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及商号权保护中常见的问题
2021-01-29 13:01:08|192|起点商标网
1.故意模仿、近似他人的企业字号,以期引起公众误认或混淆来牟取不当利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及商号的排他效力仅仅在于新申请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现行法律对如何判断“相同行业”和商号“近似”没有明确的标准,判断企业名称是否“近似”主要以实际操作者人为的认识为标准,而由于个人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使审批意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不确定性。此外,在客观上,由于对同一行业的文字描述存在差异,各种新行业的不断出现,如何确定“相同行业”,也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2.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号遭遇仿冒。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明确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和老字号的保护,只按照一般商号的保护原则进行,即只在相同行业内进行保护,法律并未明文限制相同或相似字号在不同行业进行注册,让恶意注册仿冒行为钻了空子。
3.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产生的弊端。在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的模式下,不同区域的登记机关之间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互不联网。行政区划往往作为区别不同企业名称的主要标志,企业打破地区经营格局,实现跨地区经营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一些企业不思进取“搭便车”,利用企业名称的地域性特点,将其他省份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号在当地登记使用,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将两家企业误认为是一家企业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另外,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号如在不同区域使用,也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产生株连现象。
4.商号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大量存在。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管理虽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在具体工作中两者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又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根据现行法律,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即申请企业名称不得侵犯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权,但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关注在先注册的其他权利,如商标权,即企业名称只要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等禁止性内容就可以获得合法注册。在《商标法》中将“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视为注册不当,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并没有将企业字号作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因此,在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登记时不需要进行联合检索,大量有意或无意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或将他人字号注册为商标的现象都合法存在。
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将他人有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一些不太明确的规定,缺乏强有力的查处手段和依据来定性处理,使得利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案件屡有发生。
2.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号遭遇仿冒。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明确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和老字号的保护,只按照一般商号的保护原则进行,即只在相同行业内进行保护,法律并未明文限制相同或相似字号在不同行业进行注册,让恶意注册仿冒行为钻了空子。
3.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产生的弊端。在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的模式下,不同区域的登记机关之间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互不联网。行政区划往往作为区别不同企业名称的主要标志,企业打破地区经营格局,实现跨地区经营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一些企业不思进取“搭便车”,利用企业名称的地域性特点,将其他省份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号在当地登记使用,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将两家企业误认为是一家企业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另外,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号如在不同区域使用,也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产生株连现象。
4.商号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大量存在。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管理虽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在具体工作中两者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又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根据现行法律,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即申请企业名称不得侵犯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权,但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关注在先注册的其他权利,如商标权,即企业名称只要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等禁止性内容就可以获得合法注册。在《商标法》中将“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视为注册不当,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并没有将企业字号作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因此,在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登记时不需要进行联合检索,大量有意或无意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或将他人字号注册为商标的现象都合法存在。
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将他人有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一些不太明确的规定,缺乏强有力的查处手段和依据来定性处理,使得利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案件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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