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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商标许可可以在破产中转让吗

2021-01-29 14:01:29|301|起点商标网
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最近在In re XMH Corp.,647 F. 3d 690(2011年7月Cir)中进行了处理,无论是否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转让商标许可。法院在裁定中裁定,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允许被许可人转让,否则被许可人不得在破产程序中转让商标许可。

XMH Corporation(以前称为Hartmarx)(“ XMH”)及其子公司Simply Blue根据《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XMH申请了破产法院的许可,以出售Simply Blue的资产,其中包括Simply Blue与Western Glove Works(“ Western Glove”)之间的执行合同。与Western Glove的合同为两部分合同,其中规定Western Glove在一段时间内向Simply Blue提供商标许可,一旦该期限到期且许可到期,Simply Blue将为Western Glove提供某些支持服务,包括尊重使用商标的产品。

Western Glove反对Simply Blue转让合同,认为该合同是商标许可,并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Simply Blue无法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巡回法院在确定合同是否可转让时,认识到如果“适用法律”授权另一方(在本例中为Western Glove)授权,则《破产法》第365(c)(1)条禁止转让执行合同,拒绝接受受让人(在这种情况下为第三方购买者)的履约,无论合同本身是否禁止转让。法院认定,“适用法律”是指除破产法以外的任何法律,在此情况下,还指商标法。

法院 援引了一些商标案件,指出默认规则是商标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转让许可,除非许可明确允许转让。法院的推理基于基本商标政策。法院解释说,商标是消费者用于与特定产品相关联的品牌的简称。如果未经所有者的许可(通过许可转让)授予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商标的权利,则所有者将不再能够控制产品或商标的使用(或滥用)。

因此,由于Simply Blue与Western Glove之间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允许被许可人转让的条款,因此法院在没有Western Glove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禁止转让。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的第一部分,即许可部分已经到期,而仅剩下合同的第二部分,即服务部分。因此,由于商标许可不再有效,因此该协议仅仅是由破产法院自由转让的服务合同。

尽管法院就合同的可转让性得出结论,但法院在起草许可证时必须考虑其持有权以及起草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产生的影响。总而言之,法院裁定,如果没有商标许可中的明确规定,破产的被许可人无权转让商标许可,除非得到许可人的明确同意。

在实践中,这种主张强调了两个重要的结构概念。首先,重要的是您如何指定合同。尽管合同中另有规定,但根据该裁决,服务合同仍可完全转让给破产人。但是,除非许可中有明确允许转让的规定,否则不得转让商标许可。其次,为了避免在法院,破产或其他情况下是否允许转让商标许可产生任何歧义,商标许可明确涉及合同的可转让性符合被许可人和许可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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