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争议
2021-01-29 11:01:40|237|起点商标网
1.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之间因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有关商标权的争执或纠纷。即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的争议,目的在于使主管机关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权人或者在先申请人可以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他们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而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也未审查出来,商标局就会核准注册该商标,其结果,必然侵害在申请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的利益,加强商标管理,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商标注册行为的合法性,各国商标法大都规定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制度。我国商标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商标法》第4l条第3款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l条第3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因此,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某一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即使发现他人已将其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的,也不能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申请;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也不能对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实践中提出争议申请的人可以是拥有商标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外国人、外国企业,也可以是商标权的继承人。
(2)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商标法规定,申请争议裁定的日期应当在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超出法定时间提出的争议将不予受理,在先注册人将丧失申请争议的机会。商标法将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规定为5年,兼顾了申请人和在后注册人的利益。因为如果给予在先申请人无期限的争议权利,将会使在后注册人的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状态的出现有失公允,也不利于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商标法律将争议期限限定为5年,也有利于敦促注册商标争议人及时行使权利。
(3)争议的理由限于在后注册的商标“标志”与自己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这是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关键条件。首先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和在后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就不会发生注册商标的争议;其次如果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即使争议的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者近似,也不能提出商标争议。
(4)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
3.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要在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说明争议理由,同时附送有关材料和证据及评审费用。
(2)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争议人申请裁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册商标争议人是否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提出过异议,并经商标局裁定,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交纳了评审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如果上述内容审查不合格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退补通知,限期要求注册商标争议人补齐有关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齐的,将不予受理。
(3)被争议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书》副本交给被争议人,并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的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
(4)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在充分考虑争议双方事实与理由的基础上,确定双方的注册商标是否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5)对裁定不服的起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之间因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有关商标权的争执或纠纷。即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的争议,目的在于使主管机关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权人或者在先申请人可以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他们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而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也未审查出来,商标局就会核准注册该商标,其结果,必然侵害在申请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的利益,加强商标管理,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商标注册行为的合法性,各国商标法大都规定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制度。我国商标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商标法》第4l条第3款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l条第3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因此,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某一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即使发现他人已将其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的,也不能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申请;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也不能对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实践中提出争议申请的人可以是拥有商标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外国人、外国企业,也可以是商标权的继承人。
(2)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商标法规定,申请争议裁定的日期应当在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超出法定时间提出的争议将不予受理,在先注册人将丧失申请争议的机会。商标法将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规定为5年,兼顾了申请人和在后注册人的利益。因为如果给予在先申请人无期限的争议权利,将会使在后注册人的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状态的出现有失公允,也不利于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商标法律将争议期限限定为5年,也有利于敦促注册商标争议人及时行使权利。
(3)争议的理由限于在后注册的商标“标志”与自己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这是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关键条件。首先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和在后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就不会发生注册商标的争议;其次如果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即使争议的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者近似,也不能提出商标争议。
(4)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
3.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要在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说明争议理由,同时附送有关材料和证据及评审费用。
(2)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争议人申请裁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册商标争议人是否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提出过异议,并经商标局裁定,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交纳了评审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如果上述内容审查不合格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退补通知,限期要求注册商标争议人补齐有关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齐的,将不予受理。
(3)被争议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书》副本交给被争议人,并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的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
(4)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在充分考虑争议双方事实与理由的基础上,确定双方的注册商标是否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5)对裁定不服的起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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