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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民事司法处理

2021-01-29 11:01:35|197|起点商标网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权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过商标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之后、该注册商标依法移转之前,商标权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是,如果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制止行为人“即将实施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往往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对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非常不利。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商标法》第57条对临时措施做了如下规定: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上述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应当说明的是,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商标权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的诉权。在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之后、该注册商标依法移转之前,他人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或者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后、行使诉权之前死亡的,商标权人已不存在而无法行使诉权,商标权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因尚未取得商标权而无法以商标权人的身份行使诉权。在上述情况下,商标权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行使诉权。需要指出的是,理论界对商标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划分问题尚有待于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对商标权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诉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权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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