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
2021-01-29 11:01:27|204|起点商标网
注册商标的无效,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存在着实质上的瑕疵,而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使其商标权自始即不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如下:
(1)注册商标“标志”是法律规定的“禁用标志”。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不得使用禁用标志,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实际中由于商标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了不该注册的商标取得了注册,则该商标的注册应是不合法的,属于注册不当的商标。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这些注册不当的商标应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0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用性标志)、第11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和第12条(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分别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如果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自然应依法撤销,使该注册行为归于无效,否则将导致商标主管机关“注册”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
(2)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活动中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以欺骗手段进行注册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注册商标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的。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我国现行《商标法》根据《巴黎公约》的要求,不仅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而且还规定了对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法注册他人商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利益,制裁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5)注册商标使用了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4l条第2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中有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或服务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6)注册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现有的在先权包括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等。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所以《商标法》规定: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应指出的是,在先权不包括商标在先权,商标在先权是在异议程序和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解决的。、
(7)注册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种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1)已注册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2)抢注的商标是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3)抢注的商标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上述情形下,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标志”是法律规定的“禁用标志”。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不得使用禁用标志,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实际中由于商标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了不该注册的商标取得了注册,则该商标的注册应是不合法的,属于注册不当的商标。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这些注册不当的商标应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0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用性标志)、第11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和第12条(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分别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如果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自然应依法撤销,使该注册行为归于无效,否则将导致商标主管机关“注册”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
(2)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活动中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以欺骗手段进行注册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注册商标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的。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我国现行《商标法》根据《巴黎公约》的要求,不仅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而且还规定了对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法注册他人商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利益,制裁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5)注册商标使用了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4l条第2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中有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或服务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6)注册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现有的在先权包括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等。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所以《商标法》规定: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应指出的是,在先权不包括商标在先权,商标在先权是在异议程序和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解决的。、
(7)注册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种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1)已注册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2)抢注的商标是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3)抢注的商标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上述情形下,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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