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利坎特法院认为商标侵权源于仲裁
2021-01-29 12:01:56|146|起点商标网
被许可人是否通过在仲裁程序中讨论许可协议的终止来侵犯其许可人的商标?在2012年7月23日的判决中,作为共同体商标上诉法院的阿利坎特省法院表示同意。
Facts
西班牙公司Licensing Projects,SL是倍耐力的西班牙被许可人,并根据2001年12月的许可协议(经修订)以某些PIRELLI商标(在内部市场协调局作为共同体商标受保护)生产和销售鞋子。 (2005年),终止日期为2013年3月。
所提及的协议受意大利法律管辖。双方还同意,任何争端将通过在巴黎国际商会(ICC)进行的国际仲裁解决。
该协议明确规定,许可人可以通过简单地向被许可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其终止的权利,单方面终止该许可,即刻生效。同样,该协议规定了自解决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许可商标的义务。意大利民法明确规定了这种可能性。
鉴于此,并由于现有许可协议中规定的原因,PIRELLI商标的持有人于2007年决定终止其西班牙被许可人的协议,称其严重违反合同。
由于被许可人不接受终止,倍耐力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在国际商会面前提起了仲裁程序,被其反对者反对。2009年10月,国际刑事法院确认了合同的终止,尽管由于程序缺陷,该裁决随后被巴黎重案法庭撤销。倍耐力还提出撤销该奖项的决定。
此外,2007年7月,巴塞罗那商业法院宣布被许可人无力偿债(倍耐力在诉讼中被指定为未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债权人)。
被许可人以PIRELLI商标在中国制造的进口产品。义大利商标的持有人 向阿利坎特共同商标法庭(1号)提出索赔:
中间性初步措施。
一份针对其前被许可方“许可项目”的共同体商标注册侵权声明。
关键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讨论了一些共同体商标注册持有人非常感兴趣的问题,这些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权利根据欧盟内部的许可协议得到了利用。如果原告或被告均未在成员国领土内定居或设立,则西班牙共同体商标法院具有泛欧洲效力。
该事项由以下机构决定:
2011年7月18日, 阿利坎特共同商标法院第1号发布了一项法院命令,命令采取临时性初步措施。
2012年3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
共同体商标上诉法院发布的最新决定(2012年7月23日)。该判决已通过许可项目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通过许可方的通知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立竿见影
的诉讼程序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当违反行为导致终止的当事方反对采取这种行动并要求维持时,单方终止许可协议即具有自动/直接效力。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异议方援引西班牙判例法辩称,在被许可人否认存在合理的终止理由的情况下,许可人有义务将被许可人保持在法院或法院判决的范围内。仲裁员认为单方面终止是合法的。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合同受意大利法律约束,并且当事方未要求适用外国法律,但西班牙法律规定,由于被许可人的违约行为,单方面终止协议自许可人决定终止协议之日起即刻生效。 ; 无需等待司法决议或仲裁裁决确认终止的合法性。法院基于许可方单方面终止的立竿见影的效果:
协议的特殊性质基于对被许可方的信任。
需要维护与许可人商标有关的商誉。
欧盟共同体商标法规第22条。
如果法院最终认为终止是非法的,则在终止程序中由于维护许可协议而导致商标可能遭受 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即被许可人因终止而可能遭受的经济上可弥补的损害。
同样,上诉法院的判决宣布意大利法律适用,尽管它理解其证据来自ICC裁决和许可协议中包含的条款。因此,由于意大利法律的适用,它接受了合同终止的自动效力。上诉法院还认定,《共同体商标条例》第22条允许许可人在某些情况下向其被许可人提出商标侵权索赔,即使许可协议并未得到适当终止。
未决仲裁程序的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ICC仲裁程序,没有待决的司法裁决或要求排除在外,因为在共同体商标法院进行的程序中,原告不要求执行ICC仲裁裁决,而是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上诉法院认为,废止确认许可协议合法性的仲裁裁决,并不能阻止商标侵权诉讼的受理,前提是该终止是基于《共同体商标条例》第22条。
Facts
西班牙公司Licensing Projects,SL是倍耐力的西班牙被许可人,并根据2001年12月的许可协议(经修订)以某些PIRELLI商标(在内部市场协调局作为共同体商标受保护)生产和销售鞋子。 (2005年),终止日期为2013年3月。
所提及的协议受意大利法律管辖。双方还同意,任何争端将通过在巴黎国际商会(ICC)进行的国际仲裁解决。
该协议明确规定,许可人可以通过简单地向被许可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其终止的权利,单方面终止该许可,即刻生效。同样,该协议规定了自解决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许可商标的义务。意大利民法明确规定了这种可能性。
鉴于此,并由于现有许可协议中规定的原因,PIRELLI商标的持有人于2007年决定终止其西班牙被许可人的协议,称其严重违反合同。
由于被许可人不接受终止,倍耐力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在国际商会面前提起了仲裁程序,被其反对者反对。2009年10月,国际刑事法院确认了合同的终止,尽管由于程序缺陷,该裁决随后被巴黎重案法庭撤销。倍耐力还提出撤销该奖项的决定。
此外,2007年7月,巴塞罗那商业法院宣布被许可人无力偿债(倍耐力在诉讼中被指定为未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债权人)。
被许可人以PIRELLI商标在中国制造的进口产品。义大利商标的持有人 向阿利坎特共同商标法庭(1号)提出索赔:
中间性初步措施。
一份针对其前被许可方“许可项目”的共同体商标注册侵权声明。
关键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讨论了一些共同体商标注册持有人非常感兴趣的问题,这些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权利根据欧盟内部的许可协议得到了利用。如果原告或被告均未在成员国领土内定居或设立,则西班牙共同体商标法院具有泛欧洲效力。
该事项由以下机构决定:
2011年7月18日, 阿利坎特共同商标法院第1号发布了一项法院命令,命令采取临时性初步措施。
2012年3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
共同体商标上诉法院发布的最新决定(2012年7月23日)。该判决已通过许可项目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通过许可方的通知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立竿见影
的诉讼程序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当违反行为导致终止的当事方反对采取这种行动并要求维持时,单方终止许可协议即具有自动/直接效力。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异议方援引西班牙判例法辩称,在被许可人否认存在合理的终止理由的情况下,许可人有义务将被许可人保持在法院或法院判决的范围内。仲裁员认为单方面终止是合法的。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合同受意大利法律约束,并且当事方未要求适用外国法律,但西班牙法律规定,由于被许可人的违约行为,单方面终止协议自许可人决定终止协议之日起即刻生效。 ; 无需等待司法决议或仲裁裁决确认终止的合法性。法院基于许可方单方面终止的立竿见影的效果:
协议的特殊性质基于对被许可方的信任。
需要维护与许可人商标有关的商誉。
欧盟共同体商标法规第22条。
如果法院最终认为终止是非法的,则在终止程序中由于维护许可协议而导致商标可能遭受 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即被许可人因终止而可能遭受的经济上可弥补的损害。
同样,上诉法院的判决宣布意大利法律适用,尽管它理解其证据来自ICC裁决和许可协议中包含的条款。因此,由于意大利法律的适用,它接受了合同终止的自动效力。上诉法院还认定,《共同体商标条例》第22条允许许可人在某些情况下向其被许可人提出商标侵权索赔,即使许可协议并未得到适当终止。
未决仲裁程序的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ICC仲裁程序,没有待决的司法裁决或要求排除在外,因为在共同体商标法院进行的程序中,原告不要求执行ICC仲裁裁决,而是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上诉法院认为,废止确认许可协议合法性的仲裁裁决,并不能阻止商标侵权诉讼的受理,前提是该终止是基于《共同体商标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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