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2021-01-29 14:01:47|211|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的各项基本制度,围绕私有权利神圣、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其对技术创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激励知识产品的生产
人类已经走过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跨越了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正在步人知识经济时代,农业经济依赖的是土地资源和劳动力,工业经济依赖的是自然资源和货币,知识经济依赖的是知识资源和高科技,甚至可以说,知识产品的生产力,决定了知识经济的发达程度。
科技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和最活泼的因素,“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同志这一论断精辟地阐明了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突出作用。在整个人类文明史中,科技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人类社会的任何一次重大飞跃都是源于科技进步的重大突破。尤其是一次又一次的工业技术革命,使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飞跃,改造世界的能力发生了革命性的发展。第一、二次技术革命时期,正是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的时期。英国是近代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发祥地,也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由于英国较早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大大推动了纺织、冶炼、采矿、机械加工、交通运输等产业的迅猛发展,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其创造的财富超过了以往历史年代的总和。在英国之后,法国、荷兰、德国、美国、日本等国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世界著名的德国西门子公司、美国贝尔公司、英国邓禄普公司的创始人,都是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明家。可以说,如果没有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所谓“蒸汽和钢铁时代”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就不可能到来;同样,作为“电气、化学和汽车工业时代”的第二次技术革命也不可能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下迅速实现。
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科技进步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技术作为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本身是不会自然生长的,必须依靠科技人员去发明创造或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再创造。技术创新完成后,如果创新者不能在技术的生命周期内从技术的利用中获得合理回报,他就会失去继续创新的动力。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励人们进行知识创新,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则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这就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来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制度中尤其在法律制度中充分赋予人们进行自由创造和维护其创造成果利益的权利。因此,权利是每个知识经济主体所急需的和必需的基本要件。一方面,利益是人维持生存和改进生活质量必须的外在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刺激是发明创造最原始的动力,只有利益最大化的回报,人们才有最高的创造热情;另一方面,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自我支配、自我追求和自我实现的内在条件,自由的环境使人们创造才能得以充分发挥,正如哈耶克指出的,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是它赋予了社会进步的能力。咽此拥有自由权利的人们就能够勇于创新,大胆创造,从而不断获取新的知识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西方学者曾从产权角度阐述了技术创新与产权制度的关系,认为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社会技术进步的关键,人们是否愿意进行技术创新与他们所获得的技术创新收益有密切的关系,而技术创新收益的大小又取决于技术创新者与技术创新成果间的产权关系。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在他们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写道,尽管奖励和酬金可以为某些发明人带来刺激,但并没有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供合法依据,而专利制度的发展却提供了这种保护。所以说产权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的最根本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创立为科技进步的动力和源泉注人了“利益之油”和“生命之水”。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诺斯认为,“之所以以巨大技术进步为特征的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而不是在14世纪就已具备工业革命前夕的技术基础的中华帝国,是因为那时的英国拥有了作为产权制度的一种特殊范畴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刺激了发明创造者的热情,从而使得发明家得以大量涌现并带来浪潮般的技术创新,从而启动了工业革命并创造了现代经济增长的奇迹”。①
总之,要使社会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适应知识经济对权利的内在要求,就必须大力弘扬主体的权利意识,充分赋予人们广泛的权利,严格保护权利的正当行使,使之成为人们发明创造的精神动力。
(二)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新
在创新的过程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有限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达到促进创新的目的。
所谓资源,是指投资者通过一定方式所能选择的、对创造产出具备有效增长功能的各种投人的集合。作为经济增长的基本条件和表现形式,资源优化配置是为最大限度减少宏观经济浪费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对现有技术成果与各种投入要素的有机整合。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配置创新资源。
宏观上,知识经济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化的经济,经济的知识化和知识的经济化紧密相连。知识经济将知识作为最重要的资源和最宝贵的财富,人对物质资源的依赖性大为降低,人不再是土地和机器的奴隶,支配人的经济活动的不是外在于人的物质,而是人本身具有的知识。从经济学角度看,产权安排属于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在经济学上表现为一种经济资源,在企业中还表现为一种经营资源。资源优化配置是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于知识产权制度最终促进了知识创造和创新,推动了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不断上升。随着商品技术含量的提高,在商品的利润链中,拥有专利的国家和企业获得了最大的利润。在未来社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程度将决定着一个国家或企业在全球化经济中进行资源配置和国际分工时的地位。
微观上,知识产权资源对企业经济增长、资源优化配置的促进,与企业产权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是协调进行的。比如“名牌产品”不仅是企业分化、组合的主导因素,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名牌产品是企业长期经营的结果,其背后意味着企业有着良好的信誉、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名牌产品企业容易通过合并、兼并、联营、控制等多种形式建立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的现代企业集团。在实现资产重组过程中,低效率资源以各种方式融入效率高和科技实力强的企业,社会新的投资也逐渐向名牌优势企业集中,这样就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贯穿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在科研项目立项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避免重复研究,节约创新成本,提高创新的起点;在研究开发中,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借鉴他人的科技成果,开阔思路,绕过竞争对手的技术屏障,开拓新的技术路线,进行新的创新,并形成新的知识产权;在科技信息交流中,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创新内容可以向社会公开,载人知识信息宝库,成为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并为社会所合理利用;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阶段,新产品、新科技进入市场,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发明者得到社会给予的丰厚的回报,而经济上的回报又为新一轮的创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是站在巨人的肩上向上攀登,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创新,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从而极大地加速了科技进步的周期。
(三1为创新成果商品化和市场化提供保障
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是创新的根本目的。知识产品产生后要进入市场流通,否则难以产生社会价值,也就是说知识和技术的价值主要在传播与利用中才能体现出来,而技术与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主要是通过交易进行的。然而,任何交易都存在交易安全问题,技术和知识的交易也不例外,这就必须解决知识产品市场有序化的问题。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投资者,只有在安全和经济收益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才愿意进行技术与知识的交易,从而最终体现知识产品的价值。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知识与技术交易安全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形成和维护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前提在于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避免竞争者对权利主体明确的知识产品轻易地、不受限制地、不负相应对价地复制、利用,防止知识产品的交易和流通无法进行,并防止因以上原因而导致知识产品的生产缺乏必要的物质激励,最终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品市场必然呈现无序化状态。因为,和物质产品的生产一样,知识产品的生产客观上也需要投人相当多的时间、资金和人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则由于普遍的“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就不会得到应有的市场回报,这样,投资和开发这些产品和技术的动力就会严重不足;同样,也就不会存在知识产品在流通中体现其交换价值,换言之,就不会存在知识产品的交易市场,最终导致知识产品的再生产难以持续进行。譬如,如果仿制的成本很低且难度不大,又不需付报酬给知识产品的开发者,那么,为了节省投资和研发成本,仿制现象的普遍化就成为必然,知识产品就极可能被仿制者不适当地使用。而在仿制的环境中,由于大家都不愿从事最初的开发,新的智力创造物就不会被大量地开发出来,一旦智力创造物缺乏或不足,社会总体效用和社会进步就成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既节约了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和统一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以技术转移为例,专利保护制度使技术转让有法可依,有利于达成交易。因此,当转让的技术取得专利保护后,技术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就有了安全感,不必担心其他人会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该项技术来与之竞争。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与传播,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以及促进各国科技、经济、文化发展及交流方面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所在。
(一)激励知识产品的生产
人类已经走过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跨越了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正在步人知识经济时代,农业经济依赖的是土地资源和劳动力,工业经济依赖的是自然资源和货币,知识经济依赖的是知识资源和高科技,甚至可以说,知识产品的生产力,决定了知识经济的发达程度。
科技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和最活泼的因素,“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同志这一论断精辟地阐明了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突出作用。在整个人类文明史中,科技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人类社会的任何一次重大飞跃都是源于科技进步的重大突破。尤其是一次又一次的工业技术革命,使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飞跃,改造世界的能力发生了革命性的发展。第一、二次技术革命时期,正是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的时期。英国是近代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发祥地,也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由于英国较早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大大推动了纺织、冶炼、采矿、机械加工、交通运输等产业的迅猛发展,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其创造的财富超过了以往历史年代的总和。在英国之后,法国、荷兰、德国、美国、日本等国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世界著名的德国西门子公司、美国贝尔公司、英国邓禄普公司的创始人,都是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明家。可以说,如果没有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所谓“蒸汽和钢铁时代”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就不可能到来;同样,作为“电气、化学和汽车工业时代”的第二次技术革命也不可能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下迅速实现。
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科技进步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技术作为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本身是不会自然生长的,必须依靠科技人员去发明创造或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再创造。技术创新完成后,如果创新者不能在技术的生命周期内从技术的利用中获得合理回报,他就会失去继续创新的动力。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励人们进行知识创新,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则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这就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来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制度中尤其在法律制度中充分赋予人们进行自由创造和维护其创造成果利益的权利。因此,权利是每个知识经济主体所急需的和必需的基本要件。一方面,利益是人维持生存和改进生活质量必须的外在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刺激是发明创造最原始的动力,只有利益最大化的回报,人们才有最高的创造热情;另一方面,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自我支配、自我追求和自我实现的内在条件,自由的环境使人们创造才能得以充分发挥,正如哈耶克指出的,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是它赋予了社会进步的能力。咽此拥有自由权利的人们就能够勇于创新,大胆创造,从而不断获取新的知识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西方学者曾从产权角度阐述了技术创新与产权制度的关系,认为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社会技术进步的关键,人们是否愿意进行技术创新与他们所获得的技术创新收益有密切的关系,而技术创新收益的大小又取决于技术创新者与技术创新成果间的产权关系。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在他们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写道,尽管奖励和酬金可以为某些发明人带来刺激,但并没有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供合法依据,而专利制度的发展却提供了这种保护。所以说产权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的最根本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创立为科技进步的动力和源泉注人了“利益之油”和“生命之水”。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诺斯认为,“之所以以巨大技术进步为特征的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而不是在14世纪就已具备工业革命前夕的技术基础的中华帝国,是因为那时的英国拥有了作为产权制度的一种特殊范畴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刺激了发明创造者的热情,从而使得发明家得以大量涌现并带来浪潮般的技术创新,从而启动了工业革命并创造了现代经济增长的奇迹”。①
总之,要使社会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适应知识经济对权利的内在要求,就必须大力弘扬主体的权利意识,充分赋予人们广泛的权利,严格保护权利的正当行使,使之成为人们发明创造的精神动力。
(二)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新
在创新的过程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有限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达到促进创新的目的。
所谓资源,是指投资者通过一定方式所能选择的、对创造产出具备有效增长功能的各种投人的集合。作为经济增长的基本条件和表现形式,资源优化配置是为最大限度减少宏观经济浪费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对现有技术成果与各种投入要素的有机整合。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配置创新资源。
宏观上,知识经济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化的经济,经济的知识化和知识的经济化紧密相连。知识经济将知识作为最重要的资源和最宝贵的财富,人对物质资源的依赖性大为降低,人不再是土地和机器的奴隶,支配人的经济活动的不是外在于人的物质,而是人本身具有的知识。从经济学角度看,产权安排属于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在经济学上表现为一种经济资源,在企业中还表现为一种经营资源。资源优化配置是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于知识产权制度最终促进了知识创造和创新,推动了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不断上升。随着商品技术含量的提高,在商品的利润链中,拥有专利的国家和企业获得了最大的利润。在未来社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程度将决定着一个国家或企业在全球化经济中进行资源配置和国际分工时的地位。
微观上,知识产权资源对企业经济增长、资源优化配置的促进,与企业产权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是协调进行的。比如“名牌产品”不仅是企业分化、组合的主导因素,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名牌产品是企业长期经营的结果,其背后意味着企业有着良好的信誉、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名牌产品企业容易通过合并、兼并、联营、控制等多种形式建立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的现代企业集团。在实现资产重组过程中,低效率资源以各种方式融入效率高和科技实力强的企业,社会新的投资也逐渐向名牌优势企业集中,这样就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贯穿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在科研项目立项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避免重复研究,节约创新成本,提高创新的起点;在研究开发中,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借鉴他人的科技成果,开阔思路,绕过竞争对手的技术屏障,开拓新的技术路线,进行新的创新,并形成新的知识产权;在科技信息交流中,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创新内容可以向社会公开,载人知识信息宝库,成为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并为社会所合理利用;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阶段,新产品、新科技进入市场,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发明者得到社会给予的丰厚的回报,而经济上的回报又为新一轮的创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是站在巨人的肩上向上攀登,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创新,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从而极大地加速了科技进步的周期。
(三1为创新成果商品化和市场化提供保障
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是创新的根本目的。知识产品产生后要进入市场流通,否则难以产生社会价值,也就是说知识和技术的价值主要在传播与利用中才能体现出来,而技术与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主要是通过交易进行的。然而,任何交易都存在交易安全问题,技术和知识的交易也不例外,这就必须解决知识产品市场有序化的问题。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投资者,只有在安全和经济收益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才愿意进行技术与知识的交易,从而最终体现知识产品的价值。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知识与技术交易安全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形成和维护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前提在于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避免竞争者对权利主体明确的知识产品轻易地、不受限制地、不负相应对价地复制、利用,防止知识产品的交易和流通无法进行,并防止因以上原因而导致知识产品的生产缺乏必要的物质激励,最终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品市场必然呈现无序化状态。因为,和物质产品的生产一样,知识产品的生产客观上也需要投人相当多的时间、资金和人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则由于普遍的“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就不会得到应有的市场回报,这样,投资和开发这些产品和技术的动力就会严重不足;同样,也就不会存在知识产品在流通中体现其交换价值,换言之,就不会存在知识产品的交易市场,最终导致知识产品的再生产难以持续进行。譬如,如果仿制的成本很低且难度不大,又不需付报酬给知识产品的开发者,那么,为了节省投资和研发成本,仿制现象的普遍化就成为必然,知识产品就极可能被仿制者不适当地使用。而在仿制的环境中,由于大家都不愿从事最初的开发,新的智力创造物就不会被大量地开发出来,一旦智力创造物缺乏或不足,社会总体效用和社会进步就成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既节约了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和统一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以技术转移为例,专利保护制度使技术转让有法可依,有利于达成交易。因此,当转让的技术取得专利保护后,技术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就有了安全感,不必担心其他人会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该项技术来与之竞争。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与传播,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以及促进各国科技、经济、文化发展及交流方面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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