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和执法中商标侵权的常见问题
2021-01-29 13:01:38|164|起点商标网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到2012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量已达到7.85万亿。2013年为10.5万亿美元,预计2014年将达到13.4万亿美元。从电子商务网站的行业分布来看,排名前十的行业是:服装,纺织,农业和农业,数字家电,机械设备,化工以及塑料,食品和葡萄酒,建筑材料,五金和工具,医疗和药物。伴随着这一现象,在线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一系列全新的挑战。本文将重点讨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一 ,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的主要区别
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模式区别的关键特征是存在着“信息”和“交易”的枢纽,即网络。因此,通常在传统交易中同时发生并同时完成的整个交易过程,例如信息转移,支付以及实物商品的交付,在电子商务中是分开的,并在各种服务提供商的参与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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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要差异导致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大多数问题发生在与交易信息有关的部门中。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交易通常与实物相关,包括其展示或流通。商标法中传统侵权的定义是基于交易直接与实物相关的特征。例如,商标法中列出的侵权行为包括:“使用商标在商品上”,“销售假冒产品”,“制造商标标签”等。在具有大量在线信息的电子商务模式中,选择,识别和确定贸易伙伴已成为完成交易的关键先决条件。甚至不比产品本身重要。因此,在频繁的学术和司法讨论中,与交易信息相关的新型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其次,共同侵权非常普遍,很难确定商标侵权中的共同责任。由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每个交易领域都提供了不可分割的支持,共同侵权已成为电子商务侵权中的另一个热门话题。但是,在传统支付模式下,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与第三方之间的位置没有本质区别。此外,在电子商务中协助完成商品交付的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角色与传统经济中的角色相同。因此,在交易信息领域,许多问题仍然集中在服务提供商上。即确定所谓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的责任(以下简称“ISP ”)。
二。 电子商务中的常见商标问题和执法实践
A. 与实物有关的商标侵权。
1.通过电子商务模式销售假冒商品
a) 识别侵权者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识别侵权者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在实践中,有几种方法可以解决此问题:
通过互联网实名认证获取信息;
从互联网上获取间接信息,例如相关网站的运营商,域名所有者或ICP记录的信息;
通过样品购买获得卖方信息;
从ISP获取信息。
b) 确定司法管辖区
确定商标侵权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在被告住所地或侵权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至于被告人的住所地,如果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身份,则可以通过根据被告人的身份获取住所信息来确定管辖权。实际上,原告通常将ISP列为共同被告,以便在ISP所在地建立管辖权。
对于发生侵权的地方,我们应该区分商标与实物商品和交易信息有关的侵权。如果是前者,则在适用侵权行为的地点,在传统经济中存储或扣押/扣留侵权商品的地方建立管辖权的原则仍然适用。值得一提的是,在公证购买过程中,原告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建立管辖权,该地点被指定为送货地址,因此被视为销售商品的地点。在当前的实践中,仅通过送货地址很难获得大多数法院的确认以确立管辖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指定选择特定地点作为履行合同的地点,有可能将该地方视为发生销售行为的地方,而当地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如果未经授权使用商标与交易信息有关,原告还可以考虑使用网站服务器的位置来建立管辖权。
2.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平行进口商品
权利人在商标执行中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在电子商务中销售平行进口商品。这些商品通常是“正品”,但应该在其他国家/地区出售。
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立法尚无关于通过平行进口和违反合同销售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意见,但大多数法院或执法部门对此问题持保留态度,即法院或执法部门会谨慎确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侵权。这种态度反映在一个典型案例中,即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维多利亚的秘密诉上海金田案。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因素。例如,在米其林诉谭国强一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作出如下声明:“从安全角度出发,轮胎质量直接关系到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轮胎制造商将生产和销售满足不同要求的轮胎。销售国家/地区的速度要求,地理和气候特征以及强制性标准。这些轮胎没有通过强制性的3C认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并违反了中国的强制性规定。无论由谁制造这些产品,出售这些产品都是违法的,应依法禁止。因此,这种情况的关键不是制造产品的人,而是这种未经授权的销售可能会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利益。”
3. 通过电子商务销售默认商品(违反商标许可协议或其他协议)
此类侵权的典型行为包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根据协议,该产品只能直接销售;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根据该协议,该产品只能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销售;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例如奢侈品牌产品),这些产品应在某些情况下由商标所有者严格选择和限制。
新的《商标法》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否合法。目前,商标所有人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保护方面仍然面临严峻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ISP通常不会处理这些商品。
欧洲的某些案件明确支持商标所有人,例如Copad SA诉Christian Dior couture SA案。但是,在中国没有任何有利的先例可循。建议商标所有者找到适当的机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这些问题。
B. 与交易信息有关的商标侵权。
1.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搜索关键字或网页关键字:例如,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网页关键字将他人的商标与他人的网站相关联,或利用搜索引擎提供的付费列表服务。
在大多数先例中,这种行为都被认定为侵权。权利所有者可以通过起诉ISP来行使其权利。
2. 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网上商店的名称,标牌,装饰或广告
这类行为包括各种具体情况,法院有不同的态度。
在由Nippon Company在上海和江苏省提起的诉讼中,两个地区的法院均裁定被告没有侵权,理由是这些使用是对Nippon商标的合理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但是,在American Zippo v。Wang Lei案中,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通常,关于在装饰网店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法院将重点放在这种使用是否公平和适当上。这种使用是否会引起公众的困惑,以及这种使用是否会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当前,一些ISP将通过对有关此类行为的投诉采取行动来做出响应。
3. 在产品说明中使用他人的商标
典型的情况是在产品说明中使用其他人的商标进行促销,例如使用“卡地亚风格”。尽管侵权人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且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但基于商标稀释或不正当竞争,该行为仍可被视为侵权。今年年初,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卡地亚诉一号店”和“麦克拉公司”进行了大胆探索,作出了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的判决。
4. 以他人的商标为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
根据有关 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域名注册,并使用域名进行有关商品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引起有关公众的混淆,属于“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5条,“对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
5. ISP在商标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
ISP在商标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司法 系统对此也进行了许多深入的 研究 和 探索。目前,安全港原则和在红旗标准仍然是常用的。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应用它们,它始终与个别案件的事实密切相关。最近的一个重要案件是Eland Company 诉 Du Guofa 和 Taobao案,在该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商标所有者的裁决。
三, 结论
综上所述,与商标侵权相关的互联网问题具有其特殊性,随着电子商务从形式到内容的不断创新,其发展和变化迅速。虽然电子商务下的性质商标法是一样的传统经济,这是一个区域价值的长期 关注的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在互联网的环境,以建立一个 健康的 法律 环境 对 E-电子商务。
一 ,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的主要区别
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模式区别的关键特征是存在着“信息”和“交易”的枢纽,即网络。因此,通常在传统交易中同时发生并同时完成的整个交易过程,例如信息转移,支付以及实物商品的交付,在电子商务中是分开的,并在各种服务提供商的参与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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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要差异导致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大多数问题发生在与交易信息有关的部门中。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交易通常与实物相关,包括其展示或流通。商标法中传统侵权的定义是基于交易直接与实物相关的特征。例如,商标法中列出的侵权行为包括:“使用商标在商品上”,“销售假冒产品”,“制造商标标签”等。在具有大量在线信息的电子商务模式中,选择,识别和确定贸易伙伴已成为完成交易的关键先决条件。甚至不比产品本身重要。因此,在频繁的学术和司法讨论中,与交易信息相关的新型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其次,共同侵权非常普遍,很难确定商标侵权中的共同责任。由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每个交易领域都提供了不可分割的支持,共同侵权已成为电子商务侵权中的另一个热门话题。但是,在传统支付模式下,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与第三方之间的位置没有本质区别。此外,在电子商务中协助完成商品交付的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角色与传统经济中的角色相同。因此,在交易信息领域,许多问题仍然集中在服务提供商上。即确定所谓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的责任(以下简称“ISP ”)。
二。 电子商务中的常见商标问题和执法实践
A. 与实物有关的商标侵权。
1.通过电子商务模式销售假冒商品
a) 识别侵权者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识别侵权者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在实践中,有几种方法可以解决此问题:
通过互联网实名认证获取信息;
从互联网上获取间接信息,例如相关网站的运营商,域名所有者或ICP记录的信息;
通过样品购买获得卖方信息;
从ISP获取信息。
b) 确定司法管辖区
确定商标侵权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在被告住所地或侵权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至于被告人的住所地,如果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身份,则可以通过根据被告人的身份获取住所信息来确定管辖权。实际上,原告通常将ISP列为共同被告,以便在ISP所在地建立管辖权。
对于发生侵权的地方,我们应该区分商标与实物商品和交易信息有关的侵权。如果是前者,则在适用侵权行为的地点,在传统经济中存储或扣押/扣留侵权商品的地方建立管辖权的原则仍然适用。值得一提的是,在公证购买过程中,原告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建立管辖权,该地点被指定为送货地址,因此被视为销售商品的地点。在当前的实践中,仅通过送货地址很难获得大多数法院的确认以确立管辖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指定选择特定地点作为履行合同的地点,有可能将该地方视为发生销售行为的地方,而当地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如果未经授权使用商标与交易信息有关,原告还可以考虑使用网站服务器的位置来建立管辖权。
2.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平行进口商品
权利人在商标执行中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在电子商务中销售平行进口商品。这些商品通常是“正品”,但应该在其他国家/地区出售。
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立法尚无关于通过平行进口和违反合同销售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意见,但大多数法院或执法部门对此问题持保留态度,即法院或执法部门会谨慎确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侵权。这种态度反映在一个典型案例中,即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维多利亚的秘密诉上海金田案。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因素。例如,在米其林诉谭国强一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作出如下声明:“从安全角度出发,轮胎质量直接关系到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轮胎制造商将生产和销售满足不同要求的轮胎。销售国家/地区的速度要求,地理和气候特征以及强制性标准。这些轮胎没有通过强制性的3C认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并违反了中国的强制性规定。无论由谁制造这些产品,出售这些产品都是违法的,应依法禁止。因此,这种情况的关键不是制造产品的人,而是这种未经授权的销售可能会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利益。”
3. 通过电子商务销售默认商品(违反商标许可协议或其他协议)
此类侵权的典型行为包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根据协议,该产品只能直接销售;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根据该协议,该产品只能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销售;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产品(例如奢侈品牌产品),这些产品应在某些情况下由商标所有者严格选择和限制。
新的《商标法》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否合法。目前,商标所有人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保护方面仍然面临严峻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ISP通常不会处理这些商品。
欧洲的某些案件明确支持商标所有人,例如Copad SA诉Christian Dior couture SA案。但是,在中国没有任何有利的先例可循。建议商标所有者找到适当的机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这些问题。
B. 与交易信息有关的商标侵权。
1.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搜索关键字或网页关键字:例如,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网页关键字将他人的商标与他人的网站相关联,或利用搜索引擎提供的付费列表服务。
在大多数先例中,这种行为都被认定为侵权。权利所有者可以通过起诉ISP来行使其权利。
2. 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网上商店的名称,标牌,装饰或广告
这类行为包括各种具体情况,法院有不同的态度。
在由Nippon Company在上海和江苏省提起的诉讼中,两个地区的法院均裁定被告没有侵权,理由是这些使用是对Nippon商标的合理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但是,在American Zippo v。Wang Lei案中,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通常,关于在装饰网店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法院将重点放在这种使用是否公平和适当上。这种使用是否会引起公众的困惑,以及这种使用是否会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当前,一些ISP将通过对有关此类行为的投诉采取行动来做出响应。
3. 在产品说明中使用他人的商标
典型的情况是在产品说明中使用其他人的商标进行促销,例如使用“卡地亚风格”。尽管侵权人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且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但基于商标稀释或不正当竞争,该行为仍可被视为侵权。今年年初,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卡地亚诉一号店”和“麦克拉公司”进行了大胆探索,作出了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的判决。
4. 以他人的商标为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
根据有关 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域名注册,并使用域名进行有关商品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引起有关公众的混淆,属于“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5条,“对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
5. ISP在商标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
ISP在商标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司法 系统对此也进行了许多深入的 研究 和 探索。目前,安全港原则和在红旗标准仍然是常用的。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应用它们,它始终与个别案件的事实密切相关。最近的一个重要案件是Eland Company 诉 Du Guofa 和 Taobao案,在该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商标所有者的裁决。
三, 结论
综上所述,与商标侵权相关的互联网问题具有其特殊性,随着电子商务从形式到内容的不断创新,其发展和变化迅速。虽然电子商务下的性质商标法是一样的传统经济,这是一个区域价值的长期 关注的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在互联网的环境,以建立一个 健康的 法律 环境 对 E-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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