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海关目的,商标可能已注册或未注册
2021-01-29 13:01:56|195|起点商标网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对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判决,认为海关对《关税法》及其适用法规中“商标”的定义是明确的,包括未注册的商标和不受待决申请限制的商标(除了注册商标和受待决注册的商标)。
JBLU是一家注册为C'est Toi Jeans USA的加利福尼亚州公司,它在2010年9月11日至10月20日之间将在中国生产的牛仔裤进口到美国。牛仔裤的多个部位都绣有“ C'est Toi Jeans USA”,“美国CT牛仔裤”和“洛杉矶C'est Toi牛仔裤”。2010年10月8日,JBLU向C'est Toi Jeans USA和CT Jeans USA向美国专利商标局(PTO)提交了商标申请,但没有向C'est Toi Jeans Los Angeles提交商标申请。当货物到达美国时,海关检查了牛仔裤样品,确定JBLU违反了《关税法》第304条和海关颁布的相关规定,19 CFR§§134.46和134.47。
根据19 CFR§§134.46,当在进口商品或其容器上出现“地理位置”字样“可能误导或欺骗最终购买者关于商品的实际来源国”时,该商品还必须标有“原籍国以清晰易懂,永久性的方式,与地理字词紧密相邻,并且尺寸至少相当。” §134.37中更宽松的要求规定,原产国标记必须清晰,永久,醒目,并且必须与地理字紧邻或位于其他明显的位置。海关确定,由于JBLU的牛仔裤标有“ USA”或“ Los Angeles”,它们还必须符合原产国标签§134.46的要求。
JBLU辩称其“中国制造”标签符合§134.47的要求。海关同意,但仅适用于标有C'est Toi Jeans USA或CT Jeans USA并在 JBLU提交商标申请后才进口的牛仔裤 。海关确定,较严格的§134.46要求适用于标有C'est Toi Jeans USA或CT Jeans USA的牛仔裤,并在JBLU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就已进口。
JBLU在CIT向美国政府提起诉讼。CIT批准了政府的简易判决动议,尊重了海关对“商标”的定义,该定义仅限于在PTO注册的商标和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CIT发现C'est Toi Jeans USA,CT Jeans USA和C'est Toi Los Angeles不是§134.47的商标,因此适用§134.46的更严格要求。JBLU提出上诉。
在上诉中,JBLU辩称,审判法院之所以犯错,是因为只有在该法规含糊不清的情况下,该机构对法规的解释才受到尊重,并且§134.47中使用的商标一词明确包含普通法商标和联邦注册商标。
联邦巡回法院同意了。法院在词典和《兰纳姆法案》中均考虑了商标的定义,但均未将其限定为注册商标或待决申请中的商标。法院认为商标权源于使用而非注册。政府承认《兰纳姆法》和字典的定义,但认为在商标上下文中使用商标一词在第134.47条的上下文中并不能说明其含义。联邦巡回法院不同意。法院审视了各种法规和《关税法》,发现当法规打算将法规限制为“注册商标”时,它们明确地这样做了,而第134.47条则没有。
JBLU是一家注册为C'est Toi Jeans USA的加利福尼亚州公司,它在2010年9月11日至10月20日之间将在中国生产的牛仔裤进口到美国。牛仔裤的多个部位都绣有“ C'est Toi Jeans USA”,“美国CT牛仔裤”和“洛杉矶C'est Toi牛仔裤”。2010年10月8日,JBLU向C'est Toi Jeans USA和CT Jeans USA向美国专利商标局(PTO)提交了商标申请,但没有向C'est Toi Jeans Los Angeles提交商标申请。当货物到达美国时,海关检查了牛仔裤样品,确定JBLU违反了《关税法》第304条和海关颁布的相关规定,19 CFR§§134.46和134.47。
根据19 CFR§§134.46,当在进口商品或其容器上出现“地理位置”字样“可能误导或欺骗最终购买者关于商品的实际来源国”时,该商品还必须标有“原籍国以清晰易懂,永久性的方式,与地理字词紧密相邻,并且尺寸至少相当。” §134.37中更宽松的要求规定,原产国标记必须清晰,永久,醒目,并且必须与地理字紧邻或位于其他明显的位置。海关确定,由于JBLU的牛仔裤标有“ USA”或“ Los Angeles”,它们还必须符合原产国标签§134.46的要求。
JBLU辩称其“中国制造”标签符合§134.47的要求。海关同意,但仅适用于标有C'est Toi Jeans USA或CT Jeans USA并在 JBLU提交商标申请后才进口的牛仔裤 。海关确定,较严格的§134.46要求适用于标有C'est Toi Jeans USA或CT Jeans USA的牛仔裤,并在JBLU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就已进口。
JBLU在CIT向美国政府提起诉讼。CIT批准了政府的简易判决动议,尊重了海关对“商标”的定义,该定义仅限于在PTO注册的商标和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CIT发现C'est Toi Jeans USA,CT Jeans USA和C'est Toi Los Angeles不是§134.47的商标,因此适用§134.46的更严格要求。JBLU提出上诉。
在上诉中,JBLU辩称,审判法院之所以犯错,是因为只有在该法规含糊不清的情况下,该机构对法规的解释才受到尊重,并且§134.47中使用的商标一词明确包含普通法商标和联邦注册商标。
联邦巡回法院同意了。法院在词典和《兰纳姆法案》中均考虑了商标的定义,但均未将其限定为注册商标或待决申请中的商标。法院认为商标权源于使用而非注册。政府承认《兰纳姆法》和字典的定义,但认为在商标上下文中使用商标一词在第134.47条的上下文中并不能说明其含义。联邦巡回法院不同意。法院审视了各种法规和《关税法》,发现当法规打算将法规限制为“注册商标”时,它们明确地这样做了,而第134.47条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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