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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

2021-01-29 12:01:27|268|起点商标网
  (一)出版者权的概念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出版权与出版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版权作为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是指生产、制作作品的复制品并将其提供给社会公众的行为,这是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基本内容。

    出版者权的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类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是以文字、数码、代码、线条、图案等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和舞蹈作品等,并且大多数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出版业务的普及,音像制品、电子作品(数字作品)都涉及到出版问题,而且有的还完全脱离了传统的印刷形式,对这些出版者的权利如何保护尚待研究。出版者权的客体为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报纸、刊物及其版式和装帧等,既涉及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出版者对于作品本身享有专有出版权,对于作品的载体——图书、报纸、刊物及其版式和装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0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作者交付其出版的作品,根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依出版合同产生,来源于作者的授权。

    图书出版者对一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表明其取得了以印刷的方式复制该作品,并将该作品的复制品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独占的和专有的权利,其他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不得出版该作品的同一文字的原版、修订版以及缩编本,否则即侵犯了专有出版权。

    出版权是著作权的一项具体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但在我国的出版管理体制下,只有具备法人地位、经国家授权经营标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作者要出版自己的作品,必须将本属于自己的出版权转让给法定的出版单位,才能产生合法的出版物。从我国的国情看,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出版者通过合同取得专有出版权,主要是考虑到图书出版投资大,市场风险大,赋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可以降低出版风险,保证图书出版事业的发展。在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发生法定事由,或者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事由,则可导致专有出版权的终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0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如果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将图书交付其他出版单位出版。

  2.装帧、版式设计专有权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35条增加的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的规定,即“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字体、字型、开本和篇章结构布局等。装帧设计的表述虽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出现,但在图书出版中是非常重要的。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封面、封底、护封所做的装潢设计及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版面、封面、封底等所做的装潢设计。不同的装潢和版式设计能够将同一作品或者同一类作品的出版者区别开,也是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故此,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出版者的义务

    出版者的义务主要有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以获得普通出版权或者专有出版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出版作品;重印、再版作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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