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文件及费用
2021-01-29 12:01:14|239|起点商标网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黑白墨稿、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并交纳费用。
(1)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商标注册要填写申请书,具体要求有:一份申请一件商标。在一份申请书上只能填写一件商标,商标名称要与商标图样一致。一份申请上可以包括若干个类别。对难于确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应附加说明。商品的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来填写。如果是新商品,应当附加说明。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填写的地址,应当是申请人的实际的详细地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1份《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图样。申请人应提交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为:申请人应提交商标图样5份,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指定保护颜色的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5份,并附送黑白墨稿1份。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3)证明文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主要有: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商品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应附送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根据1987年2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的规定,国内的报刊、杂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部门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申请注册的报纸、杂志名称,必须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用。申请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还应提交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申请的商标为人物肖像的,应当提供人物肖像人的授权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4)按规定缴纳受理商标注册费等有关费用。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规定: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报10个以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缴纳受理商标注册费1 000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一个商品或者一个服务项目,另缴纳商标费100元。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缴纳受理商标注册费3 000元。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和上列费用后,才视为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而且在申请人缴纳上列费用后,无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费用。
(1)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商标注册要填写申请书,具体要求有:一份申请一件商标。在一份申请书上只能填写一件商标,商标名称要与商标图样一致。一份申请上可以包括若干个类别。对难于确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应附加说明。商品的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来填写。如果是新商品,应当附加说明。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填写的地址,应当是申请人的实际的详细地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1份《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图样。申请人应提交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为:申请人应提交商标图样5份,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指定保护颜色的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5份,并附送黑白墨稿1份。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3)证明文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主要有: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商品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应附送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根据1987年2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的规定,国内的报刊、杂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部门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申请注册的报纸、杂志名称,必须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用。申请办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还应提交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申请的商标为人物肖像的,应当提供人物肖像人的授权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4)按规定缴纳受理商标注册费等有关费用。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规定: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报10个以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缴纳受理商标注册费1 000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一个商品或者一个服务项目,另缴纳商标费100元。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缴纳受理商标注册费3 000元。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和上列费用后,才视为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而且在申请人缴纳上列费用后,无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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