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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2021-01-29 15:01:12|106|起点商标网
2009年3月12日,欧洲法院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C-320 / 07 P)第8条第(5)款裁定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案件。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Nasdaq Stock Market Inc.)是较早注册商标“ NASDAQ”的所有者,尤其是在金融服务方面进行了注册,它反对Antartica Srl将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 Nasdaq”用于运动器材。根据共同体商标第8(5)条法规(对驰名商标的更广泛保护)。一审法院作为下级法院裁定,Antartica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图形商标“ nasdaq”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较早商标的独特性和声誉。该商标纳斯达克呈现现代的某种形象,这确立了未来的风险,这种声誉可能被转移到南极的商品的存在。

南极洲 声称所申请商标涵盖的商品的消费者不了解先前的商标,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可以排除任何不正当利益。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的规定,Antartica认为,较早商标的“声誉”必须扩展到普通公众,而不仅限于该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组成的公众。

欧洲法院同意低级法院的意见,并指出,考虑到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在新闻界的无处不在-不仅在专业新闻界而且在一般新闻界-以及广大公众的兴趣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公众眼中,较早商标的声誉不仅局限于金融领域的专业领域。

但是,仅在几周后,即2009年4月30日,欧洲法院在另一起与《共同体商标条例》(C-136 / 08 P)第8(5)条相关的案件中裁定,在较早的象征性商标“ Camel”已注册用于烟草制品和香烟,而象征性商标“ Camelo”已注册用于咖啡。

尽管法院承认较早的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商标,并且商标近似,但它无法确定是否满足《共同体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的进一步要求。法院无法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会不公平地利用其独特性或损害先前商标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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