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
2021-01-29 12:01:29|264|起点商标网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否则,某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双方自愿仲裁原则下,当事人一般能够自觉履行仲裁裁决。自愿仲裁反映了仲裁制度的本质特点,自愿的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是仲裁发生的重要依据,仲裁协议可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薅种。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 .
(二)独立仲裁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性与自治性,其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故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赋予了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权力,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是事后审查,且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基于充分的证据。撤销仲裁裁决是基于法律赋予法院的监督权,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审判。
(三)或裁或审
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仲裁方式或者采取审判方式,而不能既采取仲裁方式;又同时采取审判方式。若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受理,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依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否则,某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双方自愿仲裁原则下,当事人一般能够自觉履行仲裁裁决。自愿仲裁反映了仲裁制度的本质特点,自愿的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是仲裁发生的重要依据,仲裁协议可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薅种。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 .
(二)独立仲裁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性与自治性,其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故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赋予了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权力,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是事后审查,且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基于充分的证据。撤销仲裁裁决是基于法律赋予法院的监督权,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审判。
(三)或裁或审
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仲裁方式或者采取审判方式,而不能既采取仲裁方式;又同时采取审判方式。若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受理,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依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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