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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021-01-29 12:01:31|283|起点商标网
    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生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其成果足社会的物质文明,具体表现为工业、农业两大部类的生产和第三、第四等产业的发展水平;另一个方面是精神资料的生产活动,其成果是社会的精神文明,具体表现为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水平。为了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鼓励人们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世界各国均建立了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一)1949年以前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文明发展历史来看,著作权制度是科学技术、商品经济和文化理念相结合的产物。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人们就创作出了丰富的作品。但当时的作品只能依靠口头传播或者手抄传播,不可能大规模复制和销售。因此,传播范围狭小,受侵犯的可能性极小。到了我国宋代,随着印刷技术和造纸技术的发明与普及,各类作品得以广泛流传,价格也相对便宜,于是便出现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盗印他人作品的现象。因此,随着作品的商品化而形成的著作财产权观念和保护著作物的令状制度在我国宋朝产生了。但那时还远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当时仅有的官方禁令只是针对著作物的翻版盗印行为,令状制度只保护了印刷商和出版商的利益,对作品创作者权利和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尚无从谈起。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伴随着西方帝国主义列强肮脏的战争行为而衍生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他们的著作权观念和制度也相继传人我国。比如,1903年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Et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已经写进了相互保护著作权的条款。此后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中都有关于著作权法律地位及其保护的规定。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虽然这部著作权法因为清朝政府被推翻而没能得以实施,但它对后来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历次著作权立法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北洋政府1915年制定的《著作权法》和国民政府1928年制定的《著作权法》,都未超出《大清著作权律》的范围,甚至可以称其为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翻版。

    (二)1949年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著作权法》的颁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长期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著作权法。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的第八个年头,即1986年4月12 El,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具有我国民事基本法作用的《民法通则》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经过多年的反复酝酿和艰苦工作,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建立以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著作权法》共6章,56条,各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三)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及修改的主要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1991年实施后,陆续出现了一些仅通过该法难以圆满解决的问题,新技术的发展也给《著作权法》的执行提出了挑战。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年12月下旬,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同时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还存在不同意见。于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国务院于1999年6月撤回了上述草案。其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一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了意见,重新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2000年12月22 13,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步审议了该草案,2001年4月24日至28 El,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01年10月22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对草案分别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当13通过主席令的形式公布了该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为了适应我国国情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行的《著作权法》的这一次修改,使该法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较原法删除了6条,增加了10条,由原来的56条变更为现在的60条。同时,对部分章节的名称也作了修改,原第三章“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改为“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第五章“法律责任”改为“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涉及到九个方面的内容,即:

    (1)国际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2)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3)保护客体的增加和表述方式的改变;

    (4)强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5)修改了有关著作权的权利限制的条款;

    (6)调整了邻接权相关规定;

    (7)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思路;

    (8)规定了著作权的转让方式;

    (9)增加了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下面有关章节将作具体介绍和分析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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