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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标在中国的注册

2021-01-29 11:01:42|216|起点商标网
  1.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按照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同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办理。商标双边协议是指外国申请人所属国家允许其他协议国家的申请人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否则,其他国家可以拒绝这个国家的申请人在本国注册。我国已同世界上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商标注册的互惠协议。在外国企业或个人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了双边协议,即按照互惠协议办理商标注册。

    (2)按照申请人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经参加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TRIPS协议》等。其中《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国的法律给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待遇。《巴黎公约》的原则在其成员国内一体遵守。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参加了上述国际条约。

    (3)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彼此给予同等的待遇,按照相同的条件办理对方国家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对等原则是国际事务中经常适用的一种原则。

    2.外国人如何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

    (1)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外国商标到中国申请注册必须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代理,外国的申请人不能自己来办理。这种规定符合国际惯例。

    为搞好涉外代理工作,方便外国申请人到中国办理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门设立商标代理处,具体办理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同时专门制定了关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代理办法,对代理商标的范围、所需文件、各项代理事务的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外国商标申请人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办商标注册申请和办理商标其他事宜,应出具委托书,写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办理公证手续。认真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同时要交纳代理费用。    。

    (2)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手续。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代理办法》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到中国办理商标注册的手续如下:

    送交代理委托书正副本各一本。送交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申请书可自己填写,也可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填。

    关于申请书上的商品分类一项,按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为外文和译文的要翻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其他事项如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等,应用中文注明。

    送交商标图样15张,指定颜色的要交着色图样和黑自图样各1张。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缴纳申请费和注册费。

    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如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使用在药品上的商标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办理并要提交有关证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外国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完备的,译成中文后送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申请手续。国家商标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核准,审定通过的刊登在《商标公告》上,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至此,外国申请人取得了在中国的商标专有权,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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