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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权之争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2021-01-29 12:01:54|269|起点商标网
    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将“iPad”商标分别在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上进行了注册。20()】年,唯冠国际旗下的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两个“iPad”商标,并在此后推出了“IPAD”品牌的电脑产品。2006年.当苹果公司准备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于是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起诉唯冠公司.但最终败诉。

    2009年】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将1 0个“iPad”商标(包括深圳唯冠两个“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1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1P公司)。协议签署之后.英国1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1万英镑。此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2010年,“iPad”进入中国市场,深圳唯冠向苹果公司提出:“iPcld”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而苹果公司在向中国商标局、深圳唯冠申请转让“iPad”商标未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iP<id”商标的专用权归其所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2011年1 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外.2012年2月10日,深圳唯冠起诉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法院颁布苹果公司“iPad2”禁售令。2012年2月17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定苹果一家经销商禁止销售苹果公司“iPad”相关产品。这是“iPad”商标纠纷以来,第一家被判定败诉的苹果经销商。201 2年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唯冠起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裁定,驳回深圳唯冠提出的“iPad”禁售申请,中止诉讼。

    2012年6月,苹果公司上诉案最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以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告终。深圳唯冠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关于“iPad”商标权之争终于圆满解决。

    该案件虽然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司法程序上圆满终结,但若依法判决,“iPad”商标到底应判给谁?争论远没结束。

    二、观点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iPad”商标属于深圳唯冠科技公司所有,苹果公司擅自在平板电脑上使用“iPad”商标,实际上已经构成对深圳唯冠的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理由是:唯冠国际系香港上市公司,旗下共有包括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内7个子公司。台湾唯冠虽然在欧盟、韩国等共获得8个“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却为深圳唯冠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是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的全资公司)从台湾唯冠手中购买了“iPad”商标专用权。当时具体经办“iPad”商标转让的人是麦士宏,他从事交易活动授权书的内容和签名盖章均是台湾唯冠。深圳唯冠并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虽然同属于唯冠国际的子公司,纵使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杨荣山),但在法律上,二者并非隶属关系,而且二者的股权也没有交叉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因此,苹果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iPad”注册商标买卖合同对深圳唯冠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也即苹果公司购买的“iPad”商标专用权,并不包含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的两个“iPad”商标。特别是,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从未向我国商标局提出过转让“iPad”商标的申请,所以“iPad”商标应归深圳唯冠公司所有。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白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iPad”商标归苹果公司所有。理由是:2009年12月23日,唯冠周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的价格,将10个“iPad”(包括深圳唯冠两个“iPad”商标)全球商标的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即苹果公司。即使说台湾唯冠没有对大陆“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由于台湾唯冠负责人杨荣山同时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从法律上来说,这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台湾唯冠与苹果公司签订的“iPad”全球商标的权益转让协议包含了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深圳唯冠应履行协议,将涉案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第三种意见认为:“iPad”商标依法应归深圳唯冠所有,于情于理应归苹果公司。理由是: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虽是同根生,同属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其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杨荣山,但它们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根据商标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各自所享有“iPad”商标权是互不相干的。本案的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汀,被告深圳唯冠既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更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合同、公章、印鉴等可能形成表见代理的要素,因此,表见代理根本不成立,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被告深圳唯冠无约束力,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依法仍然属于深圳唯冠。但是,虽然从2001年开始,深圳唯冠注册“iPad”商标已近十年之久,但其实际上并没有进行批量的规模性生产、销售“iPad”系列相关商品。苹果公司2010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iPad”平板电脑,与深圳唯冠注册“iPad”商标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产品,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已经构成对深圳唯冠注册的”iPad”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然而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是,苹果公司在平板电脑上使用“iPad”商标,并没有造成中国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消费者对于“iPad”这个商标的认知也都是由于苹果公司生产的“iPad”平板电脑这个广受全球消费者好评与喜爱的电子产品的面世才获取的。根据商标“混淆理论”,凡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反之,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只要没有,也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就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iPad”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本来就是由苹果公司推出的“iPad”平板电脑创造出来的,而并非深圳唯冠注册该商标创造的,况且深圳唯冠早已进入破产程序,于情、于理“iPad”商标都应归苹果公司。

    三、提示与参考

    对于本案涉及的商标转让问题,将于明年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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