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起点商标网!
24小时服务QQ:2880605093

台湾海关(边境)保护商标权益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正案

2021-01-29 15:01:57|195|起点商标网
海关在保护商标方面的边境措施的实施是一种保护机制,是保护商标战略的关键部分。简而言之,该机制允许在台湾注册的商标 所有人向海关提出申请,以将该商标记录在海关数据库中,并且海关在依职权检查进出口商品时可以查获假冒商品。这种机制的法律基础扎根于根据《商标法》第78条第2款制定的《保护商标权益的海关措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加强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保护,实施电子政务和简化行政程序,本实施细则于2016年12月30日修订,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因此,我们想介绍一下本修正案的要点和相关做法如下:

一年期1.Protection延伸到届满登记的期限的商标

在此修正案之前,海关批准的保护期仅持续了一年,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每年向海关提出续展申请,这增加了所有人和作品的申请费用。海关负担。因此,本修正案将保护期延长至商标的注册期限。例如,如果商标的注册期限将在五年内届满,海关将批准五年保护期。结果,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不再需要每年提交相关文件向海关提出续签申请。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注册的所有者的商标仍然需要提交申请,其到期前海关保护期的延长,如果由海关出具的批准函在此之前一个mendment指定的保护期将被终止XXX(日期)2017年。即,海关将不会自愿适用本修正案,以将保护期延长至商标注册期限的有效期。但是,如果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完成保护期限的延长申请并在保护期限于2017年XXX(日期)届满之前获得海关的批准,海关将应用此修正案,并在批准书的摘要中指定保护期限将延长至商标注册期限的届满。

此外,在提出保护申请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提交足够的电子图像文件,以帮助海关识别正货和假冒商品的定义特征(例如,正货,假冒商品或两者之间的比较),并且根据本修正案第3条第1.2款,图片应为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因此,海关在处理保护申请时,将拒绝申请人上载的“注册商标非指定商品”电子图像文件。

2,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交证明延长TIPO批准的商标注册期限的证明文件,向海关提出延长保护期限的申请

由于海关批准的保护期已延长到商标的注册期限,因此,如果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延长了上述注册期限,则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通过提交续展支持文件,将保护期限延长至商标的续展注册期限届满。所有人无需提交另一份保护申请,这有助于减轻程序负担。

3.海关在将可能的侵权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时,海关可以通过口头通知,文字,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传达。

在本修正案之前,如果有关进出口商品可能侵犯了所有人的商标,则海关应通过电话和传真将其注册商标通知所有人。但是,本修正案第7条第3款规定:“海关在处理通知时,可以通过口头通知,文字,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进行转达,并在文件上作记录”。该修正案后,在实践中,它确实发生了,海关将联系注册的所有人的商标仅仅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而不是在传真是更常用的手段。其结果是,登记的所有人的商标 会错过电话,然后输opportunit ?来验证的进口或出口货物在现场的问题,值得在特别注意的T他所有者的注册商标。

4.海关可向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涉嫌侵权商品的照片,以帮助所有人确定是否在现场核实商品

在此修正案之前,如果海关发现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和版权可能受到侵犯,则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向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照片。为了帮助所有人确定是否在现场核实侵权嫌疑商品,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便利通关程序,该声明仅出现在海关新闻稿中(http:// web .customs.gov.tw / ct.asp?xItem = 73518&ctNode = 4298)。

因此,本修正案第7条第5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收到海关通知后,可以要求海关提供涉嫌侵权商品的照片,以确定是否在现场对商品进行核实。 。

应当补充的是,海关提供的涉嫌侵权商品图片文件仅用于帮助注册商标所有人确定是否在现场进行商品核实,不得作为侵权或非侵权证据的依据。

关于“向海关提出提供侵权嫌疑商品照片的请求”,实际上,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海关负责人员拍摄样品彩色照片,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如果容易将侵权嫌疑商品识别为真品,则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在现场进行验证;但是,如果有有困难VERI fying侵权嫌疑货物的,所有人应该去海关或授权他/她的代理人,以验证在同一现场。

5,海关可能提前终止保护期的情况

由于海关批准的保护期已延长到商标的注册期限,该期限为十年,可应要求延长十年,因此,在商标的如此长的注册期限内可能会发生任何情况。保护。此外,只有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协助下,海关才能实施要求的商标保护措施。因此,本修正案第5条专门规定了“海关可以提前终止保护期限的情况”,包括“海关不能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取得联系。或其代理人根据“保护申请表”中指定的信息和“在中华民国领土内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与代理人有代理合同,但该合同在不符合“实施细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任命代理人的其他情况下被撤销或废除的“ 。

原则上,在处理与海关有关的事务时,由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决定是否保留代理人。但是,如果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则本修正案第14条第1款特别规定,强制性代理应适用,指定代理人应在中华民国拥有住所,以便促进海关实施商标保护措施,例如,与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联系以在现场核实可疑侵权商品或文件交付。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尽管本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上传“(嫌疑侵权人(黑名单)”),实际上,这是海关提供的“商标权保护”申请表在本修正案之前或之后,均设有“黑名单”字段,以使海关特别注意可疑卖方进出口的货物。当所有人在努力寻找具体事实和证据证明可疑卖方已进口或出口假冒商品时,此字段对于提高注册商标所有人所要求的保护效力特别有用。因此,注册的所有人商标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一领域。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