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选择性分销系统和商标权的穷竭
2021-01-29 11:01:22|240|起点商标网
最高法院最近再次申明,对商标用尽原则的豁免必须狭义地解释。
事实
原告根据许可协议使用欧盟字样和象征性商标DAVIDOFF买卖香水产品。大卫杜夫(Davidoff)香水通过授权零售商在选择性分销系统中进行分销。
被告是一家邮购公司,该公司还经营一家网上商店。一些产品由被告直接出售,而其他产品则由受合同约束的分销合作伙伴出售。被告不属于原告集团的选择性分配制度。被告之一的分销合作伙伴在被告的网上商店中提供了大卫杜夫的原始产品,不仅使用了文字商标,还使用了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DAVIDOFF。分销合作伙伴从德国的授权经销商那里购买了Davidoff产品,但本身并不是授权的经销商。
原告根据《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寻求停止和制止令,理由是:
图形标记DAVIDOFF的醒目用法传达了错误的印象,即被告是授权经销商。和
图形标记DAVIDOFF的使用尤其会损害商标的原产地功能和保证功能。
因此,根据原告的说法,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DAVIDOFF的声誉被不公平地利用。原告进一步认为,商标权没有被用尽,因为它有正当的理由拒绝被告出售原始产品。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声称,除其他事项外,有一种商业惯例,根据该惯例,外部交易商不得在引人注目的文字中以醒目的方式使用图形商标,例如,引用亚马逊为最大商标。在线经销商。
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
决断
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提出的特别上诉,强调原告并未对被告出售大卫杜夫香水本身提出异议,而是对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大卫杜夫的使用提出异议。根据下级法院确定的事实,即被告在其专业网上商店以有吸引力的方式展示了被告,而网上商店并未向观众暗示被告是大卫杜夫香水的授权经销商。最高法院裁定:
被告并没有不公平地利用象征性商标的声誉;
该商标的权利被用尽。
最高法院确认了维也纳上诉法院的观点,即在运行文本中引人注目的使用图形商标不一定表示存在授权的经销商关系。此外,它强调指出,只要没有正当理由所有人拒绝商品的进一步商业化,例如,在商品放置后商品的状态发生改变或受损的情况下,就可以使用商标权利的穷竭原则。在市场上。最高法院进一步强调,用尽商标权的原则并没有在必要的范围内限制对原始产品使用商标。
评论
最高法院的裁决再次确认了用尽商标权的广泛影响。很明显,一旦商标权用尽,转销商在广告或转售原始产品时不仅可以使用文字商标,而且可以使用图形商标,而没有任何限制。最高法院没有遵循原告的论点,即原告的转售商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图形商标。
尽管最高法院没有处理原告的论点,即被告在连续文本中使用图形商标与行业惯例背道而驰,但最高法院似乎没有采纳这一观点。这是可喜的消息。首先,用尽原则商标权利载于该商标指令和欧盟商标条例。该指令或法规在商标用尽方面均无不同文字,象征性商标或其他商标之间的权利,因此所有不同类型的商标均应遵循相同的原则。其次,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惯例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运用商标权穷竭原则时不可能考虑贸易习惯,在所有成员国中都必须相同。最后,贸易海关不得修改明确的法律规定。
事实
原告根据许可协议使用欧盟字样和象征性商标DAVIDOFF买卖香水产品。大卫杜夫(Davidoff)香水通过授权零售商在选择性分销系统中进行分销。
被告是一家邮购公司,该公司还经营一家网上商店。一些产品由被告直接出售,而其他产品则由受合同约束的分销合作伙伴出售。被告不属于原告集团的选择性分配制度。被告之一的分销合作伙伴在被告的网上商店中提供了大卫杜夫的原始产品,不仅使用了文字商标,还使用了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DAVIDOFF。分销合作伙伴从德国的授权经销商那里购买了Davidoff产品,但本身并不是授权的经销商。
原告根据《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寻求停止和制止令,理由是:
图形标记DAVIDOFF的醒目用法传达了错误的印象,即被告是授权经销商。和
图形标记DAVIDOFF的使用尤其会损害商标的原产地功能和保证功能。
因此,根据原告的说法,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DAVIDOFF的声誉被不公平地利用。原告进一步认为,商标权没有被用尽,因为它有正当的理由拒绝被告出售原始产品。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声称,除其他事项外,有一种商业惯例,根据该惯例,外部交易商不得在引人注目的文字中以醒目的方式使用图形商标,例如,引用亚马逊为最大商标。在线经销商。
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
决断
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提出的特别上诉,强调原告并未对被告出售大卫杜夫香水本身提出异议,而是对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大卫杜夫的使用提出异议。根据下级法院确定的事实,即被告在其专业网上商店以有吸引力的方式展示了被告,而网上商店并未向观众暗示被告是大卫杜夫香水的授权经销商。最高法院裁定:
被告并没有不公平地利用象征性商标的声誉;
该商标的权利被用尽。
最高法院确认了维也纳上诉法院的观点,即在运行文本中引人注目的使用图形商标不一定表示存在授权的经销商关系。此外,它强调指出,只要没有正当理由所有人拒绝商品的进一步商业化,例如,在商品放置后商品的状态发生改变或受损的情况下,就可以使用商标权利的穷竭原则。在市场上。最高法院进一步强调,用尽商标权的原则并没有在必要的范围内限制对原始产品使用商标。
评论
最高法院的裁决再次确认了用尽商标权的广泛影响。很明显,一旦商标权用尽,转销商在广告或转售原始产品时不仅可以使用文字商标,而且可以使用图形商标,而没有任何限制。最高法院没有遵循原告的论点,即原告的转售商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图形商标。
尽管最高法院没有处理原告的论点,即被告在连续文本中使用图形商标与行业惯例背道而驰,但最高法院似乎没有采纳这一观点。这是可喜的消息。首先,用尽原则商标权利载于该商标指令和欧盟商标条例。该指令或法规在商标用尽方面均无不同文字,象征性商标或其他商标之间的权利,因此所有不同类型的商标均应遵循相同的原则。其次,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惯例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运用商标权穷竭原则时不可能考虑贸易习惯,在所有成员国中都必须相同。最后,贸易海关不得修改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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