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公众利益间的辩证关系
2021-01-29 14:01:25|145|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制度在给予创新成果的权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的同时,又考虑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等知识产权人对智力成果的垄断利益,最终目的则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和有序传播,促进科学、文化进步与经济发展,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整体的社会利益的追求,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目标。
一方面,要促进更多更好的为社会需要的有价值的智力产品的生产,就必须充分地激发人们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授予智力成果创造者使用、占有和控制其智力成果的权利。换一个角度说,社会寻求科学和文化形式中的效用的最大化,手段是把授予作者和发明者权利作为产生这种进步的动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还具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知识产权与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障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同时实现保护私人权利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需要调整好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及时、广泛地传播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所以,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来看,一方面必须强化私权利保护,另一方面在加强私权利保护的同时必须保持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立法者有两个问题是必须考虑的:一是在多大的程度上立法能够促进生产者的创造,并相应地使公众获益;二是在多大的程度上授予的专有权会损害公众利益。为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内容以专利文献的形式充分向社会公开,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成果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一般来说,发明创造的许可使用越快、越多,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越有利。这两方面积极性的结合,能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有利于及时扩大科技成果在实际生产领域中的应用,有利于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不平衡状态在不同的时期、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都不相同。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不平衡或者是利益失衡状态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知识产权人拥有较少的专有权,而社会公众能相当宽松地利用智力成果。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这种状况实际上是让知识产权人承担了较多的社会义务,而赋予了社会公众较多的使用作品、发明等知识产品的权利。这种状况出现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环境下。利益失衡的第二种状态与前述正好相反,即权利人被赋予较多的权利而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使用受到较多的限制,以至社会公众无法在分享智力成果的利益方面与权利人相抗衡。这种利益失衡状态常见于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环境下。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上,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往往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弱保护理论。它的出现有多种原因,例如,与知识保护观念有关,受“国家所有权”观念影响较深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天平很可能是偏向于使用者,而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过多的限制;与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有关,即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提出质疑和批评,认为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以避免技术引进和文化交流成本增高以节约国家资金、降低产品成本,可以推进地方工业技术的取得和减少依赖,还有诸如保护知识产权会助长经济发展中的垄断,保密和独占会严重地扼杀科学的发展等观点。不论以上知识产权弱保护理论的表现形式如何,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忽视了知识产权弱保护可能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即会导致智力成果的生产缺乏动力,导致整个社会知识资产的短缺。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产品生产的层次上限制了竞争,然而却能在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这个更高层次上促进竞争,从长远来看,必能增加社会的福利,更何况这种垄断本身是有限的。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以来,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两者之间的利益进行权衡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知识产权权利的期限性、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都是在不损害权利人的合理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考察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无论是专利法、著作权法,还是商标法,总的发展趋势是权利的不断扩张,即所谓高度保护主义应对低度保护主义的胜利。这种不平衡状态在近一二十年来变得更加明显,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南北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失衡相当明显。
因此,一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不是越高越好,关键是如何在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合理使用已有知识产品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与保护社会公众合理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发达国家及其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合理发展空间之间的利益平衡、发生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于我国而言,正确理解和把握知识产权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统一、知识产权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性,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短短的二十几年里从几乎一片空白发展到今天相对成熟的水平,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走完的路程,我们在移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即所谓同国际社会“接轨”的时候,“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①因为任何“法律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渐进的,水到渠成的”,‘黼非一日千里。只有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才能找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合理定位。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不同的国家或者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作用有所不同。
一方面,要促进更多更好的为社会需要的有价值的智力产品的生产,就必须充分地激发人们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授予智力成果创造者使用、占有和控制其智力成果的权利。换一个角度说,社会寻求科学和文化形式中的效用的最大化,手段是把授予作者和发明者权利作为产生这种进步的动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还具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知识产权与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障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同时实现保护私人权利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需要调整好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及时、广泛地传播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所以,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来看,一方面必须强化私权利保护,另一方面在加强私权利保护的同时必须保持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立法者有两个问题是必须考虑的:一是在多大的程度上立法能够促进生产者的创造,并相应地使公众获益;二是在多大的程度上授予的专有权会损害公众利益。为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内容以专利文献的形式充分向社会公开,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成果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一般来说,发明创造的许可使用越快、越多,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越有利。这两方面积极性的结合,能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有利于及时扩大科技成果在实际生产领域中的应用,有利于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不平衡状态在不同的时期、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都不相同。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不平衡或者是利益失衡状态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知识产权人拥有较少的专有权,而社会公众能相当宽松地利用智力成果。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这种状况实际上是让知识产权人承担了较多的社会义务,而赋予了社会公众较多的使用作品、发明等知识产品的权利。这种状况出现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环境下。利益失衡的第二种状态与前述正好相反,即权利人被赋予较多的权利而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使用受到较多的限制,以至社会公众无法在分享智力成果的利益方面与权利人相抗衡。这种利益失衡状态常见于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环境下。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上,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往往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弱保护理论。它的出现有多种原因,例如,与知识保护观念有关,受“国家所有权”观念影响较深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天平很可能是偏向于使用者,而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过多的限制;与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有关,即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提出质疑和批评,认为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以避免技术引进和文化交流成本增高以节约国家资金、降低产品成本,可以推进地方工业技术的取得和减少依赖,还有诸如保护知识产权会助长经济发展中的垄断,保密和独占会严重地扼杀科学的发展等观点。不论以上知识产权弱保护理论的表现形式如何,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忽视了知识产权弱保护可能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即会导致智力成果的生产缺乏动力,导致整个社会知识资产的短缺。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产品生产的层次上限制了竞争,然而却能在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这个更高层次上促进竞争,从长远来看,必能增加社会的福利,更何况这种垄断本身是有限的。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以来,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两者之间的利益进行权衡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知识产权权利的期限性、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都是在不损害权利人的合理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考察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无论是专利法、著作权法,还是商标法,总的发展趋势是权利的不断扩张,即所谓高度保护主义应对低度保护主义的胜利。这种不平衡状态在近一二十年来变得更加明显,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南北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失衡相当明显。
因此,一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不是越高越好,关键是如何在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合理使用已有知识产品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与保护社会公众合理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发达国家及其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合理发展空间之间的利益平衡、发生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于我国而言,正确理解和把握知识产权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统一、知识产权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性,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短短的二十几年里从几乎一片空白发展到今天相对成熟的水平,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走完的路程,我们在移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即所谓同国际社会“接轨”的时候,“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①因为任何“法律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渐进的,水到渠成的”,‘黼非一日千里。只有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才能找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合理定位。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不同的国家或者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作用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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