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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著作权的作品的种类

2021-01-29 12:01:03|312|起点商标网
  我国《著作权法》所确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即《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下面我们分别加以介绍。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范围比较广,比如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等。是否构成文字作品,与该作品的质量、价值、成就的高低无关,著名的文学家创作的文字作品与初出茅庐的文学青年,甚至乳臭未干的少年儿童创作的文字作品,在法律上都作为文字作品平等对待。文字作品的特点是利用文字本身或者文字内部的特定含义来表达作品的内容。文字作品的创作行为最普遍、作品数量最多、运用的领域最广,所以,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无不将文字作品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直接或者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

    口述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演说家的演讲、学校教师的授课、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庭辩论以及即兴的口头创作等。此外,还有许多的民间传说,如谚语、民谣、歌谣等,并没有形成书面文字,只是通过人们一代代的口口相传,也是口述作品的形式之一。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以旋律、节奏及和声等进行组合,用乐谱或者乐谱与歌词相结合方式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如交响乐、爵士乐、钢琴曲、小提琴曲、小夜曲、歌曲等。该类作品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为频繁、最受我们欢迎的作品之一,它使我们的生活富有韵律、动感和美感。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专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如戏剧的剧本等。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戏剧是由文学、音乐、美术、表演等多种艺术形式组合而成的综合艺术,剧本就是将这些形式融合在一起,指导整台戏的演出。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所以,全国各地的地方戏种很多,戏剧的形式也多姿多彩,有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形式,戏剧作品也就相应地有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等。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我国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它包括的种类很多,比如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曲艺作品同戏剧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曲目的说唱脚本而不是曲艺的表演、说唱。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和情感的作品。

    该类作品中的舞蹈动作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的方式记录下来。比如,可以用舞谱的形式来表现舞蹈作品,其中采用球面坐标系的原理,描述舞蹈形体运动过程的“定位法舞谱”,在舞蹈艺术领域颇有影响。全世界各民族所创造和传承舞蹈种类繁多,各种舞蹈的表现手法不同,舞蹈作品的形式也是千姿百态,正因如此,舞台上的舞蹈节目才丰富多彩,令人目不暇接,美不胜收。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是各种技艺(如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的总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杂技艺术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使得杂技艺术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推陈出新。杂技作品,是指为上述表演所创作的脚本。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其中纯美术作品,是指仅能够供人们观赏的独立的艺术作品,比如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而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比如陶瓷艺术等。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建筑不仅是凝固的音乐,而且是文化的凝聚,是艺术世界最庞大、最引人注目的一员,反映着人类对艺术以及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建筑作品属于以立体形式表现的作品。以前的与建筑有关的作品主要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随着建筑艺术的发展,各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建筑物本身也作为作品的形式之~给予法律保护。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一定的器械,通过利用光学和化学原理,在一定的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这种作品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涌现的作品形式,在摄影技术和摄影器材出现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我们使用普通照相机,还是高档照相机拍摄照片,不管我们的拍摄水平如何,只要不是因为拍摄彻底失败造成底片上白茫茫一片或者黑糊糊一团,就都可以说是一幅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一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以及录像作品等,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之一,属于综合性的艺术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和生产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为建设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所设计的图样。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与一般的绘画作品在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它设计的目的是用来指导施工或者生产的,具有实用性,而一般的绘画作品是为了欣赏、装饰或者表达某种思想或者情感的。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比如,将建筑物及其周围一定范围的自然环境制成的微缩景观,就属于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软件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但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

    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软件开发过程中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方法、测试结果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比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1991年6月4日,我国颁布了专门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法规,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12月20 El伴随着《著作权法》的修改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国际上除了将软件作为一种作品利用著作权法保护以外,还出现了其他的保护形式,比如利用专利法保护。率先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专利保护的国家是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在我国也可以申请专利。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是我国《著作权法》设立的一个弹性条款,是立法技术的表现形式之一。因为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新的作品形式还会出现,比如前文所述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就是因为科学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作品形式。这一弹性条款的存在,可以保证我国《著作权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包容性和灵活性。

    除了上述作品类型外,还有一种作品,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神话故事、民间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断代史、音乐、舞蹈、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等。其特点是世代相传,长期演变,没有固定的物质载体,没有确定的作者(即所谓的“佚名”),能够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一类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酝酿了多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法规尚未正式出炉。

    我国在1982年11月19日颁布实施、200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都已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但他们的涉及面比较窄。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我国福建省福州市在1997年2月4日颁布实施《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4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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