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021-01-29 13:01:46|152|起点商标网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存在,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作品,应当具备如下几方面的条件:
1.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这里所说的思想,应当包括对事实和方法的主观认识,思想和情感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的,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同样的思想或情感,人们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完成的劳动成果,一件作品的完成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而是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要求作品表现的思想主题新颖,即表现同一思想或情感的文学艺术作品大量反复出现,虽然它们的艺术形式雷同,甚至不同的作者在同一时间各自创造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但只要互不抄袭,是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就可以各自取得独立的著作权。也就是说,艺术形式和具体表现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只要相互之间没有抄袭,而是各自独立完成,都分别享有各自的著作权。
3.具有合法的形式
作者必须为作品提供一个具体的合法的形式为他人感知。如果思想者不借助于物质媒介,借助诸如作为物质实体的各种质料以及声、色或其他符号,把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把主观转化为客观,就不能成为作品。只有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才可能进行复制,复制使用是利用作品的最主要方式。其次,作品的表现形式应为著作权法认可。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
世界上具备多少种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形式,就可能有多少种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国法律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下列形式: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
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有一种观点认为实际上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①;
7.杂技艺术作品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是表演艺术的一种。
8.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另外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年公布的文件,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第二,建筑设计图与模型。此外,一个建筑的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也应当受著作权保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问题,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既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作品。{t"fl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及第7款规定了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问题,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对实用艺术品给予保护,保护的程度和范围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但是,如果把保护的着眼点放在“艺术品”,保护实用艺术与保护一般美术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侵权诉讼中,实用艺术品的版权只有能证实被告复制了其作品中除去实用功能之外仍能独立存在的那部分艺术造型,才有可能确认侵权。而如果把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实用”,则可通过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具有实用功能的独特造型。
10.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元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三)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两类。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其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传播,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第二,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第三,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根据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第五,宣扬邪教、迷信的;第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第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那些虽然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人公有领域,或属特殊性质作品,因而不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三类:
(1)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上述官方文件和相应的官方文件译文都是作品,但是,这些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国家和相关社会成员的公有的信息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的成果,故不能被独占利用,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它们的传播和被人们利用。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著作权法不给予法律保护的理由有二:其一,报导时事新闻的目的就在于使社会尽快了解,因而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其二,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特别的创作性劳动,因此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应当指出的是,新闻作品是复杂的,而且随着传播媒介和手段的进步更为复杂。依现行法律一概而论,也不免失之公允。实践中,尤其在国际间,新闻“落地”有偿服务也是普遍做法。因此,如何对待这类作品,也是应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历法、公式、数表和通用表格
历法是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有阴历和阳历。数表是指含有一定数字,并反映一定关系的表格,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运用的工具,如元素周期表、三角函数表等。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惟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此外,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为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故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作品,应当具备如下几方面的条件:
1.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这里所说的思想,应当包括对事实和方法的主观认识,思想和情感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的,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同样的思想或情感,人们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完成的劳动成果,一件作品的完成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而是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要求作品表现的思想主题新颖,即表现同一思想或情感的文学艺术作品大量反复出现,虽然它们的艺术形式雷同,甚至不同的作者在同一时间各自创造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但只要互不抄袭,是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就可以各自取得独立的著作权。也就是说,艺术形式和具体表现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只要相互之间没有抄袭,而是各自独立完成,都分别享有各自的著作权。
3.具有合法的形式
作者必须为作品提供一个具体的合法的形式为他人感知。如果思想者不借助于物质媒介,借助诸如作为物质实体的各种质料以及声、色或其他符号,把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把主观转化为客观,就不能成为作品。只有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才可能进行复制,复制使用是利用作品的最主要方式。其次,作品的表现形式应为著作权法认可。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
世界上具备多少种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形式,就可能有多少种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国法律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下列形式: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
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有一种观点认为实际上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①;
7.杂技艺术作品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是表演艺术的一种。
8.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另外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年公布的文件,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第二,建筑设计图与模型。此外,一个建筑的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也应当受著作权保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问题,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既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作品。{t"fl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及第7款规定了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问题,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对实用艺术品给予保护,保护的程度和范围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但是,如果把保护的着眼点放在“艺术品”,保护实用艺术与保护一般美术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侵权诉讼中,实用艺术品的版权只有能证实被告复制了其作品中除去实用功能之外仍能独立存在的那部分艺术造型,才有可能确认侵权。而如果把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实用”,则可通过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具有实用功能的独特造型。
10.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元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三)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两类。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其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传播,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第二,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第三,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根据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第五,宣扬邪教、迷信的;第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第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那些虽然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人公有领域,或属特殊性质作品,因而不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三类:
(1)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上述官方文件和相应的官方文件译文都是作品,但是,这些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国家和相关社会成员的公有的信息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的成果,故不能被独占利用,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它们的传播和被人们利用。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著作权法不给予法律保护的理由有二:其一,报导时事新闻的目的就在于使社会尽快了解,因而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其二,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特别的创作性劳动,因此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应当指出的是,新闻作品是复杂的,而且随着传播媒介和手段的进步更为复杂。依现行法律一概而论,也不免失之公允。实践中,尤其在国际间,新闻“落地”有偿服务也是普遍做法。因此,如何对待这类作品,也是应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历法、公式、数表和通用表格
历法是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有阴历和阳历。数表是指含有一定数字,并反映一定关系的表格,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运用的工具,如元素周期表、三角函数表等。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惟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此外,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为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故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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