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核桃”搭便车,“六个核桃”忙维权
2021-01-29 14:01:35|446|起点商标网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终审审结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养元公司)与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福旺公司)及枣庄市奋斗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奋斗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福旺公司、奋斗公司未侵犯养元公司“六个核桃”商标权,但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改判福旺公司、奋斗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对相关产业的企业有正面引导作用,虽然奋斗公司的“养生核桃”未构成商标侵权,但其在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了知名企业的包装、装潢,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企业在发展自身品牌时应自行设计包装、装潢,避免与同业产品撞车,企业还是要立足于自我,通过诚实守信来提供商品和服务,靠自身投入树立起自己的品牌。
擅用商标引发纠纷
据了解,养元公司成立于1997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饮料(蛋白饮料类)、罐头(其他罐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核桃仁、机械设备的进出口等。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养元公司注册了“六个核桃”系列商标,其中第13777350号、第13777351号指定颜色商标注册于2015年,第16130852号立体商标注册于2016年。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包含植物饮料等。
福旺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是饮料(含植物蛋白饮料、果味饮料)、罐头(八宝粥罐头)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等,奋斗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养元公司称,奋斗公司与福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养元公司相似的商标用语及图形,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涉案被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养生核桃及不规则蓝色图形”以及手提袋的整体设计样式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与养元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养元公司将奋斗公司、福旺公司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福旺公司、奋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养元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
奋斗公司与福旺公司辩称,其并未侵犯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养生核桃”意在表明商品的原料是核桃、养生核桃,文字与涉案商标不相同,文字的印刷形式也与涉案注册商标不同。核桃、养生核桃使用在涉案产品上显然不具有显著性,也就是无法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区分度,不存在侵犯养元公司商标权的可能性。涉案产品外包装、装潢不属于养元公司特有的装潢,手提袋、包装箱、罐体均为通用外观形式,奋斗公司与福旺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改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养元公司第13777350号、第13777351号注册商标相似的不规则蓝色图形,中间镶嵌的白色文字“养生核桃”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的“六个核桃”文字排列相同;手提袋的设计样式与养元公司第16130852号立体商标样式、颜色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包装,颜色、立体图形近似,且与养元公司产品系同种商品,侵犯了养元公司的商标权。
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为知名商品,该商品包装、装潢已经与其“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应认定为特有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养元公司产品包装相同,均为易拉罐、包装箱和手提袋,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的装潢相似,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与养元公司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福旺公司、奋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行为并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万元。奋斗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奋斗公司是否侵犯养元公司涉案商标权及奋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东高院认为,“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呼叫、含义并不相同,在各自规范使用的情形下,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奋斗公司被诉手提袋虽然整体设计样式、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布局与养元公司涉案第16130852立体商标相似,但因养元公司涉案立体商标的立体形状为手提袋的通常造型,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双方最具有显著性、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部分分别为汉字“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基于同样理由,该被诉标识与养元公司涉案立体注册商标亦不相同或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关于奋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据此,山东高院改判福旺公司、奋斗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全面布局防范风险
对于该案,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企业要立足于自我,通过诚实守信来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借用知名品牌包装、装潢来搭便车,一旦陷入司法诉讼,企业还将面临一定数额的赔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丽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除承担为消费者提供品质优良的产品和服务这一基本责任外,还应履行一定的社会契约与相关法律责任,特别要遵循商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企业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保持特别审慎注意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侵权风险?孔丽芳表示,企业应当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拥有清晰的管理,对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既保护不受其他竞争对手的恶意侵犯,同时也要严格守法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模仿、不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要有独创性的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来获得广大客户的认可,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来提高自身商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黄志帅也认为,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产品的包装、装潢也需要做一个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风险防范,不仅要保证原创设计,还应考虑与企业发展相关行业是否有类似包装、装潢,以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还经过对自身品牌及时全面布局,对特殊标识及时申请商标,对包装装潢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保存好企业的相应推广使用资料,在诉讼时就成为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证据资料。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对相关产业的企业有正面引导作用,虽然奋斗公司的“养生核桃”未构成商标侵权,但其在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了知名企业的包装、装潢,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企业在发展自身品牌时应自行设计包装、装潢,避免与同业产品撞车,企业还是要立足于自我,通过诚实守信来提供商品和服务,靠自身投入树立起自己的品牌。
擅用商标引发纠纷
据了解,养元公司成立于1997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饮料(蛋白饮料类)、罐头(其他罐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核桃仁、机械设备的进出口等。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养元公司注册了“六个核桃”系列商标,其中第13777350号、第13777351号指定颜色商标注册于2015年,第16130852号立体商标注册于2016年。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包含植物饮料等。
福旺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是饮料(含植物蛋白饮料、果味饮料)、罐头(八宝粥罐头)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等,奋斗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养元公司称,奋斗公司与福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养元公司相似的商标用语及图形,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涉案被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养生核桃及不规则蓝色图形”以及手提袋的整体设计样式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与养元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养元公司将奋斗公司、福旺公司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福旺公司、奋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养元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
奋斗公司与福旺公司辩称,其并未侵犯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养生核桃”意在表明商品的原料是核桃、养生核桃,文字与涉案商标不相同,文字的印刷形式也与涉案注册商标不同。核桃、养生核桃使用在涉案产品上显然不具有显著性,也就是无法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区分度,不存在侵犯养元公司商标权的可能性。涉案产品外包装、装潢不属于养元公司特有的装潢,手提袋、包装箱、罐体均为通用外观形式,奋斗公司与福旺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改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养元公司第13777350号、第13777351号注册商标相似的不规则蓝色图形,中间镶嵌的白色文字“养生核桃”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的“六个核桃”文字排列相同;手提袋的设计样式与养元公司第16130852号立体商标样式、颜色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包装,颜色、立体图形近似,且与养元公司产品系同种商品,侵犯了养元公司的商标权。
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为知名商品,该商品包装、装潢已经与其“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应认定为特有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养元公司产品包装相同,均为易拉罐、包装箱和手提袋,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的装潢相似,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与养元公司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福旺公司、奋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行为并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万元。奋斗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奋斗公司是否侵犯养元公司涉案商标权及奋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东高院认为,“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呼叫、含义并不相同,在各自规范使用的情形下,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奋斗公司被诉手提袋虽然整体设计样式、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布局与养元公司涉案第16130852立体商标相似,但因养元公司涉案立体商标的立体形状为手提袋的通常造型,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双方最具有显著性、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部分分别为汉字“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基于同样理由,该被诉标识与养元公司涉案立体注册商标亦不相同或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关于奋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据此,山东高院改判福旺公司、奋斗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全面布局防范风险
对于该案,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企业要立足于自我,通过诚实守信来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借用知名品牌包装、装潢来搭便车,一旦陷入司法诉讼,企业还将面临一定数额的赔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丽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除承担为消费者提供品质优良的产品和服务这一基本责任外,还应履行一定的社会契约与相关法律责任,特别要遵循商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企业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保持特别审慎注意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侵权风险?孔丽芳表示,企业应当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拥有清晰的管理,对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既保护不受其他竞争对手的恶意侵犯,同时也要严格守法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模仿、不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要有独创性的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来获得广大客户的认可,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来提高自身商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黄志帅也认为,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产品的包装、装潢也需要做一个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风险防范,不仅要保证原创设计,还应考虑与企业发展相关行业是否有类似包装、装潢,以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还经过对自身品牌及时全面布局,对特殊标识及时申请商标,对包装装潢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保存好企业的相应推广使用资料,在诉讼时就成为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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