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虚假陈述或滥用:如何找回您的商标
2021-01-29 15:01:00|125|起点商标网
乌克兰正在积极致力于实施欧洲商标保护标准,并且正在做出巨大的努力来填补当前商标体系的空白。随着系统的发展,我们简要概述了商标权的滥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补救:商标可能误导公众,可能会使商标无效。不幸的是,乌克兰法院很少有适用该规定的案件。
在一个案例中,一家加拿大公司未在乌克兰注册其商标,但发现乌克兰人未经类似人同意就类似商品注册了相同商标ICYNENE,并且正在经营一个涉及注册商标的网站。这家加拿大公司提起诉讼,涉及第4.3.1.9条。乌克兰商标证书的制作,提交和考虑规则的规定:如果商标在客户心中与商品或制造商的某些质量,原产地产生任何关联,则商标是虚假的或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商品或制造商,这是不正确的。
一审法院以索赔人未能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为由驳回了索赔。上诉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因为索赔人未能证明有争议的商标是非法注册的。
乌克兰高级民事和刑事法院指出,初审和上诉决定均未正确评估原告的论点。申诉人称,被诉人使用由其开发和拥有的商标明显误导了消费者关于制造商的身份,因为被诉人的网站造成了错误的印象,即它是商品经销商或制造商的官方网站。。
因此,该案件被发回重审了一个新的审判谈到第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宣称消费者在某些社会领域的标志的意识或感觉的水平是必需的专业知识,以被确定的因素。一审法院目前正在重新审理此案。
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上述抗辩的一个很好的选择可能是承认滥用商标注册权,而真正的商标实际上是由第三方(即索赔人)拥有的。
法院坚持采用这种方法的唯一例子是在商标撤销争议中,由一审法院在2016年审议。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基于两种理由撤销商标:(1)商标“是虚假的或能够误导消费者有关产品,服务或其生产者的商标” ;(2)驰名商标是免费的索赔人的商标名称。
索赔人认为,应将被诉人对有争议商标MANDO的注册视为企图利用主要生产者的知名名称和知识产权为其自己谋取利益,并且是对商标注册权的滥用。
法院维持了这一主张,强调了被诉人对该商标的所有权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应予以消除:(1)进口和销售原告带有争议商标的原始产品将被视为非法;(2)申请人将从注册被无理阻止商标为自己,因为早期的产品和服务,乌克兰商标恶意登记。
此外,如果被告人手中的商标注册被确认为滥用权利,法院可以取消商标保护。我们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改变对商标的态度:确保首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在消费者之间建立正确的联系和声誉。
如果商标法规明确规定了允许宣布滥用商标权的补救措施,那么该补救措施将更加经常使用。在某些情况下,承认滥用可能是保护品牌所有者利益的唯一方法。没有明确提及这种权利,乌克兰很少有法院支持这种主张。希望当前的商标法规改革能够带来改变。
建议在与欧盟结盟的过程中对商标法规进行修订的法律草案不包含有关滥用商标权的规则。希望将各自的更改添加到计划于2023年底结束的知识产权改革之前。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补救:商标可能误导公众,可能会使商标无效。不幸的是,乌克兰法院很少有适用该规定的案件。
在一个案例中,一家加拿大公司未在乌克兰注册其商标,但发现乌克兰人未经类似人同意就类似商品注册了相同商标ICYNENE,并且正在经营一个涉及注册商标的网站。这家加拿大公司提起诉讼,涉及第4.3.1.9条。乌克兰商标证书的制作,提交和考虑规则的规定:如果商标在客户心中与商品或制造商的某些质量,原产地产生任何关联,则商标是虚假的或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商品或制造商,这是不正确的。
一审法院以索赔人未能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为由驳回了索赔。上诉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因为索赔人未能证明有争议的商标是非法注册的。
乌克兰高级民事和刑事法院指出,初审和上诉决定均未正确评估原告的论点。申诉人称,被诉人使用由其开发和拥有的商标明显误导了消费者关于制造商的身份,因为被诉人的网站造成了错误的印象,即它是商品经销商或制造商的官方网站。。
因此,该案件被发回重审了一个新的审判谈到第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宣称消费者在某些社会领域的标志的意识或感觉的水平是必需的专业知识,以被确定的因素。一审法院目前正在重新审理此案。
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上述抗辩的一个很好的选择可能是承认滥用商标注册权,而真正的商标实际上是由第三方(即索赔人)拥有的。
法院坚持采用这种方法的唯一例子是在商标撤销争议中,由一审法院在2016年审议。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基于两种理由撤销商标:(1)商标“是虚假的或能够误导消费者有关产品,服务或其生产者的商标” ;(2)驰名商标是免费的索赔人的商标名称。
索赔人认为,应将被诉人对有争议商标MANDO的注册视为企图利用主要生产者的知名名称和知识产权为其自己谋取利益,并且是对商标注册权的滥用。
法院维持了这一主张,强调了被诉人对该商标的所有权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应予以消除:(1)进口和销售原告带有争议商标的原始产品将被视为非法;(2)申请人将从注册被无理阻止商标为自己,因为早期的产品和服务,乌克兰商标恶意登记。
此外,如果被告人手中的商标注册被确认为滥用权利,法院可以取消商标保护。我们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改变对商标的态度:确保首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在消费者之间建立正确的联系和声誉。
如果商标法规明确规定了允许宣布滥用商标权的补救措施,那么该补救措施将更加经常使用。在某些情况下,承认滥用可能是保护品牌所有者利益的唯一方法。没有明确提及这种权利,乌克兰很少有法院支持这种主张。希望当前的商标法规改革能够带来改变。
建议在与欧盟结盟的过程中对商标法规进行修订的法律草案不包含有关滥用商标权的规则。希望将各自的更改添加到计划于2023年底结束的知识产权改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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