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在破产中受到保护吗
2021-01-29 11:01:52|250|起点商标网
最近,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裁定,虽然破产许可人可以拒绝商标许可协议,但商标被许可人可以选择保留其对债务人商标的权利。破产法院指出,其裁决与几个月前第一巡回法院作出的相反决定不同意。
执行合同和知识产权例外
《破产法》第365(a)条允许受托人(或第11章债务人)承担或拒绝任何执行合同。虽然被拒绝的合同因违反合同而向非债务方提供了提前赔偿要求,但《破产法》通常并未规定拒绝对非债务方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所使用的财产的影响。
但是,根据第365(n)条,如果被拒绝的合同是债务人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人的合同,则被许可人可以选择“保留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从而保持其继续使用被许可人的能力。知识产权,尽管如此,它必须继续支付该协议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该IP例外是国会对1985年路博润第四巡回裁决的反应,该裁决认为,拒绝IP许可协议有效地终止了被许可人使用任何许可的版权,商标和专利的权利。国会宣称,允许第365条剥夺IP被许可人的权利“终结了知识产权的许可制度……这已经发展了多年,使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互惠互利,并间接损害了该国的间接利益。好处。”
国会与第365(n)条的IP例外条款一起颁布,对“知识产权”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包括:商业秘密;发明,过程,设计或工厂;专利申请; 植物品种 受保护的作者作品;或受保护的口罩工作。国会有意排除了商标,以允许法院根据商标的独特性质制定法律。
电路分裂
关于商标被许可人在拒绝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许可商标,存在分歧。一些破产法院追随路博润并得出结论,由于商标不属于第365(n)条的涵盖范围,因此拒绝商标许可将使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消失。
然而,第三巡回法院的Exide Technologies意见中Ambro法官的赞同意见与Lubrizol不同意。安布罗法官认为,法院应使用其公平的权力为债务人提供一个新的起点,而又不剥夺被许可人的商标权。这种推理方式被称为“股权方法”。
2012年,新光第七巡回赛不同意股票法,但得出了相同的结果。第七巡回法院认为,第101(35A)条中“知识产权”的有限定义意味着第365(n)条不包含商标,因此不保护商标。但是,第七巡回法院着眼于第365(g)条的通俗易懂的语言,认为商标被许可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因为拒绝执行合同是违反而不是终止,因此,该商标的合同使用权被许可方的行为不会因许可方的违约而消失(也称为拒绝)。
最近,在Tempnology中,第一巡回法院同意第四巡回法院的判决,认为债务人许可人拒绝商标会剥夺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法院认为,允许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商标会给许可人带来不适当的监督商标使用的负担,从而削弱了《破产法》所规定的拒绝权力的目的。
关于SIMA
SIMA International,Inc.(“ SIMA”)是与动机能力识别系统(“SIMA?”)相关的某些版权,商标和其他IP的唯一专有所有者。SIMA签订了许可协议,允许第三方利用IP来创建或开发与该技术有关的派生作品,修改,修订或其他改进。SIMA和Marlys Hanson,Inc.(“ MHI”)之间的许可协议规定,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换,SIMA会将与SIMA?相关的所有IP(包括商标和版权)许可给MHI,以发展其“适应”性。 SIMA?技术。
2017年11月17日,SIMA提交了第7章的自愿请愿书。受托人提出动议,寻求授权以拒绝SIMA和MHI之间的许可协议。MHI根据第365(n)条选择保留其对许可协议的权利。各方对于第365(n)条选举是否保留MHI继续使用SIMA?商标并执行许可的排他性条款的权利持有不同意见。
破产法院拒绝遵循Tempnology,并发现365(n)选举赋予MHI继续使用SIMA?商标的权利。破产法院进一步裁定,365(n)选举保留了三菱重工的专有权利,以防止竞争产品的开发。
首先,根据第365(g)条,拒绝合同构成违约。因此,拒绝可以使遗产免于履行义务,但不会使合同消失。并且,除了某些房地产合同以外,第365条没有规定终止被许可人的合同权利。因此,无论第365(n)条是否适用,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可以终止MHI在许可商标中的权利。
其次,破产法院裁定,商标的使用实际上受到第365(n)条的保护,因为该商标不仅是知识产权使用的辅助手段,而且还直接嵌入,补充和集成于知识产权许可中。在这方面,当商标许可与其他涵盖许可的主要目的不可分割时,法院的意见与第365(n)条中保护商标的其他裁决相一致。
第三,法院认为,由于第365(n)条明确规定了许可范围内的合同,因此许可的排他性规定在拒绝之后仍然存在。在这方面,破产法院驳回了受托人对第一巡回法院在时间学上的裁决的广泛依赖,认为这是没有根据的。在排他性问题Tempnology与专有分配权有关,而不是与第365(n)条所述的利用债务人IP的专有权有关。实际上,第一巡回法院裁定“销售产品的专有权并不等同于利用产品的基本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因此,破产法院认为,三菱重工的选举保留了其专有权,以防止开发许可协议中定义的竞争产品。但是,法院没有分析该问题,前提是该许可证不在第365(n)条的保护范围之内。我们只能推测,尽管拒绝的理由是拒绝是违反,而不是终止,但排他性规定是否仍然可以执行。
结论与启示
在SIMA,破产法院定位本身上的新光电路分割的侧面和被拒绝在保持和推理Tempnology。因此,这项裁决如果受到上诉,可能会成为第二巡回法院就已经已经就第一,第三,第四和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进行过辩论的问题发表讲话的工具。此外,这一巡回分庭涉及联邦破产法法定解释的问题,并提出了最高法院审查的时机。同时,由于没有最高法院的判决或《破产法》的修正案,有关被许可人是否商标的问题 权利在许可人的破产保护下受到保护,将继续取决于案件的提交地。
执行合同和知识产权例外
《破产法》第365(a)条允许受托人(或第11章债务人)承担或拒绝任何执行合同。虽然被拒绝的合同因违反合同而向非债务方提供了提前赔偿要求,但《破产法》通常并未规定拒绝对非债务方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所使用的财产的影响。
但是,根据第365(n)条,如果被拒绝的合同是债务人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人的合同,则被许可人可以选择“保留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从而保持其继续使用被许可人的能力。知识产权,尽管如此,它必须继续支付该协议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该IP例外是国会对1985年路博润第四巡回裁决的反应,该裁决认为,拒绝IP许可协议有效地终止了被许可人使用任何许可的版权,商标和专利的权利。国会宣称,允许第365条剥夺IP被许可人的权利“终结了知识产权的许可制度……这已经发展了多年,使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互惠互利,并间接损害了该国的间接利益。好处。”
国会与第365(n)条的IP例外条款一起颁布,对“知识产权”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包括:商业秘密;发明,过程,设计或工厂;专利申请; 植物品种 受保护的作者作品;或受保护的口罩工作。国会有意排除了商标,以允许法院根据商标的独特性质制定法律。
电路分裂
关于商标被许可人在拒绝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许可商标,存在分歧。一些破产法院追随路博润并得出结论,由于商标不属于第365(n)条的涵盖范围,因此拒绝商标许可将使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消失。
然而,第三巡回法院的Exide Technologies意见中Ambro法官的赞同意见与Lubrizol不同意。安布罗法官认为,法院应使用其公平的权力为债务人提供一个新的起点,而又不剥夺被许可人的商标权。这种推理方式被称为“股权方法”。
2012年,新光第七巡回赛不同意股票法,但得出了相同的结果。第七巡回法院认为,第101(35A)条中“知识产权”的有限定义意味着第365(n)条不包含商标,因此不保护商标。但是,第七巡回法院着眼于第365(g)条的通俗易懂的语言,认为商标被许可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因为拒绝执行合同是违反而不是终止,因此,该商标的合同使用权被许可方的行为不会因许可方的违约而消失(也称为拒绝)。
最近,在Tempnology中,第一巡回法院同意第四巡回法院的判决,认为债务人许可人拒绝商标会剥夺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法院认为,允许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商标会给许可人带来不适当的监督商标使用的负担,从而削弱了《破产法》所规定的拒绝权力的目的。
关于SIMA
SIMA International,Inc.(“ SIMA”)是与动机能力识别系统(“SIMA?”)相关的某些版权,商标和其他IP的唯一专有所有者。SIMA签订了许可协议,允许第三方利用IP来创建或开发与该技术有关的派生作品,修改,修订或其他改进。SIMA和Marlys Hanson,Inc.(“ MHI”)之间的许可协议规定,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换,SIMA会将与SIMA?相关的所有IP(包括商标和版权)许可给MHI,以发展其“适应”性。 SIMA?技术。
2017年11月17日,SIMA提交了第7章的自愿请愿书。受托人提出动议,寻求授权以拒绝SIMA和MHI之间的许可协议。MHI根据第365(n)条选择保留其对许可协议的权利。各方对于第365(n)条选举是否保留MHI继续使用SIMA?商标并执行许可的排他性条款的权利持有不同意见。
破产法院拒绝遵循Tempnology,并发现365(n)选举赋予MHI继续使用SIMA?商标的权利。破产法院进一步裁定,365(n)选举保留了三菱重工的专有权利,以防止竞争产品的开发。
首先,根据第365(g)条,拒绝合同构成违约。因此,拒绝可以使遗产免于履行义务,但不会使合同消失。并且,除了某些房地产合同以外,第365条没有规定终止被许可人的合同权利。因此,无论第365(n)条是否适用,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可以终止MHI在许可商标中的权利。
其次,破产法院裁定,商标的使用实际上受到第365(n)条的保护,因为该商标不仅是知识产权使用的辅助手段,而且还直接嵌入,补充和集成于知识产权许可中。在这方面,当商标许可与其他涵盖许可的主要目的不可分割时,法院的意见与第365(n)条中保护商标的其他裁决相一致。
第三,法院认为,由于第365(n)条明确规定了许可范围内的合同,因此许可的排他性规定在拒绝之后仍然存在。在这方面,破产法院驳回了受托人对第一巡回法院在时间学上的裁决的广泛依赖,认为这是没有根据的。在排他性问题Tempnology与专有分配权有关,而不是与第365(n)条所述的利用债务人IP的专有权有关。实际上,第一巡回法院裁定“销售产品的专有权并不等同于利用产品的基本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因此,破产法院认为,三菱重工的选举保留了其专有权,以防止开发许可协议中定义的竞争产品。但是,法院没有分析该问题,前提是该许可证不在第365(n)条的保护范围之内。我们只能推测,尽管拒绝的理由是拒绝是违反,而不是终止,但排他性规定是否仍然可以执行。
结论与启示
在SIMA,破产法院定位本身上的新光电路分割的侧面和被拒绝在保持和推理Tempnology。因此,这项裁决如果受到上诉,可能会成为第二巡回法院就已经已经就第一,第三,第四和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进行过辩论的问题发表讲话的工具。此外,这一巡回分庭涉及联邦破产法法定解释的问题,并提出了最高法院审查的时机。同时,由于没有最高法院的判决或《破产法》的修正案,有关被许可人是否商标的问题 权利在许可人的破产保护下受到保护,将继续取决于案件的提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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