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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该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新修订版的五个问题

2021-01-29 15:01:22|244|起点商标网
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律”)于1983年实施,并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自实施以来,在支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备受争议,主要是因为注册程序相当复杂且耗时,恶意注册很常见且难以制止,并且不能提供足够的商标侵权保护措施。因此,中国商标修订的最新草案法律草案(“草案”)已经发布,目前可以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总体而言,该草案解决了上述问题。跨国公司(“ MNC”)提出的一些有趣的关键变更的详细说明如下:

扩大非传统商标注册

草案建议接受非传统商标注册,以涵盖声音并涵盖单色(如果单色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独特性)。

程序简化

中国商标局(“ CTMO”)已经允许试点程序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已有数年的历史,现在正式提议将这种做法明确写入本草案的法律中。

此外,草案还建议申请人可以针对一个涵盖多个类别的商标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当前的做法仅允许在一个类别中提交一个商标,而不同类别则需要其他商标申请。

此外,建议采取商标代理人诉讼的做法,以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在CTMO程序中提出其注册的补充论点和证据的机会。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还建议延长上诉期限:草案建议将上诉期限从目前的15天延长为30天。总之,这些新的拟议程序大体上遵循了国际趋势,希望它们也将在中国运作。

异议程序的重大变更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CTMO的异议程序在草案中进行了实质性更改。首先,它严格限制了反对党及其反对的理由。过去,任何一方都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即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反对任何商标,但草案仅允许在先商标的所有人或利害关系方在商标注册之前就相对理由提出异议。这一变化将减少异议案件的数量,并有助于减轻不忠实的异议问题。

此外,如果CTMO拒绝了异议,则CTMO将立即允许注册,并且不再具有待决的申请,直到通过以下上诉程序解决。对方在商标无效方面的唯一诉求是通过新程序“无效”。由于跨国公司通常是提出异议的一方,因此这一变化将极大地影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标战略。如果跨国公司失去异议申请,他们只能试图使商标无效,并将面临不忠实申请人接受注册的不利局面。因此,过去,不忠实的申请人将无法注册商标直到情况得到解决为止,但根据草案,不忠实的申请人将被允许使用商标,直到该商标无效为止。在这方面,强烈建议跨国公司首先关注反对,而不是先前优先考虑在法庭上提出其他诉因的做法。

商标与商标名称 的冲突

草案明确规定,如果任何公司使用驰名商标或其他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并引起公众混淆,则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更加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的举证责任

草案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这是商标制度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严厉的商标侵权活动,其损失将是所获利润/所遭受损失的1到3倍(许可费可以是参考)。

此外,草案还建议将违约赔偿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此外,有争议的侵权人将被要求提供其财务账簿作为显示利润的证据,这是商标所有者先前难以获得的,否则,这意味着法院将用于计算此类损害的唯一证据将完全基于根据商标所有者提供的证据。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商标所有人在过去三年中无法证明其商标的使用并且无法证明遭受任何其他损失,则草案不建议商标所有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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