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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

2021-01-29 13:01:59|173|起点商标网
2013年4月9日,布宜诺斯艾利斯市联邦民事和商业事务国家上诉法院第三庭对“ Del Olmo,Marcelo Eduardo诉Pastas Frescas San Genaro SRL”一案作出判决,宣布该商标申请“ “ SAN GENARO”(和设备)的国际类别为30,与令人困惑的商标相似,类似于反对商标“ SAN GENARO”,该商标自1979年以来一直由反对者使用,用于“意大利面”。

商标

在此,双方(原告)和异议方(被告)在同一商品上均使用了相同的商标,与通常情况下的情况略有不同,通常情况下,要求异议方对未成年商标使用对手的对手商标申请人。

上诉法院申明地方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裁定所涉及的商标令人困惑地相似,法院对此作了如下辩驳。首先,它已被证明,反对商标“SAN GENARO”是一个事实上的 商标自1979年公开使用被告,没有任何冲突或干扰,在圣胡安省,并与“面条”的连接,具有由其收购了客户。另一方面,原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上也使用了“ SAN GENARO”商标,但后来从1993年开始在邻近的门多萨省使用。



法院指出,商标至少在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并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民法》第953条(一项广泛的条文,即一般性规定恶意实施的司法行为是无效的),使用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可以反对商标申请,因为商标申请可能导致产品来源混乱,从而影响所有者的特殊利益和消费者的普遍利益。阿根廷商标法所采用的注册制度不应机械地应用,从而使未注册商标不受上述通用法律原则的保护,以保护客户或禁止不公平的贸易惯例。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事实上 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因为所涉及的商标是相同的,并且意图涵盖相同的产品。



法院似乎还认为,申请人恶意使用了它现在寻求注册的商标。在这方面,法院裁定:“具体来说,根据有关当事方提交的文件,1993年8月26日,门多萨市授权该当事方[在一个地点]制备意大利面,比萨饼和肉馅饼。 [对手公司的子公司几年前营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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