文章中,我建议总体上研究对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征收间接税的性质。我认为,目前对此类交易征收的增值税和服务税双重征税是违宪的。
增值税
根据《宪法》附表VII清单II的第54项,征收任何类型的营业税(包括增值税)的权力归属州政府。征收营业税所需的应课税事件是所有权在商品上的转移,即商品的销售。但是,艺术。宪法第366(29A)条规定,如果再发生6起事件,则属于合法小说。这些被理解为“视为销售”。
在这些事件中,与我们目的最相关的事件是第(d)条中指定的事件。366(29A)。内容为:
“(29A)的商品买卖税包括
…
(d)为以任何目的(不论是否在指定时期内)以现金,递延付款或其他有价值的代价使用任何商品的权利的转让而征收的税款;”
从上述条款的字面解释来看,很显然,它涵盖了所有使用权的转让,无论该转让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部分的或全部的。因此,只要IP等于“商品”,使用任何IP的权利的转让即构成销售。
关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的问题不再是完整的。在TCS诉安得拉邦(此处)案中,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对商品的定义是根据《1930年的《宪法》第366(12)条和《商品销售法》第2(3)条的范围足够广泛,可以包括无形/无形财产。自然地,这包括知识产权。
因此,由于IP相当于商品,而使用权的转让也构成应税事件,因此在此类交易中征收增值税是无可争辩的。
服务税
当使用服务税制度考虑交易时,有关使用权转让的真正争议就产生了。在引入1994年《金融法案》 2012年修正案之前,普遍采用“肯定清单”制度,即,只有那些属于第65(105)条规定的“应纳税服务”定义下的服务才需缴纳服务税。但是,在转移到否定清单系统之后,第65B(44)条中的“服务”现在意味着“ 某人为他人考虑而进行的任何活动 ”。这个定义的泛泛性受到一些例外的限制,其中最相关的例外是任何艺术意义上的销售。不包括366(29A)。从表面上看,这是为了确保中心不会侵犯列表II的条目54。
但是,这种立宪的尝试是短暂的。S. 66E(c)宣布暂时性的知识产权转让为服务。这显然属于艺术的范围。366(29A)(d)涵盖所有转让;转移不必是永久的或其他方式
试图调和S.66E(c)和S.65B(44)之间差异的一种方法是和谐地解释它们。然后,除临时转移外的所有转移都将被理解为“出售”并排除在外。但是,在艺术语言中有故意的普遍性。366(29)(d),这使这一提议难以接受。议会在起草第(d)条中的意图显然是要带来尽可能多的转让。
按照目前的情况,任何临时使用权的转让(例如,为期25年的版权转让)都应作为“服务”征税。由于增值税同样有应缴税额,因此知识产权持有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在一项交易中要缴纳双重税。
在我看来,这根本上违反了附表七中所设想的计划。一旦各州被赋予第54条项下的销售税的唯一权力,并且一旦国会专门修改了Art。366(29A)增加“销售”的范围,他们试图以此方式征收服务税实在是太荒唐了。条目97的剩余权力不赋予国会侵占名单II的权力。这样的理解会发现,在过去的SC的决策支持BSNL诉印度工会(这里和这里),和梦想家创意诉销售税专员(这里)。标准委对这种双重征税的普遍不赞成在后者(即Imagic Creative)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明确指出服务税和增值税应相互排斥。
最后一点,重要的是要指出,间接税方面理论的判例(将一项可分割交易的两个方面分别作为服务和销售征税)在使用权转让的背景下可能不适用。 。例如,如果是建筑合同,则可以将交易分为各自的服务(建筑物的建造)和销售(将水泥,砖头等材料的所有权从建造者转让给买方)元素。服务税仅在服务方面征收;同样,仅对销售方面征收营业税。但是,在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情况下,这种划分是不可能的。整个交易只有一个方面。
总之,通过1994年《金融法》第66E(c)条对使用权转移征收服务税,除征收增值税外,无疑是违宪的。看到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受到挑战将非常有趣。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