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法院宣布侵犯被撤销的商标
2021-01-29 15:01:43|137|起点商标网
在2015年4月9日的裁决中,巴塞罗那上诉法院第15条部分维持了上诉,宣布原告的商标因缺乏使用而被取消,被告的商标无效。但是,它也发现原告被撤销的商标已被告侵犯。
事实
大不列颠投资咨询公司(LDA)拥有第25类衣服的LIBERTO商标。
Carrson Mod SL拥有更新的商标,该商标保护第25类中的同一LIBERTO标志,并以该商标销售服装。
Britanica向巴塞罗那第8商业法院起诉Carrson,声称:
由于与之前的商标不兼容,被告的LIBERTO商标无效(《商标法》第6.1(a)条具有双重身份;以及
由于被告使用LIBERTO商标销售第25类产品,因此侵犯了先前的LIBERTO商标。
大不列颠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卡尔森的辩护中:
辩称基于保证不使用大不列颠商标而被撤销的保证,它的行为是真诚的;和
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不列塔尼加的第25类商标,原因是该商标没有用于服装。
一审法院驳回了卡尔森的反诉,维持了大不列颠的主张,考虑到:
Carrson使用LIBERTO商标侵犯了Britanica的商标;
Carrson的LIBERTO商标由于与Britanica的较早商标不兼容而无效。
法院命令卡尔森停止使用LIBERTO商标并赔偿损失。
卡尔森基于以下理由提出上诉:
在过去的五年中,已证明Britanica商标仅用于鞋类和头饰,而不能用于服装(已注册商标的商品);
鞋类和头饰不能视为服装,即使这些商品属于同一类别;
没有造成损害。
决断
巴塞罗那上诉法院部分维持了卡尔森的上诉,具体如下:
由于在相关时期内没有使用相关商品,法院撤销了Britanica的LIBERTO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的期限是提起诉讼之前的五年期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2007年9月2日之前执行的使用是无关紧要的。Britanica的商标已在第25类服装中注册,并且使用证据与其他商品有关。法院宣布,根据欧洲法院的知识产权翻译官的裁决,不能将大不列颠对鞋类和头饰使用该商标(尽管这些商品也属于第25类),因为该商标是真正有效地用于服装的商标。
法院宣布卡尔森的LIBERTO商标无效,因为该商标属于《商标法》第6.1(a)条所规定的双重身份禁止。法院宣布撤销Britanica商标后,法院分析了在Carrson申请商标时是否可以撤销该商标。事实证明,卡尔森于2007年从被许可人手中购买了股票。因此,当卡尔森申请商标时,大不列颠的商标仍在使用中。因此,它属于双重身份保护。
关于大不列颠LIBERTO商标的侵权,法院维持了初审裁决。它说,如果在商标有效期内进行了侵权行为,则商标的撤销与其侵权并不矛盾。因此,法院也维持了赔偿金的命令。
法院否决了卡尔森停止使用LIBERTO商标的命令。它认为这种命令是无意义的,因为只有在商标的裁定和撤销删除了商标的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之后,才能停止使用。
事实
大不列颠投资咨询公司(LDA)拥有第25类衣服的LIBERTO商标。
Carrson Mod SL拥有更新的商标,该商标保护第25类中的同一LIBERTO标志,并以该商标销售服装。
Britanica向巴塞罗那第8商业法院起诉Carrson,声称:
由于与之前的商标不兼容,被告的LIBERTO商标无效(《商标法》第6.1(a)条具有双重身份;以及
由于被告使用LIBERTO商标销售第25类产品,因此侵犯了先前的LIBERTO商标。
大不列颠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卡尔森的辩护中:
辩称基于保证不使用大不列颠商标而被撤销的保证,它的行为是真诚的;和
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不列塔尼加的第25类商标,原因是该商标没有用于服装。
一审法院驳回了卡尔森的反诉,维持了大不列颠的主张,考虑到:
Carrson使用LIBERTO商标侵犯了Britanica的商标;
Carrson的LIBERTO商标由于与Britanica的较早商标不兼容而无效。
法院命令卡尔森停止使用LIBERTO商标并赔偿损失。
卡尔森基于以下理由提出上诉:
在过去的五年中,已证明Britanica商标仅用于鞋类和头饰,而不能用于服装(已注册商标的商品);
鞋类和头饰不能视为服装,即使这些商品属于同一类别;
没有造成损害。
决断
巴塞罗那上诉法院部分维持了卡尔森的上诉,具体如下:
由于在相关时期内没有使用相关商品,法院撤销了Britanica的LIBERTO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的期限是提起诉讼之前的五年期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2007年9月2日之前执行的使用是无关紧要的。Britanica的商标已在第25类服装中注册,并且使用证据与其他商品有关。法院宣布,根据欧洲法院的知识产权翻译官的裁决,不能将大不列颠对鞋类和头饰使用该商标(尽管这些商品也属于第25类),因为该商标是真正有效地用于服装的商标。
法院宣布卡尔森的LIBERTO商标无效,因为该商标属于《商标法》第6.1(a)条所规定的双重身份禁止。法院宣布撤销Britanica商标后,法院分析了在Carrson申请商标时是否可以撤销该商标。事实证明,卡尔森于2007年从被许可人手中购买了股票。因此,当卡尔森申请商标时,大不列颠的商标仍在使用中。因此,它属于双重身份保护。
关于大不列颠LIBERTO商标的侵权,法院维持了初审裁决。它说,如果在商标有效期内进行了侵权行为,则商标的撤销与其侵权并不矛盾。因此,法院也维持了赔偿金的命令。
法院否决了卡尔森停止使用LIBERTO商标的命令。它认为这种命令是无意义的,因为只有在商标的裁定和撤销删除了商标的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之后,才能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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