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院关于诚实辩护在先商标使用的裁决
2021-01-29 12:01:04|245|起点商标网
根据《商标法》,在注册商标提交之日之前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的任何行为,均可被视为善意的在先使用辩护,并且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但是,是否在国外或台湾以外地区使用也可能被引用为在先使用的辩护,这值得怀疑。
在2015年针对商标侵权的上诉案件中,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善意抗辩先前的使用应将使用仅限于台湾,包括在台湾以外的其他使用。法院指出,《商标法》仅对台湾具有管辖权。因此,商标权的任何例外(不被视为侵权)也应将其限制在台湾使用。
在2015年针对商标侵权的上诉案件中,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善意抗辩先前的使用应将使用仅限于台湾,包括在台湾以外的其他使用。法院指出,《商标法》仅对台湾具有管辖权。因此,商标权的任何例外(不被视为侵权)也应将其限制在台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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